关于批转国家外汇管理局九江市中心支局《重点工业园区综合配套外汇服务制度》的通知
关于批转国家外汇管理局九江市中心支局《重点工业园区综合配套外汇服务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批转国家外汇管理局九江市中心支局《重点工业园区综合配套外汇服务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
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九江市中心支局《重点工业园区综合配套外汇服务制度》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抓
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九江市中心支局
重点工业园区综合配套外汇服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支持和引导辖内工业园区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与工业园区的沟通联系和相互协作,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的长足发展,构建横向联系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综合配套外汇服务重点工业园(以下简称“重点工业园”)是指经外汇局授牌可以享受外汇局综合配套服务的工业园,服务对象包含工业园区管委会、园区企业及直接服务园区企业的银行。
第三条重点工业园和外汇局应遵循相互协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服务条件和操作流程
第四条综合配套外汇服务重点工业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度园区进出口额达6000万美元(含6000万美元)以上;
(二)年度园区利用外资总额达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以上;
(三)近三年园区内未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四)园区管理规范,信用良好,成长性突出;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外汇局授予综合配套外汇服务重点工业园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条件工业园区向外汇局提交园区基本情况及发展情况介绍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园区规模、发展目标及状况、园区涉外企业名单及类型、重点企业情况、区内企业年度进出口、区内企业年度利用外资及区内企业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等情况;
(二)外汇局应在收到工业园报告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其报告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如条件相符,外汇局向其发放《国家外汇管理局九江市中心支局综合配套外汇服务重点工业园确认书》(附件1),双方商议择日予以授牌。如条件不具备,则告之其不符合综合配套外汇服务重点工业园条件原因,并将报告退回。
第六条综合配套外汇服务实行授牌管理方式,每两年考核
一次。对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外汇局将授予其综合配套外汇服务
重点工业园资格;对已授牌但不再符合条件的重点工业园,外汇
局将取消其综合配套外汇服务重点工业园资格。
第七条重点工业园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外汇局应取消其
重点工业园资格:
(一)不再满足本制度第四、五条所列条件的;
(二)园区内出现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三)主动要求取消综合配套外汇服务重点工业园资格的;(四)其他应取消的情况。
第八条外汇局应在取消重点工业园资格前十个工作日向
被取消的重点工业园发放《国家外汇管理局九江市中心支局综合配套外汇服务重点工业园取消告知书》(附件2)告知其取消重点工业园资格的原因和时间,并收回已授予的“综合配套外汇服务重点工业园”字牌。
第三章服务方式及内容
第九条外汇局与重点工业园应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双
方按季通过信息简报、要情快报等方式相互通报外汇管理及工业园区有关新政策、新情况、数据信息、企业的外汇业务需求、以及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有关外汇管理新问题等进行沟通、切磋、交流意见等情况。双方应确定专人负责相关事宜的联系工作。
第十条对重点工业园的综合配套外汇服务内容:
(一)为园区内企业提供便捷、通畅、优先的外汇业务办理条件。必要时可采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方式予以办理。
(二)对园区内企业及银行按A类监管标准实施外汇业务现场监管及非现场监管。
(三)简化园区内企业登记备案操作,对园区内企业实行一次性登记备案制,即园区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进口付汇名录登记、出口收汇核销备案其中任何一项登记备案后无需办理其他两项登记备案手续即可开展三项相关的外汇业务。
(四)每季派遣外汇局业务人员到园区进行外汇法规宣传、培训及业务指导,为园区内企业通报外汇管理新政策,提供业务指导等服务。
(五)积极支持和引导外汇指定银行进园区增设结售汇业务经营网点,积极引导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创新金融外汇产品,支持、服务重点工业园的发展。
(六)及时解决园区内企业遇到的各种外汇业务问题,协调帮助企业顺利结汇,尤其是用信用证结算的园区企业。
(七)提供外汇管理优惠政策的优先试点(根据政策变化随时进行调整)。
1.优先支持园区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
2.出口收汇核销单实行按需发放。
3.适当放宽出口收汇自动核销条件。
4.积极引导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5.资本金意愿结汇实行优先试点。
6.贸易信贷登记处手续改逐级审批为柜台办理。
7.如区内企业为被担保人,放宽被担保人资格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区内银行提供融资性担保实行余额管理,放宽担保人财务指标限制,降低被担保人盈利要求。
(八)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重点工业园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外汇局的各项外
汇管理工作。
(一)积极支持和配合外汇局开展的各项数据统计和调查研究工作;
(二)积极支持和配合外汇局对园区内企业的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工作;
(三)积极参加各项外汇管理政策的学习和各项外汇
政策宣传等活动;
(四)积极对园区内银行、企业宣传外汇管理政策,并对常规性外汇业务进行辅导;
(五)及时反馈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新情况;
(六)其他应支持和配合的外汇管理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九江市中心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九江市中心支局综合配套外汇服务重点工业园确认书》
2.《国家外汇管理局九江市中心支局综合配套外汇服务重点工业园取消告知书》
主题词:工业金融园区服务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室,新闻媒体。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1年11月9日印发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九江市中心支局
综合配套外汇服务重点工业园确认书
编号:浔汇服〔〕号
:
经审核,你工业园符合综合配套外汇服务重点工业园资格。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盖章)
年月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所在地外汇局及工业园各留存一份)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九江市中心支局
综合配套外汇服务重点工业园取消告知书
编号:浔汇服〔〕号
:
因,从即日起取消你工业园的综合配套外汇服务重点工业园资格。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九江市中心支局(盖章)
年月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所在地外汇局及工业园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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