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2〕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昌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20日

南昌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5.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

1.5.2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

1.5.3坚持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的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2.1.1主要职责

2.1.2主要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2日常工作机构

2.3现场指挥机构

2.4县、区指挥机构

2.5现场处置机构

2.5.1综合组

2.5.2医疗救治组

2.5.3应急监测组

2.5.4供水保障组

2.5.5后勤组

2.5.6善后组

2.5.7宣传组

2.6专家组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3.2预防工作

3.3预警及措施

3.3.1预警级别及发布

3.3.2预警措施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报告程序和时限

4.1.2报告方式和内容

4.2先期处置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机制

4.3.2应急响应程序

4.4指挥与协调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4.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4.5应急监测

4.6应急监察

4.7信息发布

4.8应急响应终止

4.8.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4.8.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4.9善后处置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5.2通讯与信息保障

5.3技术装备保障

5.4资源保障

6监督管理

6.1预案与演练

6.2宣传

6.3应急能力考评

6.4奖励及责任追究

7附则

7.1预案的解释

7.2预案的实施时间

8附件

8.1组织体系结构图

8.2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预防、控制和解除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危机,切实做好全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供水安全,明确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处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提高政府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饮水安全和生命健康,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南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南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Ⅰ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

(2)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江河、湖泊、水库等水体大面积污染,或县(区、开发区、新区)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3)较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Ⅲ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江河、湖泊、水库等水体较大面积污染,或街(镇)供水中断,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突发事件;

(4)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Ⅳ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行政村或企业自备水厂供水中断,发生3人以下死亡,引起一般性群体性影响的突发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

(1)南昌市行政区域内因环境污染造成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2)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不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但影响我市饮用水源地安全的。

1.5工作原则

1.5.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将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中,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尽量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城市公众健康和饮水安全。

1.5.2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当辖区发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快速反应,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级负责。市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市较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以及重大、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县、区政府(管委会)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所辖区域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重大、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接受省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

1.5.3坚持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的原则。在充分发挥和利用现有专业应急力量的同时,积极做好应对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物资储备和技术准备,加强专业培训和演练,充分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和鼓励实现一专多能,采用先进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南昌市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下设南昌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领导机构,其成员组成、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与下设于市应急委的南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共用一套体系。南昌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2.1.1主要职责

(1)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饮用水源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决定全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实施意见;

(2)根据市应急委的决定,启动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3)根据市应急委的决定,终止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4)组织制定和修订《南昌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全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指导县、区政府(管委会)做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1.2主要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公安局:设置警戒标志,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控制现场人员和物资出入;维护附近交通秩序和当地社会治安;负责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的道路畅通;指导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对破坏饮用水源案件进行侦破,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市卫生局:组织开展对事发地受害人员的医护、转运和医疗救治工作,对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防护指导;提供事件所致疾病防治等相关信息。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指导协调对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

市环保局:接受报警信息并组织核查,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置预案;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参加现场污染情况监测和污染趋势预测;参加事件责任的调查;监管污染残留物的清除和环境恢复工作;参加事件评估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协助污染趋势的预报工作,参加现场应急处置;负责启用应急供水机制;负责应急调度水利工程改善水源地水质;协助有关部门适当调控相关江河的水体流量,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确保应急期间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参加事件责任调查、事件评估和生态恢复工作。

市安监局:加强对全市各类工矿商贸,尤其是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采取限水措施,监督企业停水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参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件责任调查和评估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

南昌市地方海事局:负责管理赣江南昌段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处置和调查工作。

市财政局: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保障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的经费,保障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的垫付和事故后环境与生态恢复或修复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市民政局:做好社会捐助、救济物资发放。

市监察局:负责调查处理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中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气象局:负责卫星遥感分析和气象情况监测,分析气象条件对饮用水源地水质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增加水量。

市物价局:确保应急期间城市水价和矿泉水等商品价格稳定。

市工商局:加强市场监管,配合物价部门,防止哄抬物价情况发生,稳定矿泉水等商品价格。

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事件处置所需的相关工程机械设备。

市建委:提供事件处置所需的相关工程技术支持;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无法提供的事件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由市建委负责综合协调。

市城管委:确保应急期间城市燃气、垃圾等市政设施正常运行;协助涉及工业废渣造成水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

南昌警备区、武警南昌支队: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南昌水业集团:必要时负责采取净化水质、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用水等处理措施,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可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相应增减和改变。市直其他有关部门也应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与职责,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2.2日常工作机构

南昌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联系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4)制定和修订《南昌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维护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平台,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5)建立全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受、汇总和分析水源地周边水文、水质、气象等有关饮用水源安全的各种重要信息并及时上报;

(6)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7)发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负责甄别事件级别,提出实施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应急环境监测和消除污染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及影响等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2.3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或者由省应急委员会或国务院成立的相应的上级应急指挥部指定,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2.4县、区指挥机构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当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地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实施各项应急措施。

县、区应急指挥部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5现场处置机构

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下设若干现场处置组。

2.5.1综合组:综合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综合组职责由市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承担。

2.5.2医疗救治组:制订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工作;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救治组职责主要由市卫生局承担。

2.5.3应急监测组:组织开展对受污染的饮用水源地的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科学建议;对取水口水质、自来水厂进出厂水质进行监测,确保居民用水安全;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和事件性质、等级的认定;监测职责主要由市环保局承担。

2.5.4供水保障组:由市水业集团牵头,督促供水企业在应急期间采取各种应急处置措施,保证出厂水质达标,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市水务局负责应急水源供水;必要时采取停水措施,相关部门组织纯净水供应。

2.5.5后勤组: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物资保障,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南昌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事件处置所需的相关工程机械设备。市建委负责提供事件处置所需的相关工程技术支持和综合协调工作,市财政局提供资金保障;确保运输道路畅通无阻,应急人员、设备及物资及时到达现场,运输保障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承担。

2.5.6善后组:负责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对受害人员进行救助和理赔;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开展消除污染和水环境功能恢复工作;主要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2.5.7宣传组:负责应急信息和新闻的采集、审核和发布;负责事发周边地区群众的劝导,对公众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加强舆论引导;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为了便于各个工作组开展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应该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机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明确1名联络员。

2.6专家组

聘请驻昌政府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有关专家组成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由市环保局负责选聘并建立专家库。

主要职责: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现状做出评估,对水体污染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对应急行动提出建议,对重大防护措施的实施提出科学依据,对事件的后续处理如水环境功能恢复、生态修复等提出建议,进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1)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照相关职能,开展对我市饮用水源预警信息、常规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2)监测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饮用水源监测规范与标准进行,执行质量管理规定与要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依托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形成以南昌市环境监测站、各县区环境监测站、各企业环境监测站联合的应急监测网络;通过监测网络,不间断地监控江、河、湖泊、地下水中无机物和有机生物指标,根据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加大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频率;发现饮用水源地水质达不到国家标准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供水单位。

3.2预防工作

市应急委统一部署协调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南昌市地方海事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有关部门对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与监管。

(1)开展全市范围内的污染源普查,尤其是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的污染源调查,掌握污染源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

(2)加强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及其生产设施设备的检验与检测,建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质量监测信息网络共享体系,及时掌握水质动态。

(3)开展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和风险评估工作,做好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防范和保护意识。

(4)建立环境应急人才及资料库,加强饮用水源专项应急保障队伍建设。

(5)联合相邻地方政府,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加强赣江、抚河南昌段入境断面的水质监测工作,及时预防因上游污染影响我市饮用水安全的事件发生。

3.3预警及措施

3.3.1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

蓝色预警由县、区应急委员会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应急委员会发布。橙色预警由省应急委员会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应急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3.2预警措施

进入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状态后,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

(3)指令各应急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密切关注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饮用水源的影响;

(4)通知相关自来水厂谨慎或终止取水;

(5)迅速落实消除污染措施和启动应急供水机制;

(6)调集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在无法甄别环境事件等级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及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等级,市应急委员会发布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现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相关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都应立即向所在县、区(管委会)应急委员会和县、区(管委会)环保部门报告。县、区(管委会)应急委员会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县、区(管委会)环保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区(管委会)应急委员会,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举报后,应在1小时内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员会。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如果发生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事件危害有关人民政府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市环保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的级别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员会。在确认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后,市环保局在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的同时,报告省环保厅,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4.1.2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转化方式趋向、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2先期处置

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县、区相关部门,要在当地县、区政府(管委会)统一指挥协调下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对于流域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及时向下游地区通报事件情况,并提出预防建议。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机制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一般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响应)的处置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急委员会负责,成立应急指挥部,按预案组织应急处置。

较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响应)及跨县、区的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由市应急委员会成立应急指挥部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省应急委员会或国务院成立相应的上级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在其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

4.3.2应急响应程序

市应急委员会接到有关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宣布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召集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了解情况,迅速制定事件处理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件处理的最新进展情况。

应急响应的程序和内容包括:

(1)开通与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县、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成立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3)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通知有关专家组成员,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各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为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4指挥与协调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事发责任单位,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饮用水源应急处置行动。各有关部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

4.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市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行动;

(4)根据污染影响评估及现场监测结果,确定受污染的范围;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应急监测

市环保局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事件情况的报告和收集的相关信息确定特征污染物,根据事件发生地的地形及气象条件制定详细的应急监测方案。

实施应急监测时,应在饮用水源地上游和下游设置若干个能够反映污染物分布和扩散情况的固定监测点,实施不间断采样、分析,及时报告监测结果。根据监测数据和河流流向,对污染的扩散、发展趋势做出分析、预测,提出预防和控制建议;对污染的迁移、滞留、降解和影响范围等状况进行跟踪监测,直至事件造成的饮用水源污染消除。

及时开展城市供水水质的监测,判定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对其供水质量的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制定应急监测和保障实施方案。

事件发生地县、区(管委会)环境监测机构配合做好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向省监测站请求技术和人员支援。

4.6应急监察

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机构在接到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调查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调查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工作;对事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等。

事件发生地县、区(管委会)环境监察机构配合做好应急监察工作。

4.7信息发布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尤其应避免在群众中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导致市民哄抢矿泉水、不法商家故意哄抬水价等现象发生。

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信息发布,主要通过南昌地区主要新闻媒体和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8应急响应终止

4.8.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应急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响应:

(1)本次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事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2)本次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

4.8.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紧急情况解除后,由市应急委员会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转入正常工作。

(1)应急响应终止时机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或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市应急委员会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急环境监测组继续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污染影响彻底消除为止。

4.9善后处置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做好受污染区域内群众的安抚工作,安定群众情绪,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补偿、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对污染物进行认真清理和消除污染。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用于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日常运行以及生态修复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市级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属于县区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县区财政负担。

5.2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和现场各应急分队之间的联络畅通。

5.3技术装备保障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物资的储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在发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能高效应对。

5.4资源保障

民政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应急物资及设施的储备与管理,保证有充足的物资投入到监测、防控、抢险等现场处置工作中。同时,要建立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形成应急网络。

6监督管理

6.1预案与演练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系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应急和实战演练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2宣传

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类新闻媒体进行饮用水源保护及应对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宣传,增强全民环保意识和防灾减灾意识。

6.3应急能力考评

为保障全市饮用水源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机制。考评的内容包括对市、县、区(管委会)各级环保部门和下设机构、各专业主管部门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的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的情况等。

由市应急委员会负责对市环保局、各相关专业部门的考评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对各县、区环保局及相关单位的考评工作。考评可采取定期和抽查两种方式。

6.4奖励及责任追究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未按规定履职责,处置不得力、不到位,玩忽职守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2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48.doc

http://xxgk.nc.gov.cn/bmgkxx/szfb_3_1/fgwj/qtygwj/201212/P02012121140090272646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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