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完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程序规定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完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程序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 文号:萍府发〔20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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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完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程序规定的通知
萍府发〔20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完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1月16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此件主动公开)
萍乡市完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畅通审批服务渠道,提高办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145号令)、《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省政府146号令)等有关法规,对全市管理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程序进行进一步明晰和完善。
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一)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2.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3.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4.统借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主权外债资金;
5.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益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审批制(国发〔2004〕20号);对企业投资项目(执行省政府145、146号令)和外商投资项目(执行国家发改委第22号令),实行核准或备案制;对安排了上级资金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市发改委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企业投资项目(使用非政府性资金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除外)和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负责管理权限内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施工许可、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方面的相关审批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依规定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审批。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一道程序。
(一)立项审批
项目申报单位通过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发改委,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建议书以及申请立项的请示文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主管部门意见;
2.项目法人文件;
3.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证明;
4.其他按规定需提供的附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申报单位通过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发改委,向市发改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以及审批请示文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报告(由有资质的咨询单位评估编制);
2.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3.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取得的建设项目提交成交确认书);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节能评估文件的审查意见;
6.立项审批阶段批复文件;
7.工程招标方案;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初步设计审批
需要审批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项目申报单位应通过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发改委,向市发改委提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编制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其审批请示文件。
(四)需上报国家和省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发改委进行初审后,报国家或者省发改委审批。
(五)申请项目变更(调整),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项目变更(调整)的请示文件;
2.市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变更(调整)的意见;
3.上一审批阶段批复文件;
4.设计变更、变更后的概算书(评审报告);
5.选址变更(调整)的,需提供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意见;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见附件1。
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依规定实行核准或备案制。
(一)项目核准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并按照管理权限向市、县(区)发改委报送。
中央、省直单位和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发建设的房地产企业直接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他项目通过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发改委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取得的建设项目提交成交确认书);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节能评估文件的审查意见;
5.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会计事务所项目资本金验资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能源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先报预可研,在批准开展前期工作后,再进行核准。
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前原则上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住宅小区、高层建筑以及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外商投资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核准项目,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营业执照、经审计的最新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以国有资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出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文件;
4.与当地政府或工业园签订的招商协议或合同;
5.不能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新设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见附件2。
(二)项目备案
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按管理权限向市、县(区)发改委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发改部门的项目备案文件,依法审查和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等手续。
第六条已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产品或者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审批部门重新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七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使用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按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县(区)参照执行。
附件: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
http://www.pingxiang.gov.cn/zwxx/article/201204/419757.html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