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鼓励引进金融机构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文号:萍府发〔2010〕8号
颁布日期:2010-07-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鼓励引进金融机构的意见

萍府发〔20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金融机构引进步伐,进一步激活我市金融市场,有效提高金融资源利用率,实现金融与地方经济互动繁荣,充分发挥金融对我市城市转型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若干试行意见》(赣府发〔2010〕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和鼓励引进金融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支持金融机构落户萍乡的优惠政策

1.积极为在我市新设的金融机构提供选址服务,在购置、租赁、装修办公用房及办理有关证照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2.对将机构总部迁入我市或在我市新设机构总部的金融机构,根据注册资本情况,由受益财政一次性按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

3.对来萍新设立分支机构且注册资金实际到到位5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开办费资助。

4.对三年内购买或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最高补贴为100万元,且减免城市设施配套、人防易地建设、地方教育附加、水土保持设施补偿、墙革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城市设施占用等行政性规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未满3年转让出售的,需归还补贴款的60%。

5.对在我市新设的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的3个营业年度内,按每年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所形成地方净财力的30%和50%给予奖励。

6.积极支持新设金融机构引进各类人才。鼓励新设金融机构从我市招聘从业人员。积极为在我市新设金融机构从外地选派的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便利。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照税收政策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其高管人员子女就学享受常住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由教育部门安排就近入学。

7.对农村信用社成功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的,自筹建批文下发之日起,享受来萍新设分支机构的优惠政策。

二、加强引进金融机构工作的组织领导

1.成立引进金融机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组长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萍乡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教育局、市消防支队、市政府金融办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

2.切实为金融机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强化优质服务意识,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为新设金融机构办理登记入驻等事项提供直通车服务。

3.继续落实考核奖励措施。新入驻的金融机构与市内现有的金融机构一并纳入年度考核,对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按《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实施意见》(萍府发〔2007〕37号)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各县(区)新引进金融机构机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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