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4〕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驻萍有关单位:

《萍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萍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

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金融和经济的互动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在萍存续期二年以上(含二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考评体系

(一)考评内容

1.主要业务指标:主要包括存贷比、新增存贷比、贷款增量、贷款增幅、表外融资、贷款投向等指标。

2.提供税收能力:主要包括税收总量、税收增幅等指标。

(二)考评计分方法

1.对基本考评指标计分采用功效系数法,将指标值由大到小排序,指标值最大的机构计满分(100分),指标值最小的机构计及格分(60分),其他机构得分用公式计算:{[(本机构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40+60}/100本项指标的标准分。

2.基本考评指标得分与加减考评指标得分相加为考评总分。

(三)考评标准

1.基本考评指标(基本分100分)

(1)存贷比(10分):考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年度末的存贷比。(本外币口径,下同)

(2)新增存贷比(20分):考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年度的新增存贷比。

(3)贷款增量(20分):考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年度的贷款增量。

(4)贷款增幅(10分):考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年度的贷款增长率。

(5)表外融资(10分):考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年度的表外融资总额。

(6)贷款投向(10分):考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年度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

(7)税收总量(10分):考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年度在我市缴纳税收的总量。

(8)税收增长率(10分):考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年度税收的增长率。

2.加减分考评指标

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增幅在其省系统内所处水平加减分。当年贷款增幅在省系统平均增幅之上,且高于平均增幅5个百分点之内(含5个百分点)的加5分,高于平均增幅5个百分点至10个百分点(含10个百分点)的加7分,高于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0分;当年贷款增幅在省系统平均增幅之下,且低于平均增幅5个百分点之内(含5个百分点)的减5分,低于平均增幅5个百分点至10个百分点(含10个百分点)的减7分,低于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以上的减10分。贷款增幅与平均增幅持平时不加分不减分。

3.考评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其中,考评分80分(含80分)以上为优秀,考评分70分(含70分)以上为良好,考评分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

4.对农发行萍乡市分行进行单独考评。在剔除异地粮食库存占用的贷款后,如考评年度存贷比不低于上年度、贷款增幅为正增长,考评结果为良好。

5.对村镇银行进行单独考评。如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度,贷款增幅、新增存贷比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在本市缴纳税收为正增长,考评结果为良好。

6.对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萍乡银监分局的考评。80%以上的参评单位考核分在60分以上,考评结果为优秀管理单位;70%以上的参评单位考核分在60分以上,考评结果为良好管理单位;60%以上的参评单位考核分在60分以上,考评结果为合格管理单位。

三、考评组织

(一)考核评价机构。成立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金融的副秘书长担任,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行萍乡市中支、萍乡银监分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单位)的考评工作。

(二)考核评价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按年度实施考评,领导小组提出考核评价的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单位)在年后2个月内准确真实地向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作为考评依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考评资格。各单位提供的考核数据,按职责分工分别由市财政局、人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萍乡银监分局负责核实。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年度考评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贷款增幅为正增长;

2.在本市缴纳税收为正增长;

3.当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金融案件。

(四)考评结果运用。

1.以市政府名义对考评结果进行工作通报,并抄送其上级机构。

2.建立财政性资源与银行信贷投放挂钩的考核机制。按照“以存引贷、竞争性分配财政资金存款”的原则,依据年终考评结果,调整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存款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放额度。(具体方案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附则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有关考核评价办法。

(二)本办法由市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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