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萍乡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关于萍乡市中小企业“续贷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萍府办发〔2015〕17号
颁布日期:2015-06-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萍乡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关于萍乡市中小企业“续贷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5〕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驻萍有关单位:

《萍乡市中小企业“续贷保”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18日

萍乡市中小企业“续贷保”管理办法(试行)

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萍乡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续贷保”项目的运行管理,缓解中小企业续贷资金压力,提振中小企业信心,打击民间非法集资和高利借贷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促进我市金融与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续贷保”是一种“低成本、免担保、普惠式”专项为中小企业筹集贷款(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续贷资金的短期信贷金融服务项目。

第三条“续贷保”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引导,相关部门监管,

萍乡农商行具体承办,全市各商业银行共同参与运营。

第四条成立萍乡市中小企业“续贷保”项目工作协调小组(下称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萍乡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续贷保”项目的组织领导、运营协调。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分管负责人担任。协调小组指导萍乡农商行专设萍乡市中小企业续贷服务中心,具体承担“续贷保”项目的运行与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由萍乡市银行业协会牵头,组织萍乡农商行与全市各商业银行签订“续贷保”项目合作运营协议,并报续贷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备案,以确保“续贷保”项目顺利执行。

第二章贷款的条件、金额、期限、利率

第六条“续贷保”项目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设立;

(二)在本市银行业机构发生的贷款业务,同时该笔贷款业务申请续贷的日期和规模在有效的授信范围;

(三)该笔贷款银行同意续贷,且续贷相关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四)生产经营正常,无严重欠薪、偷漏税、欠税、不良信用记录和法院查封案件。

(五)其他资格认定事项由萍乡农商行负责具体解释。

第七条贷款额度。单户申请的“续贷保”项目贷款金额原则上为50—2000万元。

第八条“续贷保”项目以信用贷款方式发放。

第九条贷款期限和利率。“续贷保”采取“有偿使用、即借即还”的方式运行,提供的信贷资金仅限于企业银行贷款的续贷之用,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按贷款实际发生天数结算贷款利息。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流程

第十条“续贷保”项目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向中小企业续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续贷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二)资格初审。“续贷中心”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续贷保”项目申请条件进行资格初审,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申请受理情况。初审合格的,及时告知企业,并发放《“续贷保”贷款受理告知书》。

(三)续贷确认。企业在接到《“续贷保”贷款受理告知书》后,到续贷银行申请办理续贷手续;续贷银行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及时完成所有续贷手续,并出具《续贷确认函》,承诺及时完成续贷并足额划转回“续贷中心”指定帐户。

(四)续贷见证。金融办在《续贷确认函》上签章予以见证。

(五)贷款审批。“续贷中心”在收到《续贷确认函》和其他所需材料后,及时按简易程序进行贷款审查和审批。

(六)贷款发放。“续贷中心”通知申请企业开立账户及办理“续贷保”贷款相关手续。在确保借款人账户正常的状态下,“续贷中心”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汇入续贷银行的指定帐户。

(七)续贷银行还款。续贷银行在确保借款人账户正常的状态下即时进行还贷操作。若借款人账户已被查封或冻结,要及时通知“续贷中心”,并立即将相关款项退回。

(八)续贷与收回。续贷银行办理还贷操作后,须即时办理企业续贷业务,并及时将续贷资金划回至“续贷中心”的“续贷资金专户”。“续贷中心”收到资金后,直接通过该专户进行“续贷保”还贷。“续贷中心”足额收取相关利息。

(九)资料归档。“续贷保”贷款收回后,“续贷中心”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四章风险防范

第十一条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使用、封闭运行、无缝续贷”的工作要求,确保续贷金融服务的运转高效和安全规范。

第十二条“续贷中心”要通过实时与续贷银行进行沟通联系,切实做好资金的封闭运作和跟踪监管,确保“续贷保”贷款资金真正用于续贷银行的续贷,并确保相关企业及时归还和支付利息。“续贷保”项目操作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由萍乡农商行自行承担,协调小组要积极给予协调帮助化解风险。

第十三条续贷银行要全力配合做好“续贷保”项目的运行,并承担相应风险防控责任。续贷资金进入续贷银行期间所产生的风险,由续贷银行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四条协调小组要及时对“续贷保”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定期评判风险性和操作性。若项目运行出现风险,要立即进行评估,视情决定项目的开展与否。

第十五条企业未能按时归还“续贷保”资金、支付利息的,除采取措施追回资金和相关利息外,列入“续贷保”负面名单,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萍乡市金融服务中小企业续贷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1.“续贷保”项目合作运营协议

2.萍乡市中小企业“续贷保”申请审批示意图

3.萍乡市中小企业“续贷保”贷款申请报告

4.萍乡市中小企业“续贷保”贷款受理告知书

5.萍乡市中小企业“续贷保”贷款审批表

6.萍乡市中小企业“续贷保”贷款申请表

7.续贷确认函

http://www.pingxiang.gov.cn/zwgk/zfwk/pfbf/201506/t20150625_13906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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