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萍府办发〔2010〕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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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0〕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萍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
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金融和经济的互动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考评对象为在萍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工行萍乡市分行,农行萍乡市分行,中行萍乡市分行,建行萍乡市分行,农发行萍乡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萍乡市分行,农村信用联社萍乡办事处,中信银行萍乡分行,南昌银行萍乡分行,以及其它新办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考评体系
(一)考评内容
1.银行业主要指标:占全部考核比重的60%,主要包括贷款总量、贷款增幅、存贷比、贷款结构等指标。
2.提供税收能力:占全部考核比重的40%,主要包括税收总量、税收增幅等指标。
(二)考评计分方法
采用功效系数法,将指标值由大到小排序,指标值最大的机构计满分(100分),指标值最小的机构计及格分(60分),其他机构得分用公式计算:{[(本机构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40+60}/100本项指标的标准分。
(三)考评标准(总分为100分)
1.贷款总量(15分):考评银行业金融机构截止考评年度在我市的贷款余额。
2.贷款增幅(15分):考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年度贷款增长率。
3.存贷比(20分):考评银行业金融机构截止考评年度的存贷比。鉴于市工行、市农行、市中行、市建行剥离过不良贷款,考评时对四个银行的存贷比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以当年剥离不良贷款数占当年累计存款的比重的十分之几作为应调增存贷比的点数,再加该机构截止考评年度的存贷比。经计算,应调增存贷比的点数为市工行4个点、市农行6.2个点、市中行2.9个点、市建行1.9个点。
4.贷款结构(10分):考评银行业金融机构截止考评年度的各项贷款的比重,以中长期贷款比重为考评计分指标。中长期贷款占比在25%以下的,或者票据贴现占比在8%以上的,本项指标计零分。其余的按中长期贷款占比由大到小排序,采用功效系数法计分。
5.税收总量(20分):考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年度在我市缴纳税收的总量。
6.税收增长率(20分):考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年度税收的增长率。
设立不足两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贷款增长率、税收增长率等没有上年基数的指标,得平均分。
三、奖惩办法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考评年度评奖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存贷比2010年达到50%以上,2011年达到55%以上(市工行、市农行、市中行、市建行存贷比为调整后的考评存贷比);
2.贷款增幅为正增长;
3.在本市缴纳税收为正增长。
(二)根据全年考评结果,按照得分高低排名进行奖励。考评设一等奖1名,奖金数额为获奖金融机构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的3%,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最低不低于15万元;设二等奖2名,奖金数额为获奖金融机构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的2%,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低于10万元;设三等奖3名,奖金数额为获奖金融机构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低于5万元;设鼓励奖若干名,奖金数额为5万元。
(三)对农发行萍乡市分行进行单独考评和奖励。如考评年度存贷比不低于上年度、贷款增幅为正增长,给予鼓励奖奖励,奖金为5万元。在其税收在本市缴纳后,将其纳入统一的考评体系。
(四)对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萍乡银监分局设立管理奖。管理奖的条件: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符合上述三个参评条件外,要求在金融机构贷款结构中中长期贷款占比在25%以上,票据贴现占比在8%以下。100%的金融机构符合参评条件时,颁发优秀管理奖,奖金10万元;80%以上的金融机构符合参评条件时,颁发良好管理奖,奖金8万元;60%以上的金融机构符合参评条件时,颁发合格管理奖,奖金5万元。
(五)以上各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机构的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其中法人代表奖励资金不少于30%。
(六)市财政依据考评得分情况,调整优化财政性资金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放额度。对不符合上述三个参评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财政将调减该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额度,并停止财政专户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该金融机构的新增开户。
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结余资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等。四、考核组织考核评价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萍乡银监分局等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并依据人行萍乡市中心支行和市国税、市地税部门有关年报统计数据进行。
五、其他
(一)本办法自2010年起施行,施行期限暂定二年。
(二)《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实施意见》(萍府发〔2007〕37号)中有关兑现银企合作政府奖励的条款即行废止。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再纳入全市纳税大户评比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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