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饶府发〔20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辖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若干试行意见》(赣府发〔2010〕1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江西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2〕15号)精神,优化我市金融发展环境,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做大做强金融业,切实增强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实现经济金融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金融业发展较快,已经成为全市服务业中的支柱产业。主要表现在金融机构不断增加,金融总量不断做大,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升,金融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不断增强。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促进我市金融业的发展,不仅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优化服务业结构,带动整个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而且有利于我市重点推进的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有利于调整发展方式、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二、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金融机构种类和数量、融资规模、服务能力、税费收入、创造就业岗位、金融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金融监管与服务等多个方面走在全省前列的目标来谋划和推进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市、县两级政府要实施更加积极的扶持政策和措施,金融机构要创新发展模式,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努力,着力做大金融总量,增加金融有效供给,逐步形成结构合理、服务高效、安全稳健的金融体系。

三、促进金融业发展应遵循的原则

(一)市场导向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市场对金融扩大开放的导向作用。同时,在制定金融发展战略、拓宽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结构、规范民间资本投向等方面加强政府引导,通过市场化运作与政府引导共同营造金融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改革发展与风险防范相结合。不断创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运营管理机制,深化改革,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对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支撑作用。同时,加强市、县两级政府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确保金融安全,增强金融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相结合。不断扩大信贷规模,提高贷存比例。积极利用债券融资、信托融资、票据融资、租赁融资、保险直投、资产证券化等各种融资方式,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同时,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支持企业改制上市,不断提高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总量的比重。

四、金融业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扩大信贷规模。到2015年末,人民币存款余额达到2100亿元,贷款余额达到1330亿元,逐步提高新增贷款在全省的占比,贷款余额、增量、增速等指标在全省位次前移。

(二)扩大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表外业务融资规模。到2015年末,力争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新增3-5家。努力扩大债券融资、信托融资、票据融资、租赁融资、保险直投、资产证券化等表外业务融资的规模,力争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表外业务融资达到430亿元。

(三)优化信贷结构,加大金融对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到2015年末,力争中小微企业贷款规模超过500亿元,年均增速超过20%;涉农贷款(含农林牧渔业贷款及县域贷款)超过730亿元,年均增速超过18%;民生保障项目贷款增速高于全市贷款平均增速。

(四)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量。到2015年末,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主要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我市设立分行的总数不少于15家;主要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我市设有分行,并在辖内人口数量较多、经济总量较大或产业特色鲜明的县(市、区)至少设有1家支行。鼓励各商业银行在县(市、区)设立支行或村镇银行,实现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

(五)加快银行业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发展。进一步强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服务我市县域经济主力银行的作用,到2015年末,力争全市50%以上的地方法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支持上饶银行做大做强,到2015年末,上饶银行资产总额超过450亿元,贷款余额达到220亿元,逐步成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管理规范、资产质量优良、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色鲜明、符合上市条件的一流区域性银行。

(六)规范有序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遵循发展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增加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数量,提升其发展质量。到2015年末,小额贷款公司达到35家,注册资本金总额超过40亿元,贷款余额达到50亿元;融资性担保公司达到40家,注册资本金总额超过30亿元,在保责任余额达到100亿元;建立健全以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的监管体系,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健康有序发展。

(七)大力发展保险业,提高政策性保费占保费总收入的比重。到2015年末,力争我市保险深度达到3%,保险密度达到800元/人,上缴各项税费达到1.5亿元,政策性保费占比提升到15%,进一步做大保险业规模,从业人员达到9000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保险行业服务经济社会的功能。

五、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金融管理体制,加强金融办机构队伍建设,充实金融办工作人员。2012年底前,各县(市、区)均要设立金融办,并根据工作需要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市、县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保障金融办工作的正常运转。强化金融办对辖内金融业发展的监管和服务能力,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日常运营、市场退出等方面履行监管责任。

(二)落实银企对接,扩大融资规模。全面落实好《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等五个工作机制的通知》(饶办发〔2012〕18号)精神,市、县两级政府在定期组织融资对接活动的同时,不断将质量高、前景好、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充实到银企融资项目库,切实提高银企对接项目履约率;鼓励金融机构努力扩大债券融资、信托融资、票据融资、租赁融资、保险直投和资产证券化等表外业务的融资规模;建立健全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激励机制,将金融业表外业务融资纳入考核范围,调动各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做大融资规模,加大对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小微企业、涉农领域、民生工程的信贷支持力度。规范发展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加强风险管控,支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做强做大。

(三)引进金融机构,健全金融体系。加强与上级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全力为金融机构入驻我市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大力引进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基金和资产管理等金融机构,支持相关的金融中介在我市设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四)创新发展方式,壮大地方金融。支持上饶银行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不断增强资本实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控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做大业务总量,积极做好上市准备。鼓励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帮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大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力度,提升资产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在县域的加密工作,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不断增强融资服务能力,重点支持设立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重点引导设立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政府通过控股企业出资并参与管理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杠杆作用,扩大信用贷款规模。

(五)发展资本市场,促进企业上市。加大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力度,建立市、县两级培育体系和服务网络。对拟上市企业实行政府领导挂点负责制,有效处理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快上市步伐。将基本符合上市条件且具有上市意愿的企业按照重点推进类、重点关注类、重点培育类进行分类指导。支持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再融资,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六)拓展保险市场,提升服务水平。支持各类保险公司来我市设立分公司,丰富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配套的保险产品,重点发展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农业保险和责任保险等险种。大力发展“三农”保险,运用政策扶持、保费补贴等手段支持和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探索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三农”保险服务。

(七)打造诚信社会,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增强诚信意识,积极推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全面推动企业资信评级,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清缴不良贷款,依法加大清收不良贷款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力度,尤其对公务人员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的举债行为和经营活动,落实偿债责任,防止出现逃废债务或逾期债务的现象。进一步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民间借贷监测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加大对非法集资等各类金融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六、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一)加快上饶金融商务区建设,将老火车站改造片区(滨江核心区)规划为市金融商务区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各金融机构在金融商务区新建自用办公大楼的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补助,并减免城镇设施配套等行政性规费,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

(二)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购置或自建办公用房的,由受益财政按照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由受益财政每月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补贴,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三)新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市级分行、县(市)支行、村镇银行)注册资金或营运资金实际到位1亿元(含)以上的,由受益财政给予100万元开办费资助;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由受益财政给予50万元开办费资助。

(四)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经银行业监管部门认定的高管人员,由受益财政根据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于配偶和子女愿意来我市工作学习的,帮助解决就业、入学等问题。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由受益财政按照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五)2012年市财政安排资金150万元,2013年起逐年增加,奖励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奖励分配的主要考核指标是贷款总量、贷款增量、贷款增速和贷存比;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租赁融资、票据融资等表外业务融资也列入考核范围,按贷款的75%比例计算,企业债券融资视同银行贷款计算。

(六)工商、税务部门对金融机构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业务提供便捷服务,按规定减免相关手续费用;人事、公安部门在办理人员调入和家属随迁手续、人才居住证等方面提供便利;教育部门为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入学提供支持;城管部门在停车位划置、办公场所装修等方面给予支持;消防部门做好营业场所消防指导工作;人行上饶中支积极为新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支付结算、人民币管理、征信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上饶银监分局积极支持新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市场准入相关审批手续;市金融办负责做好引进和新设立金融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

(七)对新入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引入单位可将其列入招商引资项目范围,按实际到位资本额确认招商引资数额。

(八)对贷存比高、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政策允许并确保资金流动性和风险管控的前提下,财政性资金存款给予倾斜。

(九)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组建后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农村商业银行组建中涉及消化历史包袱和税收扶持的各项优惠政策要落实到位;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清收不良资产、抵债资产处理和固定资产确权中的行政事业收费依法依规给予减免。

(十)鼓励保险机构引入资金参与我市经济建设。对单位融资额在10亿元以上且融资成本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由受益财政按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对新入驻的分支机构,各县(市、区)政府均可列入招商引资范围,按实际到位资本额确认招商引资数额。

(十一)对已在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拟上市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有冲突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上饶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4日

延伸阅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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