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饶府厅字〔2014〕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上饶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2日
上饶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预算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是指市财政局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预算和基建财务管理两个方面,对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修缮等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
第三条预算评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评审原则。预算评审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二)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客观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预算投资,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三)应审尽审原则。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均应进行预算评审。
第四条预算评审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根据预算评审的项目投资额及有关规定核定市本级预算评审专项经费,用于预算评审业务支出。
第五条预算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市财政局在预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预算评审管理规章制度,管理预算评审业务;
(二)根据预算评审年度计划,确定评审任务;
(三)组织实施预算评审工作,负责出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报告》;
(四)通过公开招标,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库;通过资格审查和遴选,建立评审专家库;建立健全评审机构及专家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在预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二)及时收集、整理、报送需要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的预算评审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盖章,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
(四)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报告》执行和整改。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预算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预算评审过程中做好配合工作,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及时提供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所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和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收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盖章,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
(四)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报告》执行和整改。
第三章预算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预算评审的范围:使用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包括调整和追加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专项资金、市政府通过融资取得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且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和达3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均应纳入预算评审。
第十条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程序审查。主要是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等批准文件的程序进行评审。
(二)实地勘测。主要是实地查看建设项目实施前、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对预算申报内容和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三)核定项目总投资。
1、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主要是按照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规定和办法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标准、调整生产要素(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取定工程相关费用,参照有关市场行情合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预算。
2、设备投资预算评审。主要是细化设备型号、规格和档次,通过市场询价和工程量计算,对设备数量和价格进行评审,合理确定设备投资预算。
3、待摊投资预算评审。主要是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等待摊投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市场行情予以核定。
4、其他投资预算评审。
(四)根据核定的项目总投资及各方投资比例测算市本级财政投资额。
第四章预算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制定预算评审年度计划,并抄送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招标前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按预算评审年度计划,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投标之前向市财政局提供预算评审所需资料,包括:
(一)前期立项审批资料。包括立项申报资料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调整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规划部门审批文件、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环保部门审批文件等。
(二)拟招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及附件等。
(三)项目工程建设前的场地平整、通水、通路、通电等小型辅助工程的施工合同和有关结算资料等。
(四)工程预算资料。包括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预算书、施工或招标图纸、行业定额、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其他计价依据。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收到符合评审要求的资料后,应及时制定评审方案,组织力量进行评审,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完成预算评审工作,并出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意见》,送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财政局反馈。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反馈意见,组织必要的核对,并出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报告》,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应作为预算评审的依据,经预算评审后,建设项目投资超过概算批复投资时,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原批复概算部门调整概算。
第十六条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必须经过预算评审。未经预算评审的招标控制价不得用于项目招投标。
第十七条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制竣工决算,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核,审核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将以预算评审和竣工决算审核的结果,作为拨付竣工决算尾款和调整项目投资预算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