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余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余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新余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新余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1〕97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新余实际,现就我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和江西省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要求和部署,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通过清理整顿,促进各类交易场所规范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
㈠分类负责
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清理整顿工作;经市直部门批准设立或挂靠在市直有关部门的交易场所,由市直相关部门负责清理整顿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对全市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其他交易场所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清理整顿工作。
㈡依法行政
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及商务部《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把握政策尺度,切实推进清理整顿各项工作。
㈢从严整顿
严格按照国务院和江西省要求,从严把关,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该整改的要认真整改,该规范的要切实规范。
㈣分步实施
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宽、时间紧、要求高,各级、各部门务必按照本方案的工作步骤和要求,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推进,抓好各阶段清理整顿工作,确保我市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三、清理整顿范围
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凡在2011年11月30日前设立的,全市范围内所有从事权益类交易(产权、股权、文化艺术品等)和合约类交易(商品、金融产品、指数、碳排放等)的各类交易场所纳入本次清理整顿范围。重点是从事产权、股权、文化艺术品、稀贵金属、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业务的交易场所。
四、清理整顿的内容
主要针对从事权益类交易和合约类交易的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㈠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
㈡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的;
㈢发生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的;
㈣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㈤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少于5个交易日的;
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的;
㈦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交易场所除外;
㈧未经批准,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
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重新申报,经省政府征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意见后,依规定程序批准设立。
五、组织领导
成立新余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新余银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清理整顿违法证券期货交易工作;督导建立对各类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推动清理整顿工作有效、有序开展;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六、方法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㈠动员准备阶段(2012年1月-2012年2月)
1.调查摸底,掌握情况。注册登记机关要对全市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拉网式的调查摸底,以县(区)为单位,全面摸清全市各类交易场所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法人代表及其联系方式)报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各部门也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权益类及合约类交易场所有关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11〕216号)要求,深入进行调查摸底,切实掌握本地区、本部门交易场所的基本情况,并将情况报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
2.周密部署,加强协调。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召开会议,具体研究部署全市清理整顿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和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要定期召开联络会,研究清理整顿过程中有关加强配合协调、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交易场所的问题。同时,各级、各部门要统一认识,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做到分工合作,共同从严把关,切实把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
3.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各地要将宣传引导贯穿于清理整顿工作的始终,工作前期重点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清理整顿行动的指导思想及工作要求,中后期重点宣传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工作成效。对典型事例以及严重违法组织和个人,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㈡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2月—2012年6月)
1.自查阶段(2012年2月—2012年3月)。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由各主管部门或所属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各类交易场所按照清理整顿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近年来经营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各类交易场所的自查工作应在2012年3月底前完成并向主管部门或所属县(区)政府、管委会报送自查报告。有挂靠单位的交易场所,自查整改材料在报送主管部门或所属县(区)政府、管委会的同时,应提交挂靠单位的审查意见。
2.初审阶段(2012年3月—2012年4月)。由主管部门和所属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对所属交易场所进行审查并根据交易场所的具体情况,提出初审意见,连同交易场所自查报告及有关文字材料,一并提交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此期间,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帮助所属交易场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应急措施,需暂停营业的,要加强监督管理。如因工作失职、疏于监管,致使交易场所发生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的领导责任。
3.审查阶段(2012年4月—2012年6月)。由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将初审材料上报至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初审意见,对交易场所进行审查,作出审定结论。经审查作出保留结论的交易场所,凡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必须重新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政府征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意见后,再由省政府予以批准设立;对于需整改的交易场所,由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县(区)政府、管委会和主管部门及挂靠单位监督其整改。相关交易场所需在5月上旬前完成整改工作,并通过县(区)政府、管委会和主管部门及挂靠单位向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整改情况。对应撤销的交易场所,各级、各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妥善处置有关问题。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拒不整改、撤销的交易场所,要依法予以查处。
㈢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7月)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及时总结本地区、本部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工作意见,并将总结验收报告于2012年7月底前报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案的要求,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各类交易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重点是坚决纠正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于2012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
㈡加强协调
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同时,市商务局要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下,负责对全市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贯彻落实商务部下发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确保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有序回归现货市场;市人民银行要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下,按照人民银行总行有关非法黄金交易场所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负责全市非法黄金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新余银监分局要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下,负责对市内各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服务等,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及时开展自查自清,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㈢加强指导
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未经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限期清理规范。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㈣加强管理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要求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经市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权益类或合约类交易场所,由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并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㈤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特别是结合此次清理整顿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区域加强跟踪,制定相关措施,实施长效监管。各县(区)金融办、商务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机关要加强对设立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调查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引导各类交易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活动,促进权益和商品市场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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