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宜春中心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批复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宜春中心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批复
| 颁布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宜春中心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批复
宜府字〔2014〕43号
市民政局:
报来《关于提高宜春中心城区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标准的请示》(宜民字〔2014〕75号)收悉。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宜府发〔2009〕29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同意2014年宜春中心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为13752.6元。
2.同意2014年宜春中心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财产指标上限为41257.8元。申请认定低收入家庭的对象在符合家庭人均财产指标上限情况下,同时还应具备以下八项条件,且以下八项条件中涉及到的指标总和不得超过家庭财产指标上限:
(1)家庭全部存款(含现金)人均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的2倍,即,27505.2元;
(2)家庭借出款人均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即,13752.6元;
(3)家庭投资的有价证券折价人均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即,13752.6元;
(4)家中购买的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折价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即,13752.6元;
(5)三年内购买的1000元以上家电(冰箱、彩电、空调、数码相机、电脑、摄相机等按购买价计算)折币总和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即,13752.6元;
(6)家庭金银等饰品折价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即,13752.6元;
(7)非基本生活必需的房产折价人均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即,13752.6元;
(8)民政部门认为的其它非生活必需的家庭财产累计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即,13752.6元。
以上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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