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 文号:鹰府发〔2015〕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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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鹰潭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5月7日
鹰潭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相关文件的要求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保障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秩序三大重点任务要求,推动法治政府与法治鹰潭、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制定本指标体系。
一、行政决策
(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备。
1.重大行政决策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作出。
2.重大决策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事先采用召开座谈会及通过媒体征集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及专业性较强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并委托专业机构、社会咨询机构、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等第三方对决策可行性以及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
3.重大决策举行听证。依法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及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4.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并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实行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决策方案交法制机构或者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5.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应评尽评。建立并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全部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6.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建立并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健全。
7.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法律顾问队伍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8.完善决策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全部公开,并为公众查阅提供服务。
(三)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落实。
9.明确决策职责。明确界定决策主体和决策实施单位的职责,对决策实施情况、执行效果实施跟踪检查,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10.实行严格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制度,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做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四)效果指标。
11.重大行政决策公开率达到90%以上。
12.没有发生因违法决策引发重大群体事件或者重大集体上访事件的情形;没有发生因违法或不当决策被上级机关责令纠正或者撤销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因依据违法决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情形。
14.社会公众对行政决策的总体满意度达到80%以上。
二、制度建设
(五)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
15.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遵照法定权限,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16.制定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的程序。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组织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17.政府规范性文件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提交部门会议前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18.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六)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
19.开展后评估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组织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20.定期进行清理。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根据上位法调整或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1.建立评查机制。规范性文件制定全过程留痕、归档立卷,定期组织规范性文件制定卷宗评查。
(七)效果指标。
22.社会公众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工作的总体满意度均达到90%以上。
2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率达到100%。
24.政府及部门没有发生因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事由,被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情形。
25.规范性文件没有发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情形。
三、政府职能转变
(八)依法界定政府职能。
26.政府职能法定化。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制度完善,实现政府及其部门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27.理顺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28.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完成政府机构改革,强化机构和职能整合,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综合设置机构,形成精干高效的政府组织体系。稳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29.加强市场监管。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不断强化,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基本完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启动“信用鹰潭”建设工程,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30.完善财政保障体制。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按法定程序进行,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部门预算体系和预算公开机制,清理、规范、整合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规范政府举债融资,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和财税优惠政策。
(九)深化审批制度改革。
31.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建立完善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涉企收费清单。
32.推行责任清单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责任明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制有效落实,责任履行到位,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
33.负面清单制度建立。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34.推进鹰潭政务服务网建设。加快市本级网上审批系统建设,实现全市行政审批、便民服务等事项“一站式”服务和“一张网”联动运行。
35.规范中介服务。加强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探索建立“中介超市”。
36.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实现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实行电子营业执照、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十)提高政务服务质量。
37.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各级政府及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政务服务项目具体、明确,程序规范透明,服务首问制、承诺制等措施落实到位,市县乡(镇)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实现全覆盖。
38.整合政务服务监督平台。优化政府“12345”政务热线服务平台功能,建立健全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
39.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基础设施完善。政府采购、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各类建设工程和其他涉及公共资源与服务的招标投标项目纳入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合法、公开、公平、公正。
4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场所落实到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公开,并定期更新,政府信息依法主动公开。实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明确办理流程,规范受理、交办、承办和答复程序,提高答复质量。
(十一)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41.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健全审查、年检、等级评估、信息公开等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42.推进政社分开。坚持管办分离,实现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职能”五分开。
43.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大力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投融资模式,进一步规范实施好29个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试点项目,逐步扩大试点范围,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金融以及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领域。
(十二)效果指标。
44.全面公开政府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责任清单。
45.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和企业对市场监管的总体满意度均达到80%以上。
46.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准确完整并符合栏目要求;对社会公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率达到90%以上;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满意度达到80%以上。
47.没有发生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等情形。
48.社会公众对政府及部门的政务服务总体满意度达到80%以上。
四、行政执法
(十三)完善行政执法体制。
49.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界定执法权限,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减少执法层次,整合执法队伍,提高执法效率,基层执法力量得到加强。
50.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行政执法队伍种类大幅减少,重点在市场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全面推行。
51.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未经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禁合同工、临时工等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
52.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十四)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
53.行政执法程序正当。行政执法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严格执行2人以上执法、亮证执法、告知相对人权利、回避、重大行政决定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制度。
54.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统一和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完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则,利用现代科技执法装备记录执法全过程,执法过程有据可查、有证可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规范。
55.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所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均经过法制机构审核,不存在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决定。
56.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裁量标准细化量化、科学合理,在告知书和决定书中引用自由裁量基准条款,并说明适用理由。
57.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依法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档案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十五)效果指标。
58.没有发生因违法执法或者执法不当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情形;没有发生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情形。
59.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结率达到90%以上。
60.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达到80%以上。
五、社会矛盾纠纷防范和化解
(十六)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健全。
61.构建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
62.提升社会事件处置能力。构筑全方位、动态化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健全重大群体性、突发性社会事件预警监测和处理机制。
63.健全调解机制。建立政府负总责、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改进行政调解方式,增强行政调解效力。
64.发挥人民调解功能。加强交通事故、医患纠纷、劳动人事、婚姻家庭以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组织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十七)行政复议制度全面落实。
65.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健全。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畅通,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受理、按时办结,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得到纠正,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发挥。
66.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在全市逐步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行政复议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
67.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健全,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办理,行政复议专项经费及办案设备得到保障。
68.增强行政复议法律效力。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按时答复并积极配合案件审查,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依法严格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
(十八)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69.信访工作机制和制度健全。政府及部门有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信访事项,信访受理范围、处理程序、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健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听证会制度有效落实。
70.信访工作责任落实。行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依法受理,及时妥善处理,不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
71.依法规范信访秩序。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建立,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
(十九)效果指标。
72.没有发生因违法处理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集体上访事件等情形。
73.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总体满意度达到80%以上。
六、行政监督
(二十)接受党委统一领导。
74.落实报告制度。定期向本级党委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二十一)接受权力机关监督。
75.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依法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坚决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积极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询问、质询和执法检查。
76.认真办理并按时办结人大代表提案和建议。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
(二十二)接受政协民主监督。
77.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责,畅通民主监督渠道,认真听取政协对行政机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
78.认真办理并按时办结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三)接受司法机关监督。
79.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落实相关司法建议。
80.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健全。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积极出庭应诉,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81.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二十四)接受社会监督。
82.对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举报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理。
83.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箱等向社会公布,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公民网上互动和快速反应机制,重视网民诉求。
(二十五)依法实施行政层级监督。
84.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健全,监督主体、内容、方式及程序规范。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经常性监督落实到位。
85.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监督,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审计监察的制度和措施落实,违法违纪行为得到及时查处。
86.加强对国家、省市出台的重大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督察,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
87.严格行政执法监督。贯彻落实《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依法开展重大执法备案审查和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
(二十六)效果指标。
88.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结率均达到100%。
89.没有发生在行政诉讼中“不应诉、不答辩、不缴纳诉讼费”的情形,行政机关负责人或相关人员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达到80%。
90.执法案卷和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和报备及时率、规范率均达到100%。
91.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接受监督工作的总体满意度达到80%以上。
七、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二十七)领导干部学法及依法行政情况考查制度化。
92.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集体学法制度建立健全。
93.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落实到位。各级政府(部门)每年组织领导干部参加宪法法律业务集中培训专题法律讲座等学法活动不少于2次。
(二十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制培训及考核制度化。
9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各级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教学内容。行政机关每年至少安排2次工作人员集中学法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95.公务员上岗培训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定期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
(二十九)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化。
96.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健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全面推进法律知识进机关、社区、农村、学校、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97.坚持法制宣传和道德建设相结合,公民道德建设进一步强化,法治精神大力弘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的行为习惯逐步形成。
98.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行政实践相结合,积极宣传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十)效果指标。
9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受依法行政知识测试,领导班子成员及单位平均分均达到合格以上。
100.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101.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率不超过25%。
八、依法行政组织保障
(三十一)组织领导机构健全,工作职责落实到位。
102.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第一责任人责任明确,由行政首长直接负责的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建立。
103.承担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情况交流职责的各级法制机构健全、职责明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工作经费得到充分保障。政府法制干部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制度严格落实,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明显提高。
104.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105.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有规划、有年度计划、有具体工作方案,各项目标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牵头部门、配合部门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106.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考评机制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纳入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考核分值在年度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总分值中所占比重不低于5%。
107.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汇报。各级政府每年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情况。政府各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报告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
(三十二)效果指标。
108.社会公众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情况的总体满意度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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