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鹰府发〔2014〕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1日

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市范围内以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和基金、政府平台融资或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和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上级补助的财政性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相关单位或责任人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按规定给予责任追究的方式、内容。

第四条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惩教结合、改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的对象和情形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责任人;

(三)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

本办法所指相关责任人,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

已调离岗位的相关责任人在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予以问责。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编制工程预算或工程预算未经业主单位审核把关并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规避招标、不依法履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和不按照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招标、在招标过程中违规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导致工程项目投资超过原批准概算10%以上的,或单次变更超过200万元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隐蔽工程和工程变更签证数据不实或未经核实随意签证的;工程签证不及时或事后补签,暂定价的签证与市场实际价格存在明显偏差的;

(六)工程项目相关文件、图纸、合同等工程建设资料遗失,造成民事纠纷、资金损失等后果的;

(七)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等方式改变或规避招投标文件主要条款,造成结算纠纷或经济损失的;

(八)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存在管理人员不到位、工期延误、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目标等级等行为,未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关费用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责任造成的损失,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的;

(九)未建立施工管理计划或施工组织不严谨,导致工期延误的;

(十)项目建设资金未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拨付,有挤占、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十一)监管不到位导致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十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

(十三)未按规定报送工程预算、结算审核资料,业主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未对工程预算、结算资料审核把关的;

(十四)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五)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办事推诿、拖沓、延误工作的;

(十六)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做好项目用地土地征用、房屋征迁等工作。因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组织不力、协调不够等主观因素直接影响项目开工和建设进度的,应进行问责。

第八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发现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勘查、招标代理等单位存在不良行为的,应进行调查认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与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的资格,依法应予以处罚的,应依法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九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纪检监察机关启动问责调查:

(一)有关部门报告出现本办法应当问责情形之一的;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举报、控告,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披露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市委、市政府领导或上级领导机关批示要求的;

(四)相关职能部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可联合发改、财政、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组对失职行为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经核实存在问责情形的,纪检监察机关可直接问责,也可责成有关单位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被问责对象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符合问责情形的,按以下方式实施问责:

(一)根据过错原因、经济损失、影响程度和造成后果等情节,对责任部门(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可以同时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视情予以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降职、免职。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单位或责任人违纪违规行为的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