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13〕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17日
相关附件: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
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资金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
(三)政府平台融资或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上级补助的财政性资金;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三)严格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第四条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监察、审计、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安监、水利、交通、工信、农业、林业、卫生、教育、国资管理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五条发改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政府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的编制。市直各部门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发改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明确资金来源,同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暂不符合条件又确有需要的,作为待安排的预备项目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发改会同财政等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执行情况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条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批准后,发改部门及时向有关部门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按计划安排项目建设经费。
第七条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发改会同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市本级和县(市、区)财政均设立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对政府投资项目争取到国家和省补助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在受益地方财政中按争取上级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非生产性项目2%,生产性项目5%)代收项目工作经费。项目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策划和包装、项目库建设及“三争”(争政策、争资金、争项目)工作奖励。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滚动使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章投资项目管理
第九条政府投资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发改部门协调组织项目的策划、包装,负责建立、管理全市统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指导各地、各部门项目库建设。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和争取中央、省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十条鼓励政府投资项目申报国家和省资金补助。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金投向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所在地和所属部门应积极主动开展前期工作并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对重大项目或跨行政区域的项目,市发改部门可在征得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介入项目前期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全力配合支持。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事项;
(三)编报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五)办理规划和建设用地手续,完成消防、人防、防雷等专项设计审查;
(六)编制和审查(核)项目施工图及预算;
(七)组织招标投标;
(八)办理施工许可证;
(九)施工过程管理;
(十)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达到设计要求;
(十一)项目决(结)算、审计;
(十二)工程质量、环保、消防、档案、职业卫生、安全、节能等专项验收。
第十二条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在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立项)前,应通过公示、专家评议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依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相关的专业规范,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改部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并会同财政、审计、行业主管等部门研究确定项目投资估算后审批或审核转报。
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经项目单位依法确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建设内容和投资进行限额设计。发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会同财政、审计、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查,并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后审批。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财政部门应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统一组织编制项目工程预算,并会同发改、审计、行业主管等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招投标确定标的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代理建设制度。按照《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方案(试行)的通知》鹰府发〔2012〕35号文件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鹰潭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和《鹰潭市建筑业诚信管理办法》(鹰府发〔2012〕50号),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管理并遵循《鹰潭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标后监管办法(试行)》(鹰办发〔2013〕2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项目实行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合同各方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依法拟订规范的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合同,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签订正式合同。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九条合同约定之外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超过原批准概算10%以上或超过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超过原批准概算2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批准概算10%的,由发改征询财政、审计等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项目交工验收3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编制竣工决(结)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项目涉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抄送发改部门。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行产权登记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过决算审计后30日内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严格项目资金拨付程序。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遵照“按预算、按程序、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办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由项目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申请及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拨款初步审核意见,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等规定、财政预算安排、收入完成和融资资金到位等情况,提出项目拨款具体安排意见后,报市政府联审联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对中央(省)预算内资金由财政部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拨付。
第二十五条需调整概算的项目未按第十九条规定进行概算调整的,财政部门不予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和拨付剩余工程款,审计部门不予出具决(结)算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按合同每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按规定计量的已完工工程价款的70%,项目竣工验收至结算审计定案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80%,结算审计定案后,可付至审计定案结算价的95%,剩余5%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按规定清算。
第二十七条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工作深度不够或玩忽职守等原因引起的重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监理、建设等各方共同确认,分清责任后扣减相应勘察、设计费用。
第二十八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经审查核定的结余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行审计制度。由审计部门按照规定对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履行合同情况和工程竣工决算以及项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按规定在本市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按规定须报省级及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省对审批程序和要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等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鹰潭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鹰府发〔2011〕19号)一并废止。市政府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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