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鹰潭银监分局关于鹰潭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提升小型和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转发鹰潭银监分局关于鹰潭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提升小型和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鹰府办发〔201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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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鹰潭银监分局关于鹰潭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提升小型和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鹰府办发〔201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鹰潭银监分局起草的《鹰潭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提升小型和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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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鹰潭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提升小型和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鹰潭银监分局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有效提升鹰潭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切实缓解我市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等有关规定,特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小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中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辖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
第四条明确相关原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市场运作的原则,从自身实际出发,积极开展小微企业信贷及其他多种方式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辖内小微企业发展。
第五条完善专营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设立专门从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部门或特色支行,并将相关专营机构向基层营业网点延伸,进一步提高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度和覆盖面。
第六条加强人才保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小微企业的特点,建立一支熟悉小微企业经营管理、可以专门为小微企业提供特色服务的人才队伍。
第七条健全“六项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深化服务小微企业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通报机制等“六项机制”建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大力简化不必要的流程及环节,重点提高信贷的审批效率。
第八条完善“四单”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的“四单”管理,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专业服务能力。
第九条强化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的要求,加大与省行、总行的沟通力度,为小微企业争取专项信贷规模,集中资金进行针对性的扶持,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全部贷款的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两个不低于”的目标。
第十条改进信贷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简化续贷手续,与小微企业实际需求有效对接;加强小微企业贷款资金用途监测,确保用于小微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确保信贷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实现信贷资金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
第十一条创新融资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打造特色化品牌,为小微企业提供差异化服务,积极依托互联网,创新小微企业网络贷款产品;依托地域特点,创新行业信贷产品;依托业务整合,创新企业融资方案。
第十二条创新服务产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大力拓展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表外业务,并通过信托理财、融资租赁、票据转让、区外代付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小微企业的融资总额。
第十三条创新担保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小微企业贷款的担保条件,对符合产业政策、技术创新、有市场、有销路、经营状况良好的小微企业,要以现金流作为第一参考条件。同时,要积极创新小企业贷款担保方式,加强与辖内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政府投资或民营性质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在各类权利质押、动产抵押、企业联保、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林权抵押等方面取得新突破,积极推广“信用共同体”贷款模式,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第十四条主动减费让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本着真心实意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求长远、顾大局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科学地衡量成本和收益,按照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和减费让利“四项原则”,主动减费让利,采取确实有效措施,适当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降低其融资成本。
第十五条规范经营行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七个不准”,即“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严禁在小微企业贷款中附加不合理条件,严禁要求小微企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严禁在贷款时搭售理财、保险、信用卡、基金等各种金融产品,不得附加最低资本金、最低存款额等正常开户管理规定以外的其它条件。禁止采取压票、限制客户转账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小微企业正常经营。
第十六条适当放宽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尽职免责制度,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在对内部员工进行绩效考核时,对于专门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员工,要实行差别化考核措施,适当放宽考核要求,注重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第十七条审慎办理退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良好、短期出现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要不抽贷、不压贷,保持必要资金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建立协调机制。建立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鹰潭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鹰潭市中支联合召集,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与每季度的经济金融形势分析调度会套开,邀请各县(市、区)政府、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及部分小微企业代表参会。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会议协调解决小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需要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推介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了解企业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协调财政、税务等部门给予财税优惠方面的政策支持;总结推广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创新模式和成功经验;对在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提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开通举报电话,及时发现和通报不利于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人和事,并责令立即整改到位。
第十九条加强监管支持。监管部门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的考核标准,根据各行实际平均不良率适当放宽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成效良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机构设置和业务准入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条实行专项监管考核。按照江西银监局办公室印发的《江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进行专项监管考核,并作为对其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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