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朝政办发〔2009〕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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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
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意见,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2号)精神,结合全市物价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价格调控监管,稳定市场物价总水平
1、加强市场价格监测,提高预警工作水平。要优化市县两级价格监测网络,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价格实时监测体系,强化对国际、国内市场原油(成品油)、钢材、化肥、生猪等主要商品的价格监测,及时发现影响价格变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完善价格政策、信息发布制度,强化对重要商品价格波动趋势分析,提高价格调控的前瞻性和预见性。
2、建立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市及两个指数县要加强价格调控工作的领导,完善价格调控责任制,协调商粮、工商、质监、农业、统计等部门抓好价格调控工作。要继续与统计部门完善定期会商制度,切实采取措施,完成调控目标。
3、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加强市场巡查及价格应急检查,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公平有序的价格环境。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行业、重点时段的市场检查,加大节假日、重点活动期间和突发事件期间的市场价格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哄抬物价、虚构原价、价格歧视、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充分运用提醒告诫等手段,引导经营者自律和增强执行国家政策的自觉性,营造良好市场消费环境。
二、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4、用好价格支持政策,促进企业增收。认真落实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对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机组,在现行上网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15元。落实鼓励可再生能源建设价格政策,对风力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发电、沼气发电、秸秆发电实行每千瓦时补贴0.25元的优惠政策。落实支持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发电的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根据电网负荷变化特点及时调整分时电价办法,鼓励用户合理用电,优化电力资源配置。
5、用好用活价调基金,促进农业增收。要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扶持生产、促进流通、稳定物价、保障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继续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利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关系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突发性暴跌暴涨,调控价格水平;扶持科技先导型重要副食品商品的生产、流通环节和群众必需品的产研基地建设;围绕我市农业三大主导产业的发展,与“三农”的各项补贴、担保和保险等政策机制协同配合,积极扶持我市畜牧业、现代设施农业和绿色果蔬品牌的推广。
6、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综合考虑成本和用户的承受能力,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式计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为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要逐步实现经营服务业用水与工业用水基本同价;研究实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供水价格行为。选择适当时机调整水资源费标准,重点解决地下水超采、城市供水管网区水资源费标准偏低和用水比价不合理的矛盾。扩大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在建和已经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县和建制镇要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按全省统一部署,2010年底以前,力争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每立方米不低于0.8元的水平。
7、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生态环境建设。要通过价格政策鼓励垃圾焚烧和垃圾发电,逐步减少垃圾填埋。要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扩大垃圾处理范围。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及合理盈利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按全省统一部署,争取在2009年底前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
三、整顿价格秩序,创造良好的投资和消费环境
8、加大“清费减负”力度,减轻企业、农民和城镇居民负担。认真落实国家取消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08]78号)和省政府取消、停止征收的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辽政发[2008]44号),尽快完成《收费许可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注销和变更手续。对不按规定取消和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今后,凡需新开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严禁越权定价。要认真落实涉农、涉企、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收费优惠政策。深入调查研究,对不适应现阶段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的各项收费、价格政策,及时提出取消、暂停或降低标准的意见,为“保增长”创造宽松环境。加大对重大建设项目落地、施工、投产各环节的收费行为跟踪治理,清理整顿涉及企业负担的垄断性经营服务收费。
9、开展价格专项检查,净化投资和消费环境。加强对化肥、农用柴油等农资以及政府补贴的家电、农机等相关商品的价格检查,重点检查串通涨价、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强对农民建房、农村殡葬、计划生育、“绿色通道”、村委会收费等方面的惠农收费政策检查;加强对粮食收购价格落实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不执行最低收购价、压级压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紧紧围绕保经济增长,开展对国土、城建、交通、环保、公安等部门和垄断行业涉企收费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落地、招标投标、开发建设、竣工验收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认真开展成品油价格、电力价格和环保收费专项检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
四、加强民生价格监管,保障和改善群众生活
10、继续稳定和规范教育收费。在核定新办学校、新增专业收费标准时,一律不得超过现行规定的相关标准。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监管,防止学校自立项目、自行收费。要认真贯彻省政府提出的今年春季开学免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住宿费的规定,防止变相收费。及时查处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改制学校违规收费、公办高中违反“三限”政策收取择校费等行为。
11、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完善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公示制及门诊清单、住院一日清单、结算清单制度。对贵重药品和单独收费的贵重医用耗材实行医患双方确认制度。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加价政策,逐步降低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最终实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销售的目标。加强医用耗材价格管理,明确允许收费的医用耗材管理的加价率。合理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的收费标准,降低过高的医疗服务收费。
12、清理涉房收费,规范商品房价格。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建设、住房消费的价格优惠政策和措施,坚决制止针对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继续整顿规范住房交易环节和入住环节收费,在巩固完善商品房销售备案和一价制的基础上,推行商品房交易“一套房一标价”制度。整顿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让购房者买的放心、住的舒心,打造健康、有序、价格规范的朝阳房地产市场。开展涉房收费检查,重点检查国土、规划、建设、房产及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部门的收费,加强对商品房入住环节价格收费行为的检查。
13、建立和完善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标准联动机制。依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适时启动联动补贴机制,配合财政、民政等部门向城乡低保群众发放价格补贴,安定困难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五、强化价格基础工作,提升价格服务水平
14、扎实推进“价格服务进万家”工作。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扩大内需、促进减负增收,扎实推进“价格服务进万家”工作,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物价部门主抓、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加强工农产品成本调查和重要生产资料价格信息收集、分析、整理、发布工作,为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和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价格信息服务。巩固原有“价格服务进万家”成果,重点开展价格服务进企业活动,着力提供价格维权服务、价格信息服务。
15、不断提高价格举报受理工作能力。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价格网络举报平台等渠道的作用,按照“热情受理、快速办理、妥善处理”的要求,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途径表达价格利益诉求。制定和完善价格举报受理制度,落实价格举报工作责任,加强重点案件跟踪督办,及时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与收费问题,提高价格举报的办理时效和办理质量。
16、认真开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工作。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和资质优势,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服务,确保被拆迁财产价格评估鉴证公平、公正、科学,妥善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
17、大力推进价格诚信建设。继续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和“明码实价示范单位”活动,依法指导、协调各相关行业组织加强价格自律;进一步完善明码标价制度,不断提高明码实价率,拓展价格诚信工作领域,积极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机制,通过强化管理、创新体制降低成本,增加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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