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投资审批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文号:大政发 [2013] 58号
颁布日期:2013-1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投资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意见》(辽委发[2013]9号),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投资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全市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投资审批事项28项。其中,取消投资审批事项13项,下放投资审批事项3项,调整投资审批事项12项。现就我市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投资审批事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投资审批事项

《决定》取消的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等13项项目核准事项,由区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先导区管委会备案。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

1.《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大政发[2008]52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大连目录》)范围内,区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先导区管委会拥有的项目核准权限,中山区、西岗区和沙河口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享有同等核准权限。

2.企业在甘井子区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城建项目,下放甘井子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地方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大连目录》范围内应由市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核报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除楼堂馆所、国家禁止的项目及上述项目外,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地方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先导区管委会审批。

三、调整投资审批事项

《决定》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等9项项目核准事项和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等3项项目核准事项,按国家有关要求和行业管理需要,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本次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投资审批事项后,《大连目录》随之相应调整。

附件:大连市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投资审批事项目录.xls

http://i.dl.gov.cn/uploads/100/files/201311120438050296.xls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7日

延伸阅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