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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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1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9月14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4日
丹东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市本级财政投入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额超过5万元人民币,包括市级财政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用于信息化建设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含办公自动化、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丹东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是全市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决定全市信息化建设的重大事项。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化办”)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一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验收评价;负责对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信息化建设业务的指导、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合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
第七条申请市财政投资建设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非市政府资金投资但需要市财政配套资金的信息化项目,须按下列程序向市信息化办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一)凡单一项目软硬件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须进行备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须同时报技术方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并同时上报备案。
(二)每年3月份由市信息化办、市财政局联合征集下一年度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申报单位须填写丹东市信息化项目申请表和丹东市信息化项目建议书,经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4月底前将相关材料报市信息化办,由市信息化办统一受理。
(三)每年5月份由市信息化办对项目进行初审,形成推荐项目初审意见。
(四)初审合格后,每年6月份,由市信息化办会同市财政局,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打分,并按得分高低对项目进行排序。专家组成员由计算机网络领域专家、信息技术应用领域专家、通信领域专家、信息安全领域专家及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
(五)未经专家评审通过的,不得列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市信息化办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决定是否列入丹东市信息化建设计划项目。被列入市信息化建设计划的项目,每年8月底前,由市信息化办向申请单位下发丹东市信息化建设计划项目备案通知书。申请单位凭通知书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并按部门预算程序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
第八条未列入市信息化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年度资金计划。因特殊需要的计划外信息化建设项目,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到市财政局办理追加预算手续,列入年度计划。
第九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相关程序确定设计、施工、监管等单位。
第十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与信息化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与保密设施建设同步进行,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合同,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未经市信息化办同意,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设计方案中的项目建设内容及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向市信息化办、市财政局上报丹东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表,严格执行项目施工进度。
第十三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信息化办申请验收,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市信息化办应当适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工程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市信息化办向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包含建设经费以及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费、评审费、监理费、培训费等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应单列预算。项目建设经费应依据项目进展分阶段拨付。签订合同后,首期拨付45%,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50%,剩余的5%待维护结束再拨付。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费用,应根据合同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办法进行结算。支付时,项目单位须填报政府采购资金申请书,并附相关的监理、验收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财政国库统一支付。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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