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业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若干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业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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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业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若干意见
丹政办发〔2013〕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动金融创新,进一步加强金融业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业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若干意见》(辽政办发〔2013〕2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融资规模不断增长
1.持续扩大信贷投放。引导各银行机构围绕地区重点项目、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的融资需求,努力争取信贷规模、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利用好政府可控的存款资源,向存贷比高、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占比较大的银行倾斜,激励银行机构增加投放。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储备工作,组织各类融资项目的银企对接,为银行机构提供融资需求信息。
2.不断拓宽融资渠道。推动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国外主板市场上市。通过在资本市场股权、债权等融资方式,获得发展壮大资金,优化资源配置,转换经营机制,促进结构升级,做大做强企业。推动中小企业到新三板、区域内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提高企业在区域内的知名度。规范企业经营机制,积极采取股权融资、股权质押贷款、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方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提高企业活力。
3.内联外引,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对外积极推介我市项目,区域内中小企业要强强联合,引入私募基金促进我市增长率不高、科技含量低,但发展稳定的传统行业、水产养殖业、汽车配件业、矿产类企业与上市公司、央企等大型企业进行并购重组。推动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联合发行私募债、票据,盘活中小企业。积极与国内大中小型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合作,通过设备租赁、金融租赁、售后回租等各种方式,帮助企业解决扩建、新建中购买机器设备、建设厂房引起的资金不足问题。
4.搭建银政企合作平台。解决沟通不畅的问题。充分利用境内外资本,引导支持私募股权的发展,鼓励本土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发展,使其成为我市民间资金转化为产业资本的重要载体。按照“政府引导、民间参与、市场运作、管理规范”的原则,发挥政府财政性引导基金作用。
5.加大金融机构引进力度。完善引进租赁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公司的招商引资政策,在税收返还、人才引进、办公场所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建立“绿色通道”,全力推动各类金融公司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对相关部门按实际引进资金给予奖励。
二、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6.努力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达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鼓励和推进银行机构信贷产品创新。继续落实今年市政府与建设银行丹东分行联合推出的“助保贷”业务,努力解决业务启动资金,争取早日开展业务。政府对银行的考核奖励工作中,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奖励比重。
7.全面提升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水平。鼓励和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努力扩大信贷规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支持现有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持续提高信贷投放能力。通过监管评级,规范行业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提高行业质量和安全水平。鼓励优质小额贷款公司做优做强,必要时合并做大,提升综合服务水平。
8.“大力增强融资担保增信服务功能”的落实方案。积极探索和鼓励资本金较小的担保机构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并购、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优势互补,促进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建立担保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整合和淘汰资本金规模小、风险管理能力不强、违规开展担保业务、风险资产过大、长期停业或半停业的担保机构。鼓励银行与担保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在相互自愿、互相信任的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银行可以根据担保机构提供的经营情况和信用评级结果,与担保机构签订银担合作协议。银担合作协议签订后,各银行和担保机构要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依法履行协议内容,积极支持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银行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可能放大担保资金使用规模,并与担保机构协商确定代偿损失责任分担比例,支持担保机构发展。银行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对信用良好、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宜合规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市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种形式的推介、对接活动,帮助银担双方增加互信,建立合作关系。对于银担合作开展较好的银行机构,政府将予以表彰。
三、加强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
9.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各县(市)区逐步组建或规范城镇化建设融资平台。积极组织和推动农发行、国开行、建设银行、农信社等银行机构和各县(市)区进行对接,加大金融支持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积极引进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类投融资公司,通过股权投资、发行公司债、中期票据、证券公司通道业务等多种融资方式,解决城镇化建设资金需求。创立资金,转化社会闲散资金和产业资本为金融资本。联合国内外基金公司、投资公司、大型央企、上市公司,成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大型基金公司,解决我市各地区在经济发展中遇到的资金瓶颈,促进城镇化建设。
10.提高辽宁政融担保中心服务水平。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和包装好城镇化建设融资项目,并及时向省政融担保中心推荐、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推动项目融资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11.增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在乡镇增设服务网点,实现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鼓励银行机构开展林权、滩涂抵押等贷款业务。对银行的考核奖励工作中,加大对银行三农贷款的奖励比重。
12.加大农业保险推广力度。引导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农业保险新险种。本着个人拿一点、政府贴一点、保险公司优惠一点的原则提高保险覆盖面,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进一步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
13.“积极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落实方案。鼓励成立专业性的涉农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涉农担保业务,建立涉农担保事业部。积极探索农户联保,农村企业联保等担保方式。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创新反担保措施,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贷款担保。
五、改善企业进出口融资服务
14.积极拓展企业进出口融资服务。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开展信用贷款、买方信贷等金融业务。推动开展外汇业务的银行加大外汇贷款投放力度。
15.全面服务企业“走出去”战略。鼓励银行机构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有效运用“内保外贷”等手段,进一步拓宽我市重大产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利用境外资金解决外资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实现政银企三方共赢。
六、着力发展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16.加快建设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引进国内知名中介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重点引进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信用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配套中介服务机构,实现中介服务集约化。
七、优化金融业发展政策环境
17.加强组织协调。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加强金融业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重要性,根据本意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定期主动向金融机构通报重大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及重大政策等信息,提高对称性和透明度。加强对金融业支持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监督和指导,为金融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18.完善金融制度建设。协调人民银行继续推进信用建设,完善征信系统功能,推动非银行信用信息和银行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共享。建立地方债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化解政府类不良贷款风险。
19.强化司法行政措施。加大处置不良贷款的推进力度,为集中处置不良贷款开辟绿色通道。充分发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融案件的职能作用,为丹东市金融案件诉讼提供绿色通道。对社会法人、自然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义务,恶意拖欠担保机构债务等失信行为的,限制其参与政府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资金认定、年审年检、产权交易及政府补助、贴息奖金补助,金融机构停止对其金融服务,并对典型失信案例进行媒体曝光。
20.完善金融人才培育机制。与省内高等院校联合,开展我市急需各类金融人才的专题培训。搭建高等院校与用人的单位的平台,解决企业招人难和学生就业难的双难问题。制定引进专业高等金融人才的激励政策,通过高待遇、高薪酬及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帮助家人就学、就业等各项措施留住人才。
21.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加强对小贷公司、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政策知识和业务常识的培训,切实提高实际履职能力。积极组织担保业务人员参加专题培训,提高业务人员合规经营意识和业务开展能力。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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