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葫芦岛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5日

葫芦岛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

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激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创新发展,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工作核心,以发展壮大金融业,促进地方经济繁荣为目标,以优化信贷结构,加强金融服务为手段,将银行信贷资金与地方重点项目有效对接,鼓励银行融入更多的资金投向实体经济。

二、考核对象

葫芦岛市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即市工行、市农行、市中行、市建行、市邮储银行、市农发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盛京银行、葫芦岛银行、市农信社、连山农村商业银行。

如有新入驻的市级商业银行或新开设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商业银行仍适用本奖励办法。

三、考核项目

主要有四项:(一)贷款当年新增(净增)量;(二)指导性信贷指标完成情况;(三)当年新增存贷比;(四)表外业务增量。

四、奖励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贷款当年新增(净增)量。年末比年初每增加1亿元,奖励0.5万元。

(二)指导性信贷指标完成情况。完成当年指导性指标奖励2万元;每超过指导性指标1亿元奖励0.5万元。

(三)新增存贷比。达到60%的奖励3万元。

(四)表外业务当年新增(净增)量。鼓励银行发展表外业务,当年每新增1亿元,奖励0.3万元。

(五)对于完成当年信贷投放指导性指标的银行机构,高管人员(董事长、行长、主管信贷副行长)个人所得税以市本级所得部分作为参考值,予以同等数额奖励。

(六)对市人民银行和银监分局的奖励,视全市信贷投放总体完成情况由市政府予以考虑;鉴于村镇银行的特殊性,视其全年完成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七)在物质奖励的同时,市政府将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银行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奖状。

五、考核方式

本着日常工作考核与年终全面考评相结合原则,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由市金融办会同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组织实施。年末,对各行(社)上报的自评结果核实确认后,报市政府兑现奖励,在全市通报,并向各上级行(社)通报。

六、附则

(一)对当年年末贷款(净增)出现负增长的银行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对当年出现重大经济刑事案件及严重违法违规责任事故的银行机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兑现奖励。

(二)本办法自2012年度开始施行,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原《葫芦岛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工作考核奖励办法(暂行)》(葫政发〔201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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