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管理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 文号:葫政发〔2012〕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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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6-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管理的实施意见
葫政发〔201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增强政府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根据国家和省投资体制改革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范围
政府投资是指市财政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省财政专项资金、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预算内建设资金、专项资金,以及由市财政承诺担保的建设借(贷)款资金和发债资金。
二、关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为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充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需求情况,于每年初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包括市本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专项资金投资计划、市财政承诺担保的融资投资项目计划。
1、市本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的申请编制计划,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经市政府批准后,于年中分别下达。主要投向:
(1)市本级党政机关建设项目。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以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
(2)城市规划区内道路、供水、供热、污水、垃圾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3)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
(4)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5)交通、能源、水利等其它基础设施项目。
2、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由各专业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专业部门下达。
3、市财政承诺担保的融资投资项目计划。根据建设部门申请,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下达。
今后,凡是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将其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不得承诺担保融资,不得纳入政府债务。
政府投资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尽快将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三、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一般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三个阶段。为提高审批效率,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审批程序。
1、总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2、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3、总投资规模不足100万元的,编制实施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评审。
四、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责任分工
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1、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计划编制与下达,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协调、管理和指导。
2、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实施财政管理监督。
3、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及监督。
4、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市政府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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