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工作考核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工作考核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葫芦岛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工作考核奖励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葫芦岛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工作

考核奖励办法(暂行)

为完善正向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市政府决定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工作考核奖励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创新发展,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工作核心,以发展壮大金融业,促进地方经济繁荣为目标,以优化信贷结构,加强金融服务为手段,将银行信贷资金与地方重点项目有效对接,鼓励银行融入更多的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特别是向中小企业和“三农”倾斜,实现银企农“多赢”。

二、考核对象

市工行、市农行、市中行、市建行、市邮储银行、市农发行、市中信银行、葫芦岛银行、市农信社、连山农村商业银行、盛京银行、浦发银行。

三、考核项目

主要有六项:(一)贷款当年新增(净增)量;(二)指导性信贷指标完成情况;(三)当年新增存贷比;(四)中小企业贷款净增占比;(五)当年中长期贷款增量;(六)涉农贷款净增占比。

四、奖励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贷款当年净增量。年末比年初每增加1亿元,奖励1万元。

(二)指导性贷款指标完成情况。从完成当年指导性指标60%起奖,60%-100%之间按万分之一给予奖励;超过指导性指标100%以上的部分按万分之三给予奖励。

(三)新增存贷比。达到60%的奖励1万元;60%以上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0.2万元;超过100%另行奖励5万元。

(四)中小企业贷款净增占比。新增贷款40%投向中小企业奖励2万元;超过40%的部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0.2万元。

(五)涉农贷款净增占比。新增贷款20%投向“三农”奖励2万元;超过20%的部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0.2万元。

(六)当年中长期贷款增量。中长期贷款占当年新增贷款50%奖励3万元;50%以上的部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0.2万元。

(七)对当年累计投放数额较大、完成较好的银行予以适当奖励。

(八)对于当年信贷投放工作做得较好的银行机构,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以市本级所得部分作为参考值,予以同等数额奖励。

(九)在物质奖励的同时,市政府每年将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银行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奖状。

对当年年末贷款(净增)出现负增长的银行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对当年出现重大经济刑事案件及严重违法违规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兑现奖励。

对市人民银行和银监分局的奖励,视全市信贷投放总体完成情况由市政府予以考虑;鉴于村镇银行的特殊性,视其全年完成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五、考核方式

本着日常工作考核与年终全面考评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由市金融办会同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组织实施。年末,对各行(社)上报的自评结果核实确认后,报市政府兑现奖励,在全市通报,并向各上级行(社)通报。

附件:2011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指标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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