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畜牧兽医局“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转发市畜牧兽医局“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葫政办发〔2011〕68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市畜牧兽医局“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畜牧兽医局《“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畜牧局“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9号)要求,切实加强对“瘦肉精”的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及相关法律法规,以肉牛、肉羊、生猪为重点,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法规制度,强化全程监管,确保全运会期间不发生涉“瘦肉精”事件,确保我市畜产品消费和动物卫生安全。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开展“瘦肉精”源头整治。食品药品监管、经济和信息化、畜牧兽医、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全面排查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要加强对“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地下销售链条。要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二)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畜牧兽医部门要明确监管责任,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养殖场(户)日常监管制度,实施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普法宣传教育,严厉打击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强化技术指导与服务,增强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假劣饲料兽药识别能力。督促养殖场(小区)建立完善养殖档案,按照《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格式)》如实记录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活畜出栏未使用“瘦肉精”承诺制度。对于非法使用“瘦肉精”的养殖户,按照《通告》要求严厉查处,实行非法使用“瘦肉精”养殖户黑名单制度。
(三)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对经纪人实行备案制度,进一步完善经纪人监管档案,掌握辖区内经纪人经纪活动动态;督促经纪人建立《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等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活畜来源、销售去向、时间等收购信息;出栏动物经现场检疫合格且畜主已签订保证书后方可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保证书要与出栏动物一起流动,做好保证书在屠宰环节的查验与保存;加强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活畜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强化出栏活畜“瘦肉精”筛查,对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实施销毁无害化处理;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管机构和畜产品安全检测机构要严格落实省外输入我市动物产品检疫、“瘦肉精”检验同步制度和出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瘦肉精”自检制度。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四)开展屠宰环节整治。服务业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定点屠宰行业及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畜禽进场查验、畜禽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落实猪、牛、羊屠宰厂(点)“瘦肉精”自检制度,企业不履行自检义务的,畜牧兽医部门要停止对其屠宰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直至建议取消其屠宰资格。落实屠宰厂(点)“瘦肉精”自检与屠宰检疫同步制度,屠宰厂(点)未按规定的方法对屠宰的猪、牛和羊进行“瘦肉精”自检或自检不合格的,检疫监督人员不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证明,该动物产品不得上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厂(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的监督抽检,严格控制屠宰厂(点)“瘦肉精”自检或监督抽检为阳性样品的同批次动物移动;对抽检不合格的要依照《通告》及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畜牧兽医、服务业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开展加工环节整治。质监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猪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质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六)开展销售、餐饮环节整治。工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肉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肉品来源安全合法。
(七)开展进出口环节整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出口肉品相关备案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未按规定使用原料、未按规定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测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立即停止其出口,并责令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未按规定使用饲料、药物和对备案养殖场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或以非备案养殖场动物冒充本养殖场动物提供给备案企业的,要坚决取消备案;违规用药信息应按规定通报畜牧兽医和公安部门。完善相关备案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环境。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2011年12月上旬)。在全市部署“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依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任务,迅速开展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12月中旬—2013年9月)。各县(市)区按照整治任务的要求,全面落实“瘦肉精”监管制度和措施,开展“瘦肉精”排查、清缴和检验工作,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案件,适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地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9—12月)。对“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推广经验和典型,建立“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市政府成立市“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大力推进全市“瘦肉精”整治工作的开展。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尚未明确细化“瘦肉精”源头、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流通、餐饮、进出口等各环节监管职责的,要尽快明确细化;已经明确的,要抓紧落实各项具体措施。要强化行政问责,对监管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二)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提高畜产品安全监测能力。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2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机构建设,切实提高监督执法能力。加强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切实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能力。各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职能,要建立完善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加强检验能力建设摆到重要日程。到2011年底各县(市)区要完成畜产品安全检化验室建设规划,建设所需资金及每年所需检化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2012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完成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化验室建设,并配齐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尽快提高检测能力,适应工作需要。
(三)加强投入保障,强化监督抽查。各县(市)区要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实行监督执法及监测机构全额预算管理,落实畜产品安全监管资金,确保工作、人员经费需求。落实饲养环节、屠宰厂(点)和市场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制度,制定监督抽查计划,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加大抽检力度,加大对屠宰、养殖环节和流通领域畜产品抽查监测的比例和批次,必须达到应有的监测强度。对生猪、肉牛、肉羊屠宰、养殖环节监测的比例要达到屠宰(出栏)量的1%以上。要明确责任,开展各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做到监测与执法联动。
(四)加强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惩处。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查处“瘦肉精”违法案件作为“瘦肉精”整治工作的重点和突破口,加大查处工作力度,发现一起,惩处一起。各有关部门对查实的“瘦肉精”违法案件要一律报告当地政府,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最高限额处罚,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要紧密配合公安机关,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大要案督查督办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开展。对涉“瘦肉精”案件,公安机关要按照案件没有澄清的不放过、溯源不清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违法的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的工作要求,严厉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五)加强督导检查,落实“瘦肉精”整治风险评估制度。把“瘦肉精”监管作为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逐级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各区域所安全监管职能作用,结合“百千万”工程有效开展,落实区域所区域监管责任,强化月巡查制度,要把安全监管工作列入全年业绩考核中。
建立健全整治工作风险评估制度,根据“瘦肉精”专项整治要求和“瘦肉精”检出等情况,对“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研判,按季度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实行风险分级管理。对“瘦肉精”风险突出的县(市)区,市“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强工作督促,限时整改。
(六)加大惩戒力度,实行“黑名单”制度。对瘦肉精案件,要第一时间采取应对措施,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快速完整收集证据,不得推诿、拖延,案件查处务必要早、快、严。对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瘦肉精”阳性(疑似)的动物及其产品或在现场查出违法添加物品等相关证据的,立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不给涉案者留下转移证据的机会。发现非法制售“瘦肉精”线索和饲料、尿液、肉品等样品检出“瘦肉精”等情况,要立即通报公安机关进行追查。根据涉“瘦肉精”违法违规事实,将非法生产经营者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予以公布,向社会曝光。对列入“黑名单”的非法生产经营者进行重点检测和监管。
(七)加强调查研究,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结合本地区和本系统实际,加强调查研究,研究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完善生猪主产与主销区的监管衔接机制,总结推行好的经验和做法,健全工作制度,强化“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行业管理,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要加强“瘦肉精”监管法制建设,积极推进《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管理条例》立法工作。
(八)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普及肉品消费常识,提高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意识,宣传政府加强监管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提振消费信心;公布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加大普法教育力度,要编印普法宣传小册子向养殖户、收购贩运人、屠宰企业等发放,宣传“瘦肉精”的危害以及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加大对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效能。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形成群防群控、严厉打击不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附件:市“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市“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张海平副市长
副组长:蒋瑞武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刘恩来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付兴奎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树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左政市财政局副局长
许文忠市服务业委副主任
郭宝年市卫生局副局长
冯欣荣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汉阳市质监局副局长
张剑波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梁国军市药监局副局长
赵万市体育局副局长
李福民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由李福民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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