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锦政办发〔2010〕24号
颁布日期:2010-03-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锦州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厅委《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住建发〔2010〕7号)精神,确保我市3年基本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力争从2010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3年时间,在我市2005年以来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基础上,基本完成目前城市零散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同时将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优先改造规模相对较大、住房条件较差、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二、3年规划和年度任务

(一)2010—2012年,我市计划改造城市零散棚户区拆除面积31.8万平方米,改善居民8514户,惠及人口25385人;国有工矿棚户区拆除面积47.6万平方米,改善居民8100户,惠及人口22680人。其中:1.2010年完成城市零散棚户区拆除面积23.8万平方米,改善居民6634户,惠及人口19821人;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拆除面积15.8万平方米,改善居民2700户,惠及人口7560人。2.2011年完成城市零散棚户区拆除面积8万平方米,改善居民1880户,惠及人口5564人;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拆除面积15.9万平方米,改善居民2700户,惠及人口7560人。3.2012年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拆除面积15.9万平方米,改善居民2700户,惠及人口7560人。

(二)我市将在棚改项目中配建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三、政策措施

(一)多种渠道筹措资金。采取财政补贴、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二)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和配建的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划拨供给并优先安排。

(三)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于给予优惠政策仍不能平衡的棚改项目,可由腾空土地出让金收益中给予补贴。

(四)继续实行棚改优惠拆迁政策,让利于民。

(五)鼓励和支持属地政府制定减免属地权限内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组织实施

继续发挥锦州市城市连片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的作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组建以县(区)为主的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实行包片包户,现场直接指挥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市建委负责编制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及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立项审批、招标管理等工作,并务于每年6月31日和12月31日前将我市棚户区改造情况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开展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指导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负责项目上报、审批及资金争取工作。市规划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土地供应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中政府投入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督等工作。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负责棚户区改造中配建廉租住房计划。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锦州银监分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向符合棚改条件的项目提供贷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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