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锦政办发〔2009〕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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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9〕55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锦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激励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提高银行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加快实现我市“一纲五线”战略目标,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性和系统性。考核指标的设计,既要突出体现信贷资金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又要考虑到金融体系的风险性和安全性;既要充分反映银行业的服务水平和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到银行的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
2.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考核应尽量数据化、程序化、定量化,减少定性目标,减少人为因素和历史性印象等系统性误差,以便客观评价各银行对锦州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贯穿于考核的全过程,做到评价数据真实,评判程序透明,考核过程严格,以达到鼓励进步、警示落后的作用。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锦州市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锦州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锦州市分行、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农村信用联社锦州办事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锦州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锦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监分局)。
三、考核奖励准入条件
1.年内未发生严重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重大事件;
2.当年新增存贷款比率不低于70%;
3.贷款增长率在15%以上;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指标
1.基数以上新增贷款;
2.百户重点工业企业的新增贷款;
3.中小企业和“三农”新增贷款。
五、考核指标说明
1.新增存贷款比率=当年新增贷款额/当年新增存款额;
2.新增贷款=年末贷款余额——年初贷款余额+当年剥离核呆金额(本项不含异地贷款和异地票据贴现);
3.贷款增长率=新增贷款/年初贷款余额;
4.基数以上新增贷款=当年末贷款余额——上年末贷款余额X115%;
5.百户重点工业企业的新增贷款——以市政府确定的百户重点工业企业为准;
6.中小企业和“三农”新增贷款——资产总额和销售收入均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以及面向“三农”的新增贷款。
六、奖励办法
1.市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我市经济发展的信贷投入,以上年末贷款余额115%作为基数,再按当年超额新增本外币贷款(包括票据融资,不含异地贷款和异地票据贴现)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奖;
2.对市政府确定百户重点工业企业信贷投入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点五计奖;
3.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投入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点五计奖;
奖金主要奖励对象是市级银行机构领导班子,其中正职为主管信贷的副职的1.5倍,是其他副职的2倍。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奖金按市级商业银行领导平均额奖励。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在推动金融产品创新,深化县域金融服务,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和安全,加强金融服务等方面工作业绩突出,可给予奖励,但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七、考核奖励实施
1.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刘伟为组长的锦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组成。考评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2.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次年1月25日前分别向市人民银行和银监分局报送相关资料。市人民银行负责各市级银行业机构报送的相关资料的统计核实工作。银监分局负责统计核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和金融案件等有关资料。
3.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部门有关数据,核算全年各银行机构考核奖金总额及分配方案,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实地考核,并对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获奖名单和奖励数额,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领导小组。
4.领导小组在次年的2月25日前确定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5.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对获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奖励,并授予牌匾,获奖结果由市政府抄送获奖金融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
八、附则
本办法具体事项由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9年度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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