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9年辽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辽市政办发〔2009〕69号
颁布日期:2009-1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2009年辽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9〕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辽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2009年辽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增加贷款投放,特别是增加对全市重点项目和中小企业的投入,支持辽阳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奖励范围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阳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辽阳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辽阳市分行、中国银行辽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辽阳市分行、交通银行辽阳支行、浦发银行辽阳支行、辽阳市商业银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辽阳办事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辽阳市分行。

二、奖励办法和标准

(一)针对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2009年新增贷款工作指标,我市已将指标分解到全市各家银行机构,对完成全年贷款指标的各银行机构,每家奖励资金5万元。

(二)在全市完成新增贷款指标的前提下,对完成全年贷款指标的银行机构按照新增贷款额度进行排名,对排名前5名的银行机构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排名先后分别为8万元、6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对在我市新设立的银行机构,在其完成全年贷款指标的基础上,对超额部分按照0.1‰给予奖励,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对各银行金融机构年末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长50%以上(含50%)、存贷款比率达到75%,且新增贷款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的,奖励10万元。

(五)对今年贷款增长额排前3名、且落实国家有关金融政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政府将授予其“支持辽阳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称号,并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同时以正式文件形式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六)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新增贷款指标、且全年无重大金融风险发生,市政府将对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和辽阳银监分局各奖励10万元;同时,对负责管理协调的市政府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三、组织实施

成立辽阳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奖励考核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张洪武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杨绪彪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财政局、审计局、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辽阳银监分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考核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

领导小组在核实各家银行机构全年贷款指标完成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奖励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后,兑现奖励。

四、其他

(一)对域外银行机构向我市政府重点项目投放贷款的奖励,可参照本办法。

(二)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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