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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 文号:盘政发〔2010〕21号 |
|---|---|
| 颁布日期:2010-10-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鼓励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的政策意见
盘政发〔2010〕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来盘锦投资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打造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加快推进滨海新盘锦目标,现就鼓励重大现代化服务业项目投资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各项扶持政策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新引进的以下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即国内外上市公司、知名企业投资的大型商贸项目、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项目、五星级酒店项目、大型旅游及游乐项目、现代物流业项目、大型农贸市场项目、温泉开发项目、大型会展中心项目、文化产业项目、高等院校和以全额外资形式注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等。
二、实行土地政策支持
新引进重大项目的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及上缴的土地各项费用,由市政府筹措资金并完成土地前期开发,达到用地条件后予以供地。项目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设立扶持资金
建立全市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扶持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等。成立市重大服务业项目协调服务领导小组,负责该项资金管理。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巨大、税收贡献大、产业带动能力强的特大现代服务业项目,给予更加优惠的特殊政策,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议定。
鼓励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一年。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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