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按照《关于印发营口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10—2014)的通知》(营政发〔2010〕18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坚持依法行政,着力转变职能、理顺体制、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责任意识,规范行政行为,创新管理方式,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基本原则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必须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既要体现改革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严格依法办事,积极履行职责。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一、依法履行职责

目标: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能、权限和责任明确,行政岗位职责配置规范化。

(一)政府职能依法界定

1.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建立。政府与市场主体及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职能的转变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相适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行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及与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方式基本形成。

2.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基本建立。政府部门的职责合法合理确定、分工明确,相同或相近的职责基本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经济调节机制基本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基本理顺,社会管理格局基本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3.政府履行职能的财政保障机制相对完善。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健全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部门综合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工作机构管理科学

1.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调整的原则、权限、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

2.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调整实行论证报告制度,从经济、社会、法律的角度对其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机构职责依法确定

1.建立依法确定政府部门职责的制度,对政府部门职责的确定、调整和清理的原则、权限、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

2.确定政府部门机构、人员、职责的方案由编制主管部门审查和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经法定程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人员编制依法核定

1.建立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制度,对核定和调整人员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等作出规定。工作人员的录用、辞退等遵守法定程序和要求。

2.根据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定期审查人员编制的合理性,适时调整人员编制。人员编制的核定经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二、加强制度建设

目标:制度建设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体现科学发展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五)依据充分

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有法律依据、政策依据,符合改革发展需要,把握立法时机,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配套、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协调、相适应,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不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六)权限合法

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行政管理需要,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

(七)程序完备

1.市、市(县)区政府法制办每年年终向各部门征集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发项目意见。

2.市、市(县)区政府法制办每年2月份提出本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

3.政府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制发申请,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建立的主要制度、法律依据等情况说明,有立项论证内容。对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附有后评估报告。

4.起草部门或由有关方面人员组成的起草工作组按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的相关要求完成起草工作。

5.规范性文件草案提请政府审议前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公布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

6.提请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附有起草说明和相关背景材料,内容包含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采纳专家咨询论证和社会公众意见情况、成本效益分析情况等。

7.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按法定程序提请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由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或部门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8.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指定的载体上公开。

9.规范性文件公布日与施行日之间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30日。

10.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

11.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报送备案。报备率要达到100%。

12.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明确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八)评估、清理制度健全

1.规范性文件实施1年后,按规定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实施的,要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组织评估,并重新公布。

2.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每2年清理一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上级要求等情况下,应当及时清理。对需要修改或宣布失效、废止的,及时予以修改或宣布失效、废止。

三、科学民主决策

目标:行政决策权限科学界定,程序规范,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形成,基本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九)权限合法

1.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其部门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行政决策权限划分科学合理。

2.政府及其部门内部决策规则完善,行政决策的方式、流程明确规范。

3.政府及其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行政决策。

(十)制度健全

1.重大行政决策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专家咨询论证的范围、形式、程序有明确规定。行政决策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

2.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完善。

3.重大行政决策前的成本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度初步建立。

4.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效益指标考核和后评估制度初步建立。

5.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系初步建立,部门预算实施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逐步完善。

6.集中管理的政府投资和出资项目管理体制初步建立,投资建设程序和出资程序规范,投资和出资责任制及风险约束机制健全,建设工程、经营管理质量得到保证,投资、出资效益逐步提高。

(十一)内容科学

1.行政决策反映客观规律,体现科学发展要求,符合国家长期发展规划,适应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行政决策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

3.行政决策依据、理由充分,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4.重大行政决策在系统分析、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提出,并有两套以上实施方案供抉择。

(十二)程序规范

1.重要发展规划、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按规定进行听证。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听证公开举行。

3.作出重大决策前,决策草案由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提交讨论。作出重大决策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法制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4.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进行决策事项的成本分析和风险评估,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程序完善,做到“综合评估,风险可控”。

5.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决策,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作出。

6.重大行政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或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7.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一年后,实施部门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和效益指标考核等方式,提出对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和实施评价的报告。行政决策机关根据评价情况对行政决策进行相关调整。

四、规范行政执法

目标: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行政执法的标准科学、程序完备、裁量合理、方式文明。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十三)制度健全

1.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制度完善。

2.行政征收工作管理制度完善,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3.建立和完善涉企检查备案制度,对涉企检查的项目、对象、程序、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4.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和实施标准,完善说明制度、先例制度和告知制度。

5.行政强制事项的实施对象、方式、方法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行政强制工作制度基本建立。

(十四)行为规范

1.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充分保障相对人行政救济权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行政执法文书按照要求立卷归档,证据管理规范。

3.委托行政执法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4.行政执法职能争议协调机制有效运转,多头、交叉、重复执法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十五)方式文明

行政执法行为文明规范,行政执法方式适当合理。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着装合理、举止得体、用语规范。

(十六)体制创新

1.市、市(县)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主体合法,于法有据。部门内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基本确立。职责交叉、执法扰民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依法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项目过多、程序繁杂、效率低下等问题基本解决。

3.积极推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行政复议的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功能明显增强。

五、推行政务公开

目标:政府服务意识明显增强,政务公开内容明晰,服务方式便捷,服务质量优良,公开、公平、高效、便民的行政服务工作机制基本形成。

(十七)制度健全

1.在履行政府职能过程中,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目的明确、端正,服务意识不断增强。

2.政务公开项目明确、程序便捷、实效明显,全面推行首问制、承诺制等措施。

3.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制度健全。政务公开内容、质量、效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和政风、行风评议范围。

4.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电子监察,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的措施有效实施。

(十八)项目明确

1.政务公开项目全面,涵盖政府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中向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事项。

2.政务公开项目内容明了、时限简短、流程通畅。

3.政务公开服务项目及其服务程序在政府部门适当场所予以公开。

(十九)方式便捷

1.在适当场所公开服务事项、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和服务收费标准等。

2.政府及其部门采取一站式等便捷服务方式得到全面履行。

3.采取现场服务与网络服务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实行行政相对人网上咨询、网上申请,政府及其部门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4.政府及其部门对重大事项开通“绿色服务通道”,开展跟踪服务。

5.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对特殊人群采取上门服务、就近服务、节假日预约服务等承诺。

六、社会矛盾的防范和化解

目标: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社会秩序稳定。

(二十)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健全

1.非稳定隐患勤排查、社情民意精研判、社会矛盾早化解的防范机制基本建立。

2.引导社会群体和成员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的机制完善。

3.化解社会矛盾的对话、协商等协调机制基本建立。

4.企事业单位内部调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调解的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及时处理社会矛盾的机制有效运行。

(二十一)信访、投诉渠道畅通

1.政府及其部门对信访和投诉的受理范围、处理程序、法律责任等有具体规定。信访、投诉渠道通畅,信访和行政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在解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求方面的关系基本理顺。

2.政府及其部门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处理信访、投诉事项。

3.及时受理社会公众提出的信访、投诉,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及时处理,书面告知信访人或投诉人处理结果。

4.政府及其部门严格履行信访处理决定,对信访、投诉中合法、合理的要求,依法予以解决。

(二十二)行政调解有效

1.按照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则开展行政调解。

2.按受理调解案件、设立调解小组或安排调解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拟定调解方案、开展调解对话、达成调解协议或对调解不成的提出处理意见等程序进行调解。

3.行政调解效果明显。通过调解,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二十三)行政裁决公正

1.实施的行政裁决合法、公正。

2.按受理、立案、审查、裁决和执行等程序进行行政裁决。

七、行政监督

目标:行政监督制度、机制基本完善,接受外部监督积极主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的力度明显增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二十四)依法接受人大监督

1.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2.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和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等接受人大监督的制度完善。

3.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关于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十五)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

1.政府及其部门认真倾听政协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

2.政府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方式、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制度完善。

3.认真办理政协委员关于政府工作的提案和建议案。

(二十六)依法接受法院、检察院监督

1.政府及其部门参加行政诉讼、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等制度健全。

2.积极履行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及时指定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活动。

3.政府及其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或裁定。

4.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二十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政府及其部门接受社会监督的工作制度基本建立。

2.及时受理和办理社会举报、意见和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并向当事人反馈。

3.政府及其部门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认真核实、依法处理。

(二十八)依法实施层级监督

1.政府及其部门对层级监督的主体、内容、方式、程序和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处理、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层级监督的制度、机制基本建立。

2.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按规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政府部门每年开展两次以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政府法制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一次以上行政执法案卷抽查。评查、抽查结果及时反馈,参评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解决问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案卷评查结果与奖惩措施挂钩。

4.市(县)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健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得到充实,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有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5.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受理率达到100%,按时办结率达到100%。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违法行政问题,行政复议机构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纠正错误,及时整改。

6.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被申请人时,依法参加行政复议,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执行行政复议意见书提出的整改意见。

7.政府法制部门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实施层级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行政执法监督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被监督部门及时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8.地方各级政府每年1月上旬向上一级政府提交上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政府部门每年1月上旬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二十九)依法实施专门监督

1.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工作机制健全并有效实施。

2.行政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监察、审计程序和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3.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与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监督的协调配合机制基本形成。

(三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追究的各项工作制度基本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2.政府及其部门的内设机构负责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3.政府及其部门对不依法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责的,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依法追究责任。

4.实施行政赔偿各项工作制度健全,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赔偿申请事项。

八、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目标:各级行政机关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日益浓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依法行政组织保障体系完善,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

(三十一)依法行政组织保障体系完善

1.各级政府和部门普遍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由法制部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依法行政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责任分工明确,措施落实到位。

2.全面规划和部署法治政府的建设标准,目标明确,措施得当,分工具体,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指标分解、细化和考核得到全面落实。

(三十二)法治理念牢固树立

1.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集体学法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法律、经济和科技等专业知识讲座制度等得到落实。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明显增强、法律素养显著提高。

2.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健全,学习计划具有针对性,能够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履职需要,掌握相应专业的法律知识。

3.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围绕办文、办会、办事,开展的法律专业能力培训和岗位练兵行之有效,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明显提升。

4.政府及其部门能够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用法律知识讲座。

5.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能力明显增强。

(三十三)考试制度有效实施

1.对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任职前进行依法行政知识考查或测试,考查或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之一。

2.各级地方行政学院在培训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教学计划中,安排依法行政教学内容。

3.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试题分值不少于试题总分比重的20%。

4.新录用的从事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参加由政府法制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者获得从事行政执法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资格。

5.政府及其部门定期对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测试的制度健全。

6.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法律、业务知识培训情况及学习成绩作为年度考核和职务调整的依据之一。

(三十四)依法行政考评制度落实

1.上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政府对其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评。

2.政府及其部门对依法行政考评的原则、范围、标准、方式、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依法行政考评制度基本建立。

3.依法行政考评情况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三十五)政府法制队伍建设适应需要

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按政治强、作风硬、素质高、业务精的要求,建设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任务相适应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定期开展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训教育。政府法制干部的使用交流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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