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示范村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示范村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示范村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示范村建设试点方案》已经市委第23次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固原市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示范村建设试点方案
为全力推进扶贫开发工作,进一步创新扶贫投入机制,形成扶贫合力,加大扶贫力度,加快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步伐,推动富裕文明和谐新固原建设,实现与全区同步进入小康社会的目标。根据中央七部委《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和《固原市扶贫攻坚实施方案》(固党发〔2014〕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以扶持贫困户脱贫致富为出发点,以财政扶贫资金扶持为引导,以信贷资金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以解决三农“担保难、贷款难”为切入点,充分发挥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合力作用,建立财政扶贫、金融扶贫和产业扶贫联动机制,创新扶贫模式,完善农村担保体系,加强风险防控,不断加大信贷投入,扩大扶贫资金总量,支持贫困村脱贫致富奔小康。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政策的叠加效应和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创新扶贫资金管理模式,完善金融扶贫配套措施,以财政扶贫资金撬动信贷资金,增大扶贫投入总量,形成扶贫合力。
(二)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为导向,以政府扶贫为支撑,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引导金融资源向农村倾斜。
(三)坚持优化服务与风险防范相结合原则。建立健全风险分散和分担机制,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在信贷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让贫困农户得到更高效、更实惠的金融服务。
(四)坚持先行先试与稳步推进相结合原则。结合各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和贫困户金融服务需求,在全市选择重点贫困村开展金融支持扶贫开发试点,试点成功后全面推进。
三、目标任务
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建立“财政+金融+产业”的扶贫联动机制,探索“政策组合+资金整合+金融创新”的扶贫方式,以财政资金为引导,整合扶贫资金、支农惠农资金,建立扶贫担保基金,撬动信贷资金,加大信贷投入,扩大扶贫资金总量,解决农户生产资金短缺问题,支持农村产业发展,实现脱贫治富奔小康目标。
四、试点范围
在全市125个整村推进贫困村中选择重点贫困村作为示范村,开展财政扶贫、金融扶贫与产业扶贫联动机制试点工作。示范村选择的基本条件:
(一)属全市确定的重点贫困村和扶贫办已建档立卡的贫困村;
(二)有一定的产业(以发展种、养、加等产业为主)发展基础和培育前景;
(三)有较大的资金需求和发展愿望,有农业发展和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村;
(四)有较好的信用环境,互助资金运行良好;
(五)村级组织健全,基层组织领导能力强,有带领全村脱贫致富的强烈愿望。
五、合作机构
人民银行固原市中心支行(简称“人民银行”)、固原银监分局(简称“银监局”)、市县农村信用联社、六盘山村镇银行(简称“经办银行”),固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简称“担保公司”)、人保财险公司固原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
六、工作机制
(一)建立扶贫组织体系。在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建立“政府+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保险公司”的“六位一体”扶贫组织架构和协调议事机制。加强政府部门、经办银行与贫困村的联系和沟通,理顺各部门在扶贫开发中的角色和职责,整合各项扶贫政策和资金,形成扶贫合力。
(二)建立农村担保体系。以财政资金为主导,整合支农惠农资金、扶贫资金、互助资金和担保公司资本金,建立扶贫担保基金。重点为示范村的贫困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具有带动效应的示范户发展种、养、加产业提供融资担保,帮助农户解决产业发展中“担保难、贷款难”问题。
2014年,市政府整合支农惠农资金1000万元、市担保公司出资500万元,共同设立总规模为1500万元的扶贫担保基金。按公司化运作模式,注入市担保公司,由市担保公司向示范村的贫困户提供门槛较低的信贷担保,执行年1.5%优惠担保费率,按不低于1:5的放大比例撬动银行信贷资金支持示范村贫困户,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牛羊养殖等产业。担保基金在各县(区)的投放规模,根据各县(区)示范村的信贷需求统一调剂使用。
(三)建立信贷政策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扶贫信贷政策导向作用,积极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示范村的信贷支持力度。信贷资金保障由人民银行通过支农再贷款向各经办银行提供,对经办银行向示范村按基准利率发放的贷款,由当地人民银行按贷款余额给予等额支农再贷款“定向支持”,支农再贷款执行人民银行最优惠利率(即在现行支农再贷款优惠利率基础上再下降1个百分点)。
(四)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开展“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和“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示范社”创建活动,提高农户信用意识。人民银行和经办银行负责示范村农户信用评级和电子信用档案建设,并将信用评级与农户享受信贷优惠政策挂钩,对信用等级高的农户,开辟贷款绿色通道,办理“授信卡”,享受提高授信额度、降低贷款利率、放宽贷款期限等优惠政策。
(五)建立农村保险体系。开展农业保险,按照财政配套一部分、农民自缴一部分的方式,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保险公司要按照《固原市农业保险实施方案》要求,实行保费率优惠政策,在示范村全面开展农业保险,为产业发展提供风险防范保障;积极探索涉农贷款保证保险,为信贷资金安全提供保障。
(六)健全监督管理体系。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原则,加大行业监管。财政局负责对担保基金运作情况的监管;人民银行负责对支农再贷款投向、贷款优惠利率政策落实情况和贷款用途的监管;银监局负责对涉农贷款考核和风险的监管;农牧局负责对支农项目实施和农业保险的监督;扶贫办负责对互助资金担保、双到资金贴息情况及扶贫项目配套情况的监管;审计局负责对各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通过审计监督,提高财政资金、支农惠农资金、扶贫资金和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
(七)建立风险补偿和预警机制。对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由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按8:2共同承担,即担保公司承担80%的损失,经办银行承担20%损失;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经追偿不能偿还的贷款损失,由担保基金代为清偿,担保基金不足清偿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弥补。对逾期并代偿后又归还的贷款回注担保基金。
对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10%的经办银行,暂停扶贫担保贷款业务,查明原因,堵塞漏洞,经评估或协商后再恢复。
七、贷款对象、程序及额度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1、贷款对象:重点扶持试点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兼顾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牛羊养殖和苗木、中药材种植等产业。
2、贷款条件:贫困户自然人:有当地户口和固定住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诚实守信,有发展愿望和一定产业基础;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和区、市(县)产业政策;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偿贷能力。
种养大户:种植农作物50亩以上,养殖牛5头或羊25只以上;诚实守信,发展壮大愿望强烈,贷款用途明确,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偿贷能力。
家庭农场:种植农作物200亩以上;养殖牛29头或羊150只以上。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和区、市(县)产业政策,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按期偿贷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专业协会;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生产经营2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按期偿贷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贷款,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要带动3—5户贫困户共同发展。
(二)贷款程序
1、借款申请:由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人向已签定《担保合作协议》的担保公司和所在地信用社或村镇银行等经办银行,提交《担保申请书》和《借款申请书》。
2、贷前调查与评估担保:经办银行与担保公司根据借款人的申请,联合开展贷前实地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担保公司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意向书》,经办银行审核后向担保公司出具《贷款审批意见书》;担保公司根据《贷款审批意见书》,与借款人办理相关反担保手续,并签订《担保合同》。
3、贷款发放:经办银行依据担保公司出具的《放款通知书》和《股东会决议》,与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放款手续,发放贷款。同时将贷款汇总表报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根据实际贷款额,按优惠利率及时向经办银行发放等额支农再贷款。
4、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经办银行与担保公司共同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贷后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5、贷款回收: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经办银行与担保公司以及村委会启动催收程序,督促贷款人按期归还贷款。
(三)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1、贷款额度:建档立卡贫困户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5万元;种养大户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10万元;从事专业化或规模化生产经营的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偿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但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50万元。
2、贷款期限:扶贫贷款应根据贷款项目的生产周期、销售周期和贷款对象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种植户一般不低于1年,养殖户一般不低于2年,具体时间由经办银行、担保公司和农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贷款利率:本着“保本微利,让利于民”的原则,全额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扶贫贷款,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市长为组长、县(区)分管领导,财政(金融办)、扶贫、农牧、审计、人民银行、银监局、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系会议制度,研究部署相关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区)政府是扶贫开发的责任主体,要抓好牵头和协调工作,督促本县(区)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试点乡(镇)村配合领导小组抓好试点工作。各级扶贫、农牧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沟通与联系,认真做好示范村扶贫项目、支农惠农项目倾斜和产业配套工作;财政局(金融办)和人民银行要认真履行牵头责任,财政局(金融办)要做好扶贫担保资金的筹措、基金建立、监督管理及试点工作经费保障工作;人民银行要做好支农再贷款的投放和督促检查;银监局要做好涉农信贷的考核工作,确保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要按村分组,指定专人负责试点村的贷前调查、贷款担保、贷款发放及贷后跟踪管理、贷款清收工作,确保贷款到户到人,专款专用,严禁借名贷款、冒名贷款和截留信贷资金;保险公司要主动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确保示范村农业保险全覆盖。
(三)加强资金监管和考核评价。财政局(金融办)、扶贫办、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要通过联合检查的形式加强对贷款投放情况的督查监管、确保资金安全。经办银行要指定专人负责贷款统计和报送工作。市县(区)政府要建立金融支持扶贫攻坚示范村建设考核评价长效激励机制,将金融机构支持贫困村建设纳入当地政府的目标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与财政扶贫资金的存放和账户开设挂钩,鼓励经办银行加大扶贫信贷力度;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人民银行实施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实行支农再贷款政策倾斜的重要依据。市、县(区)扶贫办、农牧局和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强对贷款主体经营活动,扶贫、支农项目实施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类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如期实施。
(四)加大政策宣传。认真做好贷款政策宣传、程序辅导和信用教育,增强信用意识,让贫困户慎重选择致富项目,按程序申请贷款、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尽早受益发展。
九、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2014年7月1日—9月30日)
1、确定示范村。由市财政局(金融办)牵头,市、县(区)扶贫办配合,在全市125个整村推进贫困村中选择重点贫困村作为示范村,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筛选,确定示范村名单,开展信贷需求调查。
2、制定试点方案。由市财政局(金融办)牵头,人行和扶贫办配合,制定试点方案。
3、建立扶贫担保基金。整合支农惠农资金、扶贫资金和农村互助资金,设立扶贫担保基金,注入市担保公司。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14年10月1日—12月30日)
1、开展贷前调查。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根据示范村的信贷需求,联合开展贷前调查,确定最终贷款人和贷款额度。
2、信贷资金支持。由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发放小额贷款,提供信贷支持,力争示范村贷款申请满足率达到80%以上。
3、开展信用农户评定。由人民银行和经办银行负责,制定信用农户评定标准,逐户建档、评审,对符合信用农户标准的,授予“信用农户”称号,并发放“授信卡”。
4、开展农业保险。由人保财险公司负责,根据《固原市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农户办理农业保险。
5、先期在西吉县9个贫困村开展试点工作,并与扶贫资金结合,用“双到”资金贴息;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开设在西吉信用联社。
第三阶段:检查评估(2015年3月1日—3月30日)
1、督促检查。市财政局(金融办)、扶贫办、农牧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贷款到位情况、贷款项目实施情况、农业保险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总结评估。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示范村建设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和考核评估,为完善和推广提供依据。
附件:固原市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示范村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