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3〕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固原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3日
固原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着力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规范监管行为,预防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根据《自治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为目标,以县(区)级为重点,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全面提高水土保持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切实减少人为水土流失,以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维护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目标
通过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现以下目标:
1、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做到水土保持规范性文件、方案审批、方案实施监督检查、设施验收、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规定“五完善”。
2、进一步增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能力,全面实现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工作经费、监督执法设备装备“五到位”。
3、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实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规费征收、案件查处“五规范”。
4、进一步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做到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履行职责情况的督察制度、年度及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事件)报告制度、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社会监督制度“五健全”。
5、进一步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和验收率,其中县级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达到90%以上,实施率达到80%以上,验收率达到70%以上。
二、建设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
1、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当前水土保持发展形势和当地实际,制订、完善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增强方案审批、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案件查处、水土保持补偿等方面规章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完善通报、处罚、限批、曝光等制裁和保证措施。
2、完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规定。完善方案审批制度,明确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生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前置条件,进一步推进地方公路、水利、矿山、火电、开发区建设、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开山采石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落实。
3、完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规定。制定、完善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重点、程序、方式、频次、整改、跟踪落实和行政处理等要求,全面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水土保持方案得到全面及时的落实。
4、完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制定、完善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制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主要内容、验收合格条件、验收程序和所需材料等要求。
5、完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逐步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开展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试点,鼓励煤炭、石油、水电等资源、能源开发企业从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由于水土流失治理,推动水土保持工作全面发展。
(二)进一步增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能力
1、机构到位。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都要依法落实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切实明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能。
2、人员到位。市、县(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要充实配备与监督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建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档案信息库,加强培训、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动态管理,定期参加监督执法培训和考核,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3、办公场所到位。市、县(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要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建立起完善的监督管理数据库系统,将监督管理的相关信息全部录入数据库。有标准、规范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验收以及案件查处档案资料库(柜、房)等。
4、工作经费到位。市、县(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要有稳定的经费渠道,确保监督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公正的开展。
5、取证设备装备到位。市、县(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要配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GPS等执法取证设备,要有专用执法交通工具或在监督执法时要有用车保障。
(三)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的受理、审查、批复、送达规范,审批机构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水土保持机构,无逾期审批、越权审批、“人情”审批和“吃拿卡要”等现象,已批水土保持方案不能出现较严重技术性错误。
2、监督检查规范。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本级及以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组织开展1次监督检查,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本级及以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组织开展2次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项目的整改、行政处理、批评、通报、曝光等必须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受理、验收、送达规范,有文字记录,无逾期验收、越权验收和故意刁难建设单位现象。严格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已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未出现较严重水土保持质量问题。
4、规费征收使用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程序、标准、方式和使用管理规范,征收的费用主要用于水土流失防治,不擅自降低标准或超标准征收,杜绝“以收代管”行为。除生产建设单位无力治理的(主要指技术力量),不得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5、案件查处规范。立案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案件依据充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体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符合法定程序,文书及执行规范。
(四)进一步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
1、建立并落实对重大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案件的挂牌督办制度;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区)级的督查每年至少1次,并向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督查报告。
2、年度工作及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事件)等报告制度健全。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翌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及报表。发生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事件)(一次水土流失1000立方米以上)后,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1周内正式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殊事件(一次水土流失10000立方米以上)随时报告。
3、廉政建设制度健全。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和参与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的专家,要建立相应的廉政管理机制,加强行风建设,杜绝腐败行为。
4、社会监督制度健全。建立完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公示公告制度,公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等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条件、时限、内容和结果,公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和其他重要事项,做到公开、公正、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并正式公布,规范举报的记录、接收、处理、协调、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举报电话:0954-2032676;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固原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由市水务局统一组织,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行动,分级负责。
(一)组织领导
固原市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水务局局长为副组长,水务、发改、财政、工信、交通、环保、林业、国土等部门参与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领导协调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设在固原市水务局,分管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并处理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市水务局
(1)根据全区实施方案,制定本市实施方案,明确、细化市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目标、任务和要求;
(2)举办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技术专家培训班;
(3)开展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建设;
(4)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能力建设;
(5)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
(6)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建设;
(7)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
(8)配合水利厅组织县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初验。
(9)组织监督管理人员和专家分期、分批参加培训。
2、其他成员单位
(1)参与制定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2)协助水务部门做好配套法规、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3)根据各自行业特点,把好生产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关,配合水务部门落实好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4)配合、协助水务部门落实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经费;
(5)配合、协助水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其他工作。
3、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区)实施方案;
(2)开展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建设;
(3)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能力建设;
(4)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
(5)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建设;
(6)组织监督管理人员和专家分期、分批参加培训。
四、进度安排
(一)总体原则
按照《全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全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采取统一行动,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开展。实施期为三年。
(二)实施进度安排
1、第一阶段:启动阶段(2013年3月)
(1)印发全市实施方案,启动全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会议;
(2)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计划,明确、细化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目标、任务、要求,全面启动督管理能力建设各项工作。
2、第二阶段:培训研讨阶段(2013年4月1日-4月30日)
(1)参加水利部及水利厅举办的监督管理培训班,培训监督管理骨干人员;
(2)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政策研讨(方案制度、检查制度、验收制度、监测制度等);
(3)市水务局开展监督检查,推动各县(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
3、第三阶段:全面推进阶段(2013年5月-2014年2月)
(1)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扎实有序推进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各项工作;
(2)市水务局开展监督检查,推动各县(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
4、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014年3-6月)
全面总结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各项工作,向市政府和相关厅(局)报送工作总结。
五、保障措施
1、组织领导。各县(区)成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领导协调小组,加强对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的领导,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经费保障。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多方争取,安排足够经费,保障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正常开展,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也可从本级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列支专项经费用于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3、舆论保障。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监督执法能力建设的舆论宣传。建立简报制度,通报情况,报导重大事件,介绍先进做法和经验,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宣传素材。
4、激励保障。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扬(彰),宣传其先进事迹。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