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吴政办发〔2009〕29号
颁布日期:2009-0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9〕29号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吴忠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吴忠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服务高效、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领导小组”和“扩大内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两个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积极做好项目储备和申报。各县(市、区)、部门要认真研究国家扩大内需促进增长的十条措施和新增万亿拉动内需投资等产业政策和投资动向,结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不断补充完善项目库,力争开工一批、建成一批、储备一批。经常性地与自治区相关厅局沟通对接,及时做好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土地批复和环评等前期准备工作,采取“双向申报”等方式,将我市的项目报送到自治区相关厅局,力争多争取一批大项目、好项目,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政府投资项目要在前期对接、申报之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征求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告市政府。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程序进行申报。

三、加强项目管理。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08]112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招投标制“四项制度”,负责项目配套资金筹措,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标准,防治“三超”工程出现。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拨付规定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项目资金要设立专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防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被挤占、挪用和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工程欠款。

四、实行项目工作目标责任制、月报制、限时办结制、公示制。

项目工作目标责任制,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责任书,任务量化分解到各县(市、区)和部门。实行年初建帐、年中查帐、年底交帐的动态管理,一月一督察通报,一季一分析整改、半年一小结、年终总结表彰。

各项目单位按照“定项目、定实事、定目标、定时间、定奖惩、定责任人”的“六定”要求,排出每一个项目的工作计划,制定项目计划进度表,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计划进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工作月报制。指定专人在每月28日前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交《政府投资项目月信息报表》,并附项目资金银行支付凭证。市贯彻《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通报相关部门。如有必要,分管副市长召开项目协调会,邀请相关部门参加,商讨解决存在问题,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限时办结制,主动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供服务,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到的项目报批、规划选址、土地和环评等工作,要按照公开承诺的内容和时间,实行限时办结。

实行项目建设公示制,项目单位将本单位所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舆论宣传氛围,《吴忠日报》社、市电视台等媒体要及时组织专版或专题予以宣传报道。

五、加强项目督查,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早日达产达效。由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效能办、监察局、审计局、档案局等部门配合,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项目单位限期整改,下发《项目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的,将采取责令停工、通报批评、暂停资金拨付等方式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市人民政府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

六、项目工作考核。考核工作由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抽调熟悉项目的人员共同组成考核组,依据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体系。

七、奖惩。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报市委、政府批准后进行表彰奖励;对不执行本办法、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影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效能办、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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