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青政办〔2009〕11号
颁布日期:2009-0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9〕1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税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通过各级财税等部门的积极努力,全省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但目前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一些不法分子和犯罪团伙通过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和印制假发票,伪造、变造发票和注册虚假公司骗取发票等方式,采取派发名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和私刻税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章等途径套取真票号码、防伪密码,以及开具阴阳票或假冒公司名义等手段非法出售假发票,非法代开、虚开发票,为获取不义之财大肆进行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案件数、涉案人员数、涉案发票数量、种类、金额等均呈上升趋势,造假手段呈现出高智能化、高科技化特点,非法制售假发票和代开、虚开发票呈现出有组织的团伙性质,购买、使用假发票现象也已呈现蔓延趋势。

对发票违法犯罪实行综合治理是严肃财经纪律、整顿税收征管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但由于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诡秘、流动性大、交易迅速等特点,屡打不绝,社会反响强烈。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把打击发票违法活动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充分认识当前发票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及打击发票违法活动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124号)精神,结合本意见的相关要求,进一步理清思路,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各项工作。

《青海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12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维护财税法纪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打防并举的方针,围绕印制、兜售、虚开、购买、使用虚假发票,以及传播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相关信息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治理,建立完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发票违法犯罪多发势头得到遏制,发票违法信息的传播得到阻截,兜售假发票的高发区域得到整治,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使用虚假发票进行财务核算、报销的问题得到制止,依法使用发票、自觉抵制虚假发票的守法、诚信意识增强,达到整治一批贩卖假发票活动场所,查处一批售假用假企业、单位,捣毁一批制造假发票窝点,摧毁一批贩卖假发票犯罪团伙,侦破一批大要案件,打击一批犯罪分子的目的。

二、具体工作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

1月4日—25日。各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对发票违法犯罪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确定工作的重点区域和打击对象。

(二)集中行动阶段。

1月26日—2月28日。一是以西宁市、海西州格尔木市为重点地区,以公安部门为主,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集中力量对车站、商场、大型专业市场等倒卖、兜售发票的重点部位进行集中整治,遏制公开倒卖、兜售发票的行为,虚假发票明显减少。二是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制售、贩运假发票和非法出售、代开发票的犯罪团伙,摧毁犯罪窝点,深挖幕后操纵的犯罪集团。特别是对西宁等地的重大发票违法犯罪案件进行督办,加大办案力度,加快办案进度。三是西宁市等重点地区的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集中力量重点对交通运输业中的自开票单位和物流企业、商业企业中的大型连锁店进行发票专项检查。其他地区的各级税务机关也要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发票专项检查。

(三)深入整治阶段。

3月1日—10月31日。一是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由公安部门牵头,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配合,集中力量对西宁、海东和海西三地印制、兜售、虚开、购买、使用虚假发票,虚假注册公司从税务机关骗购空白发票非法倒卖或代开发票,以及传播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相关信息开展重点整治,摸清我省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的源头和渠道,打击非法发票的“卖方市场”,净化发票的源头。二是发布发票专项整治公告,公布发票违法举报电话,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开展购买、使用虚假发票情况自查,对纳税人取得的大额普通发票进行全面采集,并与发票上所注的开票单位进行比对、查验。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梳理案件线索,深入开展对购买、使用虚假发票重点行业、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军队等的清理检查,严厉查处发票违法犯罪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整顿非法发票的“买方市场”,净化发票的使用环境。三是各级税务机关组织开展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行业发票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对取得虚假发票入账核算的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并依法严肃处理。四是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办、移送和起诉工作,力求依法快、快诉、快审、快判,确保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成果。

(四)分析总结阶段。

11月1日—12月31日。一是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总结和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总体情况,于11月25日前将总结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由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省政府和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二是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的开展情况,分析发票违法犯罪的新手段、新动向,研究提出打击和防范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和意见,形成有数据、有案例、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于12月5日前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由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省政府和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三是12月开展以“打击发票犯罪,严肃财税法纪,整顿经济秩序”为主题的宣传周活动,举办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成果展览。四是研究建立全省预防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五是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通报全省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情况。

三、主要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为加强对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协调,成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相关部门、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青海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各州(地、市)政府和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好本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机制、加强指导,确保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税务部门要结合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查处纳税人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梳理发票违法信息线索,追根溯源,并会同公安部门深挖发票违法犯罪团伙和窝点,从源头上加强监控和打击。公安、检察院、法院要加强配合,统一发票犯罪证据认定标准,规范案件移送程序,对相关部门移送的发票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立案、侦办、起诉、审判,依法提前介入,增强打击、惩处力度。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等购买、使用虚假发票行为的治理整顿,发现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利用虚假身份证等假证件注册虚假公司的查处力度。通信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税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发票违法信息管控制度,运用技术手段有效阻截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其他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通知》中有关职责规定积极开展工作。

(三)做好协调,加强督导。

定期不定期召开协调小组会议,及时通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情况和动态,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分析发票违法行为的特点和动向,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增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针对性。对涉及面广、影响大、案情复杂的重要案件要联合组织查处。协调小组办公室视情适时深入各地,对贯彻落实《通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办重点案件。

(四)充实力量,及时报告。

各级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抽调人员充实力量,及时掌握本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反映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成果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下达。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整理报送全国协调办和省政府,并抄送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于1月25日前将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并于每月1日前报告上月工作进展情况。

(五)完善制度,强化监管。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机具开具、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普通发票监督管理机制,严把发行关、严控犯罪关、严守阵地关,强化普通发票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发票违法犯罪的蔓延,维护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要在3月底前要对普通发票印制、领购、开具、缴销、保管等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6月底前对全省普通发票承印企业进行全面清查,落实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印制资格。要通过加大税控器具和计算机开票的推广力度逐步取消手工开票;实行验旧售新发售发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发票审批、使用、监控等环节工作;强化发票防伪识别措施,建立全省统一的普通发票自助查询系统;充分发挥公安居民身份查询系统的作用,做好发票违法检举案件的查处工作,并适当提高对普通发票违法行为检举人的奖励数额,不断提高发票管理水平。积极开展“有奖发票”和“发票举报有奖”活动,鼓励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积极检举发票违法行为,促使纳税人依法开具和使用发票。

(六)加强教育,做好宣传。

要通过新闻媒体、12366热线电话、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等途径广泛宣传正确领用发票、鉴别真假发票的知识和使用假发票的危害性,警示使用假发票的法律后果,通过媒体刊播公益广告、电视专题节目和公众通讯机构发送宣传短信等形式,帮助广大群众提高防假防骗的能力和依法取得发票、使用发票的法制意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的大要案件,曝光使用假发票的企业、单位名单,教育鼓舞广大群众,震慑分化不法分子。

附件:青海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职责及组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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