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行署办公室转发海东银监分局关于海东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东行署办公室转发海东银监分局关于海东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东行署办公室转发海东银监分局关于海东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省驻地有关单位:
海东银监分局《关于海东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海东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海东银监分局二O一一年八月)
为进一步做好海东地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畅,贷款难、担保难、融资难的状况,巩固小企业金融工作成果,促进中小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现综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精神,为引导海东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营理念,优化资产结构,紧紧围绕金融服务全区经济跨越发展这一中心不动摇,以服务重点项目建设、中小企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目的,以加快企业体制改革、机制转换为重点,以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为手段,以加强金融安全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保障,不断增强全区金融业的综合实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主要目标。通过强化中小企业金融产品创新和信贷支持,努力实现中小企业信贷投放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这一目标,促进全区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实现银行、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方“共赢”。
二、加大重点扶持力度,增强经济增长活力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做到“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突出支持重点,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满足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以及市场前景广、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中小企业资金需求。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海东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紧紧围绕海东地区新型工业、现代农业、园区经济、城镇建设、旅游发展等重点工作,认真组织好“十二五”战略性项目的融资衔接工作,不断加大对东部城市群、海东工业园区、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融资支持力度,不断增加能源产业、建材工业、冶金工业、轻纺工业、农畜产品加工业、装备制造业、农业产业化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信贷投放比重。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要抓住现代农业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中新型农民群体不断扩大的机遇,为订单生产、多种经营、个体工商户、农民工回乡创业发展等提供信贷支持。
三、继续健全六项机制,积极探索新型融资模式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六项机制”(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按照“四单原则”(小企业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业务条线的管理建设及资源配置力度,满足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
(二)制定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方案,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企业不同成长阶段,不同行业的金融需求设计个性化的金融服务解决方案,以提升客户价值为目标,建立稳固的新型银企合作关系,长期合作、全程服务、梯次培育、共谋发展。应积极开发企业联保贷款、融资担保贷款等信贷品种,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下,加大扶持力度,培植一批重点企业客户群。
(三)积极探索中小企业贷款模式,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小企业“短、小、频、急”的融资特点,进行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设计,开发出适应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押方式,并在产业规划、产品研发、产能提升和供应链、产品链延伸等方面,为企业提供财务顾问、融资咨询和金融工具支持等综合服务。
四、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加强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
(一)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地、县财政等部门要坚持“政府引导、多元投资、多层构建、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加大支持力度,吸收社会资本,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落实好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融办、工商局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质押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创造条件设立再担保机构,为其他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增信保障。
(二)鼓励有实力的大型企业及民间资本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推动信用担保机构与政策性银行合作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业务;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新型担保业务,推动信用担保机构与风险投资机构、保险机构的合作。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信用担保机构承保的中小企业贷款项目,适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贷效率,并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四)建立信用担保机构激励机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对担保机构工作业绩的考核评价,综合反映信用担保机构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风险控制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成本等方面的情况。
五、建立协调机制,形成银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合力
(一)建立金融运行协调机制。完善政府综合经济部门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银行与地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金融办、经商委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不定期的召开“重点项目融资对接与金融形势分析会”,加强项目推介、洽谈工作,研究解决项目融资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升“政银企”合作水平;建立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利用各方面金融资源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二)建立财政补偿机制。整合政府财政资金,改善生产性财政资金的投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对信贷及其他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风险补偿力度。地、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出资额在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偿本级财政出资控股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和补充风险准备金。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引导农业保险加快发展。
(三)实行优惠的税费政策。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和减免中小企业融资以及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开展过程中有关抵押物评估、担保、过户等中介费用及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降低融资成本,减轻经营负担。
(四)加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尽快建立以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相关政府机构、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采集、评估和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实现全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
(五)扩大征信系统的使用范围,制订失信惩戒机制和守信奖励机制,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在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好方案审批关,严禁借企事业单位改制之际逃废银行债务;对逃废银行债务以及骗贷和经济诈骗行为,司法部门应及时立案,依法处理。
(六)加强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宣传。综合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向中小企业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中小企业融资知识,推广介绍中小企业融资产品,报道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先进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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