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行署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海东地区农业示范园区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0-05-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东行署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海东地区农业示范园区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省驻地各金融单位:

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海东地区农业园区发展指导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金融支持海东地区农业示范园区指导意见

(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二○一○年五月)

农业示范园区是发展现代农业的载体和窗口,是新形势下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有效途径。发展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将对海东地区进一步发挥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力、促进农牧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科技化、效益化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青海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了“四区两带一线”的经济发展区域布局,海东地委、行署明确提出了要按照“园区引领、产业集中、县域有别、培育主体、提效增量”的发展思路和海东地区农业示范园区“2008年打基础、2009年见形象、2010年出成效”的要求,园区将逐步发展成集研发、引种、育种、展示、示范、加工、流通、观光为一体的现代农业生产基地。互助、乐都和循化县已确定建设3个省级示范园区,民和、平安和化隆县确定建设3个地区级农业示范园区。

为进一步发挥高原特色农业示范园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人行海东中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就金融支持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金融支持高原特色农业示范园区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

各金融机构要站在支持“三农“的战略高度,深入领会2009年12月召开的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和2010年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金融支农的着力点和立脚点,牢固树立支持高原特色农业示范园区就是发展海东现代农业的观念,进一步提高对发展高原特色农业示范园区的重要性的认识,把金融支农的重点从传统农业转移到农业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和优质生产上来,全面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加大信贷投入力度,促进农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

2010年是园区建设的关键一年,辖区各金融机构要积极转变观念,简化审批流程,创新信贷品种,紧紧依托省财政新投入农业园区项目资金和支持启动2个省级现代化农业示范区的有利时机,加大对园区的信贷投入和金融服务。

一是着力加大对园区内基础设施的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围绕园区建设实施规划,积极开办中长期政策性贷款,大力支持园区内农业开发、农田灌溉、土地整治、土壤改良、机耕道路、农田林网建设,切实加大对园区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

二是着力加大园区内高标准设施园艺、设施养殖业的信贷投入。结合国家、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有关惠农政策,信贷资金及时跟进,补足项目资金的缺口,确保园区建设的顺利实施。园区内日光节能温棚、露地蔬菜基地、蔬菜制种和育苗、养殖示范区等设施农业;园区种养大户从事种、养殖所需籽种、化肥、农药和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纪人和园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收购、销售、加工农产品等所需的合理资金需求,辖区金融机构都应予以支持。

三是着力加大园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目前,入驻园区的龙头企业仍然存在整体实力不强,带动产业发展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辖区金融机构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探求有效方法,突破制度瓶颈,有效解决龙头企业担保、抵押不足的问题。对尚不能达到信贷准入条件的龙头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培育,帮助其完善财务制度。

四是着力加大对园区科研开发的支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企业和科技项目对带动园区基地生产,新品种研发、新技术推广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金融机构要结合园区的科技项目,探索金融支持农业科技的新模式,研究、制定科技融资的相关制度和办法,推动园区科技在农业技术推广上的示范带头作用。

五是着力加大对园区农产品流通体系的支持。重点支持园区重点产区和集散地农产品存储保鲜、批发、储运、集贸市场等流通环节的投入,积极开展以订单农业、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合作社为融资背景的信贷业务,支持农产品与大型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实现农超对接。

三、完善信贷管理机制,不断提高信贷支农效率

一是完善信用评定机制,合理确定贷款额度。金融机构要对园区设施农业、种养大户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贷款”的程序进行。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资金实力、生产规模还款意愿、信用记录、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综合指标确定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并以此确定贷款额度。

二是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应根据园区设施农业、种养业生产周期、科技研发等不同的项目科学制定贷款期限,避免发生项目还未见效益贷款已经到期的现象。

三是进一步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各金融机构要根据项目的风险、成本和期限,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同时要将信用等级的不同体现在执行差别利率水平上来。

四、创新金融服务,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一是大力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银(社)团贷款。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要进一步加大对园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投入,并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大力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切实改变各行信用体系建设自成体系、各自为政的局面,尽快实现信用体系共建、信息共享的良好局面。切实巩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果,防止对信用程度降低的借款人反复授信或交叉授信。

二是创新贷款担保机制,大力发展农村中介和流转市场建设。辖区金融机构要根据地区实际和农村经济特点,借鉴外省成功经验,有效解决农民和龙头企业抵押担保难的问题。同时,各有关部门要花大力气建设农村地区与扩大抵押担保物配套的登记、评估、定价等中介机构和流转市场,切实发挥抵押担保物的作用。

三是积极探索金融支农的新模式,建立“公司+农户+信贷”、“基地+经济人+农户+信贷”、“公司+订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信贷”等多种信贷支持模式,充分发挥信贷资金在园区产、供、销环节的核心作用,促进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

四是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方式,提高涉农金融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对园区尚存在金融服务空白区的地方,涉农金融机构应采取流动性服务柜台,或是设立便民简易网点,安装POS机、ATM机等措施。进一步开发和营销适合园区金融产品的力度,积极推广金融超市和农贷包村服务。通过推广手机银行、惠农卡、农民工银行卡等金融支付工具逐步普及农村金融产品的网络化交易,发挥现代科技的作用。

五、加快建立融资担保基金和贷款风险转移、分担、补偿机制

(一)继续发挥担保基金作用。2009年,海东地区通过省上支持和地、县财政的统筹安排,已建立了农牧业发展信贷担保融资平台。目前,该平台的资本金已达到2400万元,金融机构已累计对4869户养殖、种植、农畜产品加工、贩运农户发放担保贷款14334万元,担保基金的放大倍数达到1:6。2010年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快建立以财政出资为主的担保基金长效机制,大力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担保领域,鼓励引导当地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民营资本入股,不断扩大基金规模,增强金融机构投放农业贷款的信心,撬动银行信贷资金。

(二)加快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转移、分担、补偿机制。一是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专门用于涉农贷款的风险补偿。二是通过财政出资安排专项基金用于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进行补贴。三是出台涉农贷款税收优惠政策,提高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的积极性。

(三)扎实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发展。农业具有天然的弱质性,农业生产必然要承受自然灾害所带来的各类风险。为了提高农业生产者的风险承受力,合理分散和转移基础农业生产风险,必须全面发展政策性保险。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因此,涉农保险机构要继续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研究探索符合海东地区农业产业结构、农业灾害特点的保险品种,特别是要对针对园区发展的实际,推出适合的保险品种,改进农业保险的定价机制,降低承保费用,为农业园区的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为农业信贷风险提供有效分散的补偿机制。

六、加快财政与金融的有效衔接,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园区

当地人民银行要加大与财税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探讨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支农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财政与金融的合力,在农业园区发展面临资金瓶颈时,财政资金应发挥导向作用,率先进入,引导商业性金融陆续进入农业园区,共同推进农业园区的发展。涉农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农业部门和农业园区管委会的联系,主动调整信贷结构,加大信贷投入,促进农业园区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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