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金融业支持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南政〔2010〕45号
颁布日期:2010-08-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促进金融业支持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南政〔2010〕4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全省金融工作会议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青政[2010]33号)精神,大力促进海南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金融业支持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努力实现经济和金融的良性互动,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预期目标

1、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金融工作全局,牢固树立“海南意识”,努力寻找经济增长与信贷增长的有机结合点,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为基础,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增强金融业对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力和推动力为重点,进一步发挥金融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为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2、预期目标

今后五年,全州金融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金融业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不断提升,全州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6%;全州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达到1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25%;对本地发放各项贷款余额达到60亿元,存贷款比例达到60%;全州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担保、创业小额信贷担保、支农信贷担保三个平台担保贷款的放大倍数分别达到1:3、1:5和1:8,切实提升金融业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保险业机构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逐年提高,全州保费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做大做强现有担保机构,力争全州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保责任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

二、深化改革,改进服务,全面促进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

3、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提升金融业服务水平

加快地方金融机构发展。鼓励支持州外各类金融机构到海南设立分支机构,并与州内现有金融机构享受同样政策、同等待遇,繁荣我州金融市场。深入推进全州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成立共和县农村合作银行,做好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的启动、运行工作。

创新金融信贷产品。加大信贷产品开发力度,不断满足不同类型的贷款需求。扩大抵押和质押种类,努力尝试和探索商标权质押、应收账款抵押、林权抵押、股权质押等融资形式,切实拓宽融资抵押范围及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开展商业票据承兑与贴现业务。

完善信贷服务机制。扩大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质量,建立健全信贷“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操作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为农牧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完善农牧区金融市场体系。大力推进农牧区金融组织创新,鼓励和支持各涉农涉牧金融机构发展,创新“三农”金融服务业务,增加涉农涉牧信贷投放。加快培育村镇银行、农牧区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引导社会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巩固和拓展涉农涉牧金融机构在农牧区的网点和业务。

推动优质企业上市融资。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推动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上市融资,扩大企业融资规模。重点做好青海湖药业等企业的上市融资工作。

4、发展和完善保险市场,提高保险服务能力

在巩固提高财险、寿险行业的基础上,适时开发和推广适销对路的新险种,不断满足多层次的保险需求。进一步推动和扩大政策性农牧业保险试点,不断探索和完善农牧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积极开发保险新产品,拓宽服务新领域,大力发展各类责任保险,有效弥补受灾企业和群众的财产损失,切实体现保险在防灾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

大力发展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健康保险和责任保险等险种,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向农牧区延伸分支机构,提高保险覆盖面,为农牧业提供更加便利的保险服务。

5、加快推进担保体系建设,努力提升融资担保能力

坚持“积极引导、多元投资、多层次构建、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原则,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规划,全力推进全州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支持担保业发展。适当安排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政府融资平台和支农信用担保、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创业小额贷款等担保体系建设,并根据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加大对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和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

发挥融资杠杆作用,积极提供融资服务。支持和鼓励各担保机构不断扩充资本实力,发挥融资平台作用,积极拓展担保业务,扩大担保规模,提升担保质量,努力增强为各项建设事业的融资服务能力。州县经贸、财政部门及时指导融资担保机构制定年度融资担保服务目标,确保融资额度逐年增长。

加强融资担保机构管理。切实完善担保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促进各担保机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防范经营风险。州县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制定完善相关财务制度,切实防范担保风险,积极营造融资担保机构平稳运行的良好环境。

6、强化信用体系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继续加强“信用海南”建设,加快构建覆盖全州的社会信用体系。重点抓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强化失信惩戒机制,积极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农牧区信用环境,建立健全农牧区信用体系,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州60%以上的贷款农牧户为信用户,50%的行政村为信用村,45%的乡镇为信用乡镇,努力创建2个“信用县”。在全州范围内积极开展金融生态建设评比活动,评选优秀“金融生态安全区”、“金融创新区”、“金融生态县”。

依法打击金融犯罪活动,积极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金融胜诉案件的执结率和偿付率,积极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7、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依法加强金融监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及金融风险预警通报制度。建立政府相关部门与监管机构信息共享的金融监管平台,切实维护全州金融的安全稳定。重点健全和完善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内控管理机制、县乡政府与发生信贷业务的单位和农牧户之间的信贷风险防范机制、县乡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政银风险评估机制,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三、突出重点,扩大信贷,全力支持海南经济社会发展

8、扩大民生领域信贷支持

切实增加对“三农”的有效信贷供给,合理满足农牧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实用技术推广、农牧区劳务输出等的信贷需求。重点加大对水利骨干项目、饮水安全工程、游牧民定居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健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发放机制,加快建立再就业重点企业信贷制度,促进社会就业。积极探索新的消费信贷形式和消费贷款新品种,逐步提高消费信贷在全部贷款中的比重,不断提高消费带动全州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

9、助推特色产业发展

突出金融对产业的服务和支持,完善政银企长效合作机制,综合利用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强化对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的支持力度。重点加大对生态农牧业龙头企业和农畜产品加工项目、高原特色药业、纺织业和建材业、矿产资源开发、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产业开发,以及对全州旅游文化产业开发建设的信贷投放力度,通过大力提高产业新增贷款比重,助推地方经济加快发展。

10、满足城镇建设信贷需求

突出城镇化在统筹城乡发展中的龙头带动作用,以实现共和、贵德两县撤县建市为目标,以15个建制镇为重点,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特别是城镇道路、供水、排水、供气、供暖、供电、绿化、通讯、地下管网、河道治理、城镇保障性住房等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保障对城镇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信贷需求。

11、支持教育卫生事业发展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金融工作全局,以统筹推进经济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支持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和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切实加大对教育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教育教学设备配置、学前教育发展、以及州县乡村四级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医疗设备购置的信贷支持力度,着力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满足群众的就学、就医需求。

12、加大生态保护建设支持力度

坚持实施生态立州战略,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青海湖流域生态保护建设、共和盆地“两滩”生态治理、兴海与同德“三江源”生态保护治理、以及生态移民搬迁安置及后续产业发展、生态畜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造林绿化工程,着力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四、建立机制,完善政策,为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13、强化财政政策支持

根据各金融机构的经营业绩,设立年终奖励机制,对本地存贷比达60%以上的金融机构领导班子一次性奖励该行当年本地新增贷款的千分之一。

建立财政资金存款账户与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支持度挂钩机制,政府部门将财政性资金逐步存入金融资源利用率高、本地存贷比达到60%以上、贷款投向主要在民生领域的金融机构。对本地存贷比例低、信贷规模增幅缓慢的金融机构,由州金融办提出警示,若在一段时间内仍不能改观的,要限制其与政府各类资金的合作。

对新设金融机构的营业用房,地方政府在规划、购买和租用上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或优惠。对偏远农牧区新设金融机构的,政府给予适当奖励补助,力争2012年底前基本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

14、强化税收政策支持

重视金融税收制度对金融业发展的促进作用,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中关于藏区金融机构营业税5年内按3%税率执行、免征贷款合同印花税的规定。

对新设金融机构,依法在所得税、营业税、房产交易税、契税等方面给予各项优惠政策,为金融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五、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5、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全州金融业发展的管理和协调机制,成立州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州金融工作办公室,统一指导协调全州金融业发展。

各县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工作,积极创造金融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全力支持金融业改革、创新和发展。

强化对领导干部的金融理论学习教育工作,每年分次分批组织全州领导干部进行金融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自觉运用金融理论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能力。

16、完善金融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金融、企业间的协调沟通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为政府、银行、企业的决策经营提供依据。

健全和完善金融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格按照目标任务,进一步明确政府、银行、企业责任,并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具体承办人员年终目标考核。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促进金融业积极支持全州经济社会发展。

17、加强金融机构的考核和奖励

州金融工作办公室及州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评比办法,认真组织对各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评比结果及时反馈上一级各金融机构。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取得突出成绩的州级金融机构,由州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8、认真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

各县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促进金融业支持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积极帮助金融机构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金融改革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努力实现金融和地方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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