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海南州州级预算内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南政办〔2015〕18号
颁布日期:2015-03-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海南州州级预算内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海南州州级预算内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3月5日

海南州州级预算内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

(2015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州级预算内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建立健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资使用管理机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5〕8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四个阶段:制定规划阶段;依据发展规划提出项目建议书阶段;在勘察、调查研究和详细技术认证的基础上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阶段;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文件阶段。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州级预算内资金。

第四条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安排和管理州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前期项目的组织、申报、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州财政局每年从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300万元用于全州项目前期启动工作经费,以确保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项目前期经费申报、安排和使用管理

第六条州级预算内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滚动投入的原则。

第七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范围:

(一)州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不含“十三五”规划、青海湖机场等重大规划和重大项目);

(二)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较大影响的地方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

(三)符合国家和省级投资安排投向,已列入相关规划的基础设施、节能减排及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经济结构调整及产业优化升级、政权建设及社会管理等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地方项目前期工作;

(四)项目咨询评估、评审及审核等;

(五)州委、州政府确定的其他前期工作。

第八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标准: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青计价格〔2000〕786号),结合当前市场因素,确定以下前期工作经费安排标准:规划、项目建议书、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或实施方案,估算投资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项目安排前期工作经费10万元以内,估算投资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项目安排前期工作经费20万元以内,估算投资2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项目安排前期工作经费30万元以内,估算投资3000-4000万元(含4000万元)项目安排前期工作经费40万元以内,估算投资4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项目安排前期工作经费100万元以内,100万元以上项目前期经费根据区域和专项发展规划、项目的投资规模及建设内容,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州财政局合理确定。

第九条投资项目评审、审核经费,按照《关于投资项目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青发改收费〔2007〕47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对于重大前期工作,已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无法满足需要的,相关责任单位需根据经费预算提出申请,按程序报送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可给予追加。

第十一条申请州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二)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已经确定;

(三)项目前期工作目标、内容、进度、经费支出预算及使用计划已经明确。

第十二条项目责任单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资金申请报告由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前期工作经费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

(三)前期工作经费支出预算和使用计划;

(四)按照有关规定需提交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申报的前期工作经费资金申请报告,应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范围和条件;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提交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文件是否齐备、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州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投资计划,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与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订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应包括前期工作经费安排额度、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目标等内容。

第十六条州财政局根据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资计划及签订的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下达前期工作经费预算,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责任单位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计划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履行有关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项目责任单位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任务后,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对前期工作成果进行审核验收。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应责令项目责任单位限期保质完成,原则上不再追加安排前期工作经费。对前期工作完成时限到期后,确因主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前期工作任务的,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调整收回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前期项目应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前期工作经费支出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前期调研费用;

(二)勘察设计费用;

(三)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实施)方案等编制费用;

(四)项目咨询评估、评审、审核等费用。

具体包括与上述工作有关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业务招待费、材料费、资料费、技术咨询服务费等,开支标准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州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实行滚动回收制度。

(一)使用州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在完成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中央和省级建设资金到位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收回前期工作经费。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前期工作经费的回收,项目申报地区及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前期工作经费的收缴工作。回收后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滚动用于新增项目前期工作。

(二)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州财政局对已落实建设资金、开工建设的项目,下达前期工作经费回收通知书。

(三)项目责任单位应在收到回收通知30日之内,将回收资金划转到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账户。

(四)对应归还未按期归还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根据情况从项目责任单位当年项目建设资金中直接扣缴,并视情况核减或暂停该项目所在地区或部门下年度前期工作经费安排额度。

(五)对不能形成基本建设投资的规划、评估等方面的前期工作经费,经审核后对实际支出予以核销,结余资金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回收;项目咨询评估、评审等方面的前期工作经费不再回收。

(六)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开工建设,归还州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确有困难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减免申请,经州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报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州财政局审定。

第二十二条州级预算内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州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按照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项目责任单位须按规定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专款专用。并定期逐级向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报送前期工作经费拨付使用、管理情况。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州县审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州级预算内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州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采取追踪问效制度。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加强对项目的稽察,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安排的州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对前期工作不重视、进展缓慢的地区和部门予以约谈和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削减下年度前期工作经费安排额度。

第二十六条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州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前期工作经费,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申请报告。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前期工作经费的;

(二)转移、侵占、挪用,以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前期工作经费的;

(三)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项目前期工作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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