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行州中心支行关于2012年金融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人行州中心支行关于2012年金融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政办〔2012〕9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人行海南州中心支行关于《2012年金融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2012年金融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人行海南州中心支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

为全面提升金融业服务质量,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不断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海南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合理配置资源,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一)多项政策协调配合,服务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小微企业是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快速稳步增长的重要支撑,在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提升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促进创业、就业再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就是促就业、惠民生、保稳定的理念,不断增强对小微企业的服务。同时,加强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杠杆作用,以财政资金撬动信贷资金投放,通过产业政策引导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更多的投向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并加大对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奖励和税收减免力度。

(二)增加信贷投入,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合理增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促就业、惠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支持小微企业的各项政策,努力提高小微企业贷款比重,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不断完善小微企业信贷管理制度,创新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推出更多更适合小微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支持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模式发展。2012年,金融机构力争向全州小微企业发放贷款3亿元以上。

(三)加大对现代化农牧业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现代农牧业小微企业设立独立的信贷审批标准,运用灵活的审批方式,进行差别化管理,在信贷支持方面予以重点倾斜。进一步加大对贵德休闲农业科技示范园、共和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园、贵南草产业示范园、兴海有机畜牧业示范园和同德良种牦牛繁育示范园等园区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支持,使其成为带动现代农牧业加快发展的示范引领。继续向生态渔业、生猪屠宰、牛羊肉加工、奶制品生产、藏药加工、绿色蔬菜等为主的农业产业化小微企业提供优质信贷服务,按照相关政策及时给予资金扶持,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开展企业债券融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培育发债主体,整合资源,盘活存量。要完善风险控制机制,鼓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推动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同时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小微企业发行中期票据、信托计划和短期融资债券。

二、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效率

(一)增强便利服务手段。一是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继续压缩“两高一剩”行业中淘汰及落后产能的贷款支持,将有限的信贷资源更多的投向信用记录良好、有市场、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及时给予贷款支持。二是加强产品创新。全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网点布局意识,及时安排资金加强机构网点硬件设施,改善安防设施条件,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全面开展电子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同时要积极推进金融服务手段电子化、信息化和规范化,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信息、咨询、代理等方面的配套服务。三是创新担保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和保证方式,在传统的贷款担保和保证方式下,以风险可控为前提,积极推进信用贷款方式,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二)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小微企业的特点,创新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小微企业贷款手续、程序、缩短贷款审批时间,重点满足有发展潜力、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能吸纳就业再就业微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三)多方面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在做好传统信贷业务的同时,尝试开展商标专利权、使用权质押,专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继续拓展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表外业务,并通过信托理财、融资租赁、票据转让、区外代付等方式,多渠道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大力推广商业承兑汇票,为授信客户提供“量身定做”式的金融服务。

(四)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规定,坚决治理各银行管理中存在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等乱收费问题,减轻小微企业费赋负担;进一步完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利率定价机制,尽量执行基准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

三、整合平台资源,推动创新合作

(一)发挥担保机构的促进作用。发挥财政担保基金扶持机制和担保体系建设补偿机制作用,做大做强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升担保实力,积极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联保和互保业务或适时成立担保联盟,构建相对公平的融资环境,引导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力度。

(二)发挥保险平台创新作用。各保险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国家差别化保险支持政策和差别化监管政策,积极发展信用保险和短期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开发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区域性保险产品和特色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保险)服务,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机制。

四、多方合作,切实做好对小微企业服务工作

(一)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快并完善企业征信系统建设,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加大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宣传力度,协调司法部门加大银行胜诉案件的执行力度,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为增加信贷投放创造条件。同时,要进一步推进小微企业诚信培育和信贷服务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情况;建立小微企业贷款跟踪监测制度,定期对小微企业支持情况进行分析,了解小微企业经营动态。

(二)加强政银企三方合作。通过组织政、银、企代表召开座谈会、分析会、现场会、研讨会等形式,宣传信贷政策,及时掌握信贷资金的投放结构、节奏和速度,及时了解小微企业项目建设情况,搭建银企投融资合作平台,促进投融资合作体系发展。同时,每季度召开一次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及时通报支持小微企业情况,政府部门通报地区重点项目和小微企业资金缺口情况,金融机构汇报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情况,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对策。

(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小微企业融资安全。以建设区域金融安全为目标,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合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积极遏制小微企业间的民间借贷活动;强化银担合作的监管,防止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存款、违规放贷等行为,确保小微企业融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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