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北政办〔2014〕18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活动的安排部署,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13〕263号),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我州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创建活动中的作用,不断推进海北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一)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吸引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来我州设立分支机构,推动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牧区金融机构。对不具备设立网点的乡镇,增设ATM机、POS机及转账电话等自助取款服务终端,形成国有商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创新型金融机构之间良性竞争、优势互补的良好格局,盘活本地货币存量,提高资金效率,更好地服务于海北经济社会发展。

(二)构建金融协调服务体系

州金融管理协调服务部门协调解决辖区金融机构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畅通“金融服务通道”;积极构建以金融副县长、乡镇金融指导员、农村牧区金融宣传员为支撑的基层新型金融协调服务体系。继续落实财政、税收优惠措施,帮助地方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沟通,定期向金融机构反馈地区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调整等重大政策信息、重点建设项目等信息,提高信息的对称性和透明度,引导金融机构资金及早介入。金融监管部门要坚持以监管促发展,在发展中防范化解风险,不断提高辖区金融运行质量。

(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继续加强征信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征信数据质量,扩大征信系统的应用范围和覆盖面,降低金融和经济交易成本。深化全州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评级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发挥信用引导信贷资金配置的正向激励作用,加大对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农牧区专业合作组织、农牧户、各民族青年创业者的信贷支持,逐步形成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和信贷支持为一体的金融支农支小框架体系。广泛开展金融生态县、乡(镇)、村、社区创建活动,培育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文化,持续提升辖区金融生态环境软实力。

二、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一)加大对高原现代生态畜牧业示范区建设的信贷投入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推动高原现代生态农牧业发展,增加对草地生态保护及建设、饲草基地建设工程、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工程建设、畜产品加工基地建设等项目的资金支持,同时加大对农区暖棚蔬菜和食用菌基地建设、草原鸡、藏香猪、冷水养殖等特色产业发展建设的资金支持。加大货币信贷政策支持倾斜力度,在坚持利率市场化原则下,实行优惠利率政策,加大金融扶贫力度,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扩大县域经济发展的货币供应量。

(二)加大对工业集中发展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园区企业的信贷支持

各金融机构要关注四县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主动加强与园区企业的联系沟通,了解园区建设困难,积极向上级主管行推荐园区建设信贷需求项目,加大对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推动园区建设,促进我州工业转型升级。

(三)强化“绿色信贷”政策

海北是环青海湖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核心区域,是中国西部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绿色信贷政策,坚持差别化金融政策,限制发放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防止污染企业和高耗能落后产能向我州转移。

(四)加大对文化旅游产业的支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立足我州旅游业和文化产业现状,加强对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支持,支持特色旅游产品生产、民族特许产品加工,提升旅游文化内涵。同时积极参与旅游项目信贷业务创新,开发旅游与休闲度假、体验互动、文体、农业等产业深度融合的贷款项目,提升旅游、文化产业的层级,提高旅游文化产业在地区经济中的地位。

(五)积极落实民贸民品优惠信贷政策

按照《“十二五”时期海北州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和《青海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列入企业名录但未申请优惠政策贷款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与企业和民委沟通,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到财政贴息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应对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按季及时办理贴息业务。

(六)积极探索信贷服务的新模式

各金融机构应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满足农牧业的金融需求;大力推广“龙头企业+农户+信贷”、“龙头企业+基地+农户+信贷”、“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信贷”等信贷模式,提高对订单农业的信贷支持;运用“银行+保险”、“银行+担保”、“银行+保险+财政补贴”等新型融资模式,拓宽农村专业合作社及小微企业的贷款渠道;加大企业票据融资的宣传力度,鼓励辖区企业运用票据贴现业务融资。

三、支持民生事业发展

金融支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创建活动,必须坚持民生优先,为群众谋利益、求实惠。

(一)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贷支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在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廉租房、公租房建设项目给予信贷支持,不断提升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在金融业务中的比重。

(二)继续推进普惠金融服务

各金融机构要强化社会责任,切实加大对民生工程建设的信贷扶持力度,继续加大对民生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密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全面推广“创新培训+小额担保”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模式,深入推进助学贷款工作,落实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继续开展大学生“村官”创业致富贷款、青年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等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四、建立健全金融维护稳定特别处理机制

(一)建立金融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领导机制

建立由州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州金融办与人行、银监分局共同组织协调,各金融机构参与的金融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负责全州金融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金融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加强培训与演练,提高金融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资金保障工作

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人行海北中支应根据上级金融部门授权,立即启动国库应急预案,开辟国库资金拨付绿色通道;启动现金供应处置预案,做好资金调度,保证资金供应,防止挤兑事件发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发挥支付中介的作用,提供多种服务,保障群众基本金融服务需求。

(三)实施灵活应对突发事件的金融服务措施

各金融机构要尽最大努力维护正常营业秩序,增派守卫、押运人员做好营业场所、金库守卫和运钞押运,确保国家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要认真做好计算机等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防止金融业务社会服务功能系统中断事件的发生。确因形势危急需要暂停营业的,应及时转移现金、重要空白凭证、贵重金属等重要资产,并采取网点公示、短信群发、媒体公告等方式,做好服务半径内的客户公告。对突发事件发生地信用卡客户,免除持卡人突发事件持续期间账单期产生的滞纳金和利息,不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保险机构派员赶赴事件现场,优化理赔程序,建立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高保险理赔的效率和质量。

(四)严防非法势力利用金融网络洗钱和融资

各金融机构应保持与当地维稳部门的畅通联系,及时了解维稳重点对象情况。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交易金额、频率、流向等异常情况的监控,对涉嫌洗钱和可疑融资行为,按程序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对涉嫌犯罪的,直接向侦查机关报案。乡镇金融指导员、农村金融宣传员负责搜集信息,及时发现农村牧区不稳定因素和不正常资金变动及金融交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金融协调服务部门。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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