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工作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根据州委、州政府《关于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北发〔2011〕11号)的精神,决定将原来由州政府法制办统一履行的行政执法证件备案权、颁发权、年审权下放到各县政府。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证件制发权限下放和证件换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级负责,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证件制发权限下放工作

根据北发(2011)11号文件精神,由各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县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和考试,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备案和年审等工作。州级各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和考试、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备案和年审仍由州政府法制办负责。国家各部委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继续有效,备案工作由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二、精心组织,统一行动,切实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换发工作

行政执法证件制发权限调整后,须对全州现有行政政府证件进行全面更换。请各县政府法制机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换证工作。

(一)严格审查,把好换证质量关

本次换证范围为原持有青海省人民政府发放的《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的行政执法人员;颁证范围为在编在岗尚未办理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工作人员,同时必须经过法制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在岗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

各县、各部门要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对每一个换发、申领证件的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审查其持证资格。对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不在执法岗位、非在岗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未参加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予发证。

(二)切实加强对证件的管理

换发证件时,各县法制机构和各部门应将原行政执法证件收回并集中上缴发证机关。证件遗失的,必须先登报作废后方可换发新证;离开执法岗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及时收回证件上缴发证机关。否则,不予换发该单位新的行政执法证件。

因岗位变动需要重新申领执法证的每年度5月、11月向本级政府法制办申领。

发证机关必须认真履行证件备案和年审制度。

全州行政执法证件格式必须统一,具体格式和标准由州政府法制办确定。

各县法制机构每年5月、11月分两次向州政府法制办上报行政执法证件颁发备案统计表。

(三)统一行动,切实加快证件换发工作。

从4月开始,我们的各项行政执法工作相对进入繁忙期,为保证各地各单位工作的顺利开展,此次换证工作从4月25日开始,6月30日结束。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工作进度计划,抓紧实施。全州新的行政执法证件将从7月1日正式启用。原《青海省行政执法证》和《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同时作废。

三、及时做好证件换发的材料上报

各县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各执法单位有关颁证事宜。州直各部门请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本部门“海北州行政执法证申领表”、“海北州行政执法监督证申领表”、“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执法证件备案登记表”(打印件一式叁份)按要求填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时,将本单位领证人员电子版照片(红底一寸)报送州法制办。

联系人:周宁

联系电话:864340713909709942

联系地址:州政府综合办公楼417室

附件一:海北州行政执法监督证申领表

附件二:海北州行政执法证申领表

附件三: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备案登记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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