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金融支持企业名录筛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北政办〔2010〕123号
颁布日期:2010-09-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金融支持企业名录筛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0〕123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人民银行海北支行制定的关于《海北州金融支持企业名录筛选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海北州金融支持企业名录筛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推动银企合作,促进海北辖区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企业的信贷投入力度,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改善金融服务,促进海北经济稳健发展,结合海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支持企业名录的筛选范围是在海北州境内依法注册设立的各种类型的企业。

第三条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根据本办法筛选产生《海北州金融支持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印发给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可参考此名录,按照“独立审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银企双赢”的原则给予信贷支持。

第二章名录准入条件

第四条企业的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辖区经济政策导向,符合循环经济、节能减排、低碳经济和生态环保的相关要求,并通过环保部门的环保测评。

第五条企业有效益,产品有市场。企业经营效益良好,主营产品有一定市场竞争力和品牌效应,产销率在90%以上,对安置就业、促进农民增收、拉动本地经济增长及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具有明显作用。

第六条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严格遵守财务制度,配备财务管理专业人员,正确编制各类财务报表。

第七条企业注重维护信用,在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无不良记录,贷款、担保等信贷信息记录良好,无法院、环保和社保等部门的负面信息。

第八条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较强,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改善辖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辖区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有潜在市场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九条企业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比例占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

第十条企业自筹流动资金占流动资金需求总量的20%以上。

第三章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操作流程:贷款企业申请→报当地经济和商务委员会初审并汇总→人民银行审核并印发《名录》。

第十二条申请:贷款企业在填报《海北州金融支持企业名录筛选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见附表)时,应在当地经济和商务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名录准入条件进行自我测评。具备条件的企业方可进行填报。申请人申请入选《名录》,应当如实填报《审核表》(一式三份),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初审:各县经济和商务委员对企业提交的《审核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州经济和商务委员会汇总。州属企业可直接向州经济和商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汇总:州经济和商务委员会对各县上报和州级收报的《审核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并于季后五日内转交给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

第十五条审核: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对《审核表》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产品转化能力强,企业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拥有相应数量的物资财产,能够作为贷款的保证抵押,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企业效益。产业优势强,带动面大,对增强区域财力、安置就业和带动农户增收有明显促进作用,在国内同行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三)具有《贷款通则》规定的借款资格。

(四)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账户开户许可证按期年审。

(七)企业已申领贷款卡并年审。

(八)企业征信系统企业财务报表齐全。

(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期年审。

(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按期年审。

第十六条推介: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按上述内容对《审核表》进行审核研究后,按年度向海北辖区各金融机构印发《海北州金融支持企业名录》。

第四章融资洽谈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银行、企业之间应加强联系和沟通,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涉及资金融通、信用环境建设、债权维护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八条州、县政府可在每年第一季度末组织入选《海北州金融支持企业名录》的企业和海北辖区各金融机构召开“企业融资洽谈会”。

第五章管理实施

第十九条各金融机构根据《名录》选择支持对象,建立信贷项目库。

第二十条各金融机构对入选《海北州金融支持企业名录》的企业,按照“独立审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银企双赢”的原则给予信贷支持。

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按照《海北州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办法》,对海北辖区各金融机构支持入选《名录》企业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

第六章名录退出

第二十二条已入选《名录》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按规定将该企业从《名录》中删除:

(一)企业财务管理混乱、有严重偷税漏税行为的。

(二)企业生产技术落后、环境污染严重。

(三)企业提供虚假财务信息,骗取银行贷款的。

(四)企业贷款逾期超过一年不能归还的。

(五)企业挪用贷款的。

(六)企业拒绝或阻挠金融机构开展贷款管理工作的。

(七)企业不参加贷款卡年审,或未通过贷款卡年审。

(八)企业发生不良信用记录。

(九)融资企业有损害金融机构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海北州金融支持企业名录筛选审核表

年月日

企业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

名称

所属行业

所属县区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本

注册时间

详细

住址

注册

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

规模

工商登记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法人

代表

联系

电话

财务部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经营范围及主导产品

报告期融资需求信息

报告基期时间

截止年月日

基本财务信息

资产总额

负责总额

所有者权益

销售收入

利润总额

入库税金

应收账款余额

银行贷款余额

其他借款余额

企业项目融资需求

项目简介

项目总投资额

拟贷款金额

拟贷款期限

意向银行

流动资金融资需求

拟贷款金额

意向

银行

担保措施

县经济和商务委员会推荐意见

年月日

州经济和商务委员会推荐意见

年月日

人民银行审核意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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