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南州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南州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黄南州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2013〕8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1日
黄南州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充分激发投资增长的内生动力,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保持稳定健康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2〕65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抢抓国家进一步推进支持青海等省藏区发展和长治久安各项扶持政策带来的重大发展机遇,发挥好我州的比较优势,拓展投资领域,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跨越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建设,促进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提高,推动民间投资实现新跨越、再创新优势,为全州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增添内生动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科学发展与促进民间投资相统一。立足生态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把加快产业集约发展作为引导和促进民间投资的中心工作,促进民间投资由资源依赖型与粗放发展向科技依托型与集约发展演进,加快构建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新格局。
(二)坚持统筹改革开放与促进民间投资相统一。以改革促开放,以开放促投资,推进投资体制机制和环境创新,不断消除制约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优化发展环境,主动捕捉发展机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形成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投融资体制机制和人文社会环境,不断放大民间资本在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内生动力。
(三)坚持统筹区域特色与促进民间投资相统一。充分运用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发挥政策对民间投资的调动作用,统筹兼顾全省“四区两带一线”区域发展战略与我州现有的农牧、铝金、水电、文化旅游、蒙藏药五大特色产业资源与产业基础,鼓励多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联合创新投资,逐步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格局,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跨越发展。
三、措施责任
(一)激发民间资本投资的活力。
1、明确支持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参与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电力、天然气及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基础电信运营、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土地整治等领域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参与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参与发展医疗、教育及社会培训、社会福利事业以及文化、旅游、体育等产业。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投资发展传统商贸流通和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以及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农村信用社的改制工作,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各县、各部门要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允许和支持民间投资在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或限制的领域,以多种形式设立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一律不受资金额限制,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创办民营企业。对列入各级政府规划的交通、能源、城建、社会事业等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重大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规范和完善面向社会的招标投资主体制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重大项目,采取独资、合资、BT(建设—转让)、BOT(建设—经营—转让)、PPP(公私合作)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项目投资建设经营,实行与国有企业同等的价格和政府补贴政策,从机制上保障项目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2、营造民间投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营造民间资本广阔的市场投资空间。大力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促进投资重点转向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一般竞争性领域,享受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同等的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任何地区和部门对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民间投资的附加条件。
3、建立健全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长效机制。对已明确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投资领域项目,都要向民营企业开放。各县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经营性项目招商推介制度,引导民间投资建设、营运或向民间资本转让股权、经营权。凡符合相关条件和资格的民间投资项目享受与当地重点项目同等优惠政策,在项目审批、用地指标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各级政府安排的企业发展财政性资金,一律面向社会公告,接受各类企业申报,并按规定确定补助安排。加快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平台建设,逐步将具备条件的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平台进行交易。大力推进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制定简明清晰的审批流程图,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管理标准、管理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建立健全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长效机制,为民间投资进入鼓励发展领域营造公平、高效的市场环境。
(二)鼓励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领域
1、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受让等多种方式参与公路、水运、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站场等项目的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普通客货运输、出租车运营业务和公路货运中介服务、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等运输辅助业务,参与各种货运业务、特色客运业务;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交通信息化、城市公共交通、农村客运等公共事业领域。
2、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按照遵循规划、政策支持、保障权益、公平对待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营蓄引调水、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村村通自来水等工程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对按规定投资建设的项目,可按“先建后补(奖)、以补(奖)促建”的原则给予补贴或奖励。民间资本通过承包、租赁、参股等形式参与盘活现有水利工程资产,参与公益性或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可与国有企业一样依法享受政府性资金支持政策和用地、用电优惠政策。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对水利灌溉工程的投资,可视为固定资产,允许进入企业成本核算,其中涉及税收的按税法规定执行。
3、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电力、电信和能源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和电网、资源再利用等项目建设,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建设;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为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石油、天然气企业开展合作,以多种形式参与天然气区域性输配管网、天然气储存转运设施等建设,以及从事相关仓储和转运服务。
4、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勘探开发。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主体根据土地整治有关规定,申报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矿业权人采取独资、合资等多种方式参与矿产资源勘查。鼓励国有地勘单位以技术入股方式参与民间资本合作勘查,合作勘查成果依法处置后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分享找矿成果收益,民间资本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让该探矿权。民间资本投资矿产勘查项目符合扩大勘查范围条件的,扩大勘查范围部分的探矿权可依法依规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对民间资本投资开发共伴生矿产、尾矿和低品位矿产资源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5、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园区基础设施和特色产业开发。引导民营企业按照规划参与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区、有机畜牧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农牧、铝金、水电、文化旅游、蒙藏药等特色产业开发及产业链延伸配套项目。
(三)引导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1、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完善市政公用产品收费政策和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市政公用产品收费体系。开放城镇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市政园林绿化等领域的资本、经营和作业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2、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研究制订公共租赁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合理规定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销售价格。支持民间资本根据州、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价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出售。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1、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引导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医疗保险定点等服务。民营医疗机构在医院等级评审、医护职称晋升、临床医疗技术准入、人才培养、科研立项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标准、享受同等待遇。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用电、用水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相同的价格政策,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按照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
2、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托养服务和残疾人康复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区养老服务网点连锁发展、扩大布点。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和社区养老服务,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和残疾人康复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依法按土地划拨目录划拨土地。
3、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教育机构。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引导民间资本按照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国家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标准,以多种形式兴办职业教育、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对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且不属于买卖、赠予或者交换行为的,办理过户手续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新建扩建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规费减免政策优惠。对民办学校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规范民办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教育培训等工作环节,对民办学校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进行备案管理。
4、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产业。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博物馆、文化、图书、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演艺、娱乐、动漫、工艺美术、文化会展等文化服务领域;鼓励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参与旅游重大项目开发、景区景点建设、旅游休闲产品研发等。鼓励民间资本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展示、传承、宣传活动。在国家许可范围内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可录类光盘生产和只读类光盘印刷复制经营活动以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产品发行经营活动。
5、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投资旅游产业。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投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兴办旅游职业培训学校,开发特色旅游商品。支持民间资本兴办旅行社,投资经营旅游饭店、旅游交通和观光巴士、旅游客车、汽车租赁、游船游艇等旅游车船业。鼓励有实力的民间资本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围绕高原风光、草原生态、民族风情、宗教探秘等主题,因地制宜开发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高端旅游产品及相关设施。规范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业,支持民间资本开办家庭旅店等微小型旅游宾馆,兴办兴建旅行社及其他旅游设施,开发乡村旅游、生态旅游、文化旅游、工业旅游、休闲观光旅游等旅游产品和特色线路。
6、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投资体育产业。支持民间投资建设体育场馆、体育健身、全民健身中心等体育基础设施。投资兴办各类体育学校、体育俱乐部等。兴办各类体育彩票投注点、体育服装、体育器械等体育用品生产、销售企业及体育用品专营店,组建各类体育服务、体育中介和体育经纪人机构,举办体育竞赛、体育健身表演及群众性体育活动。
(五)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1、进一步降低民间资本投资金融的准入门槛。根据银行业准入的条件和程序,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畅通审批渠道,公开审批流程,不断提高银行业市场准入的透明度,鼓励各类投资者平等竞争。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服务指导,在增资扩股、股权改造、并购重组等过程中为民间资本投资入股创造公平竞争条件。
2、鼓励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金互助合作社等金融服务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行业扶持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民间资本设立保险代理、经纪、评估机构,投资开展养老、健康、责任、汽车、农业和信用等专业保险经营。
3、鼓励支持民间资本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民间资本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种股权投资基金。建立政府引导基金,通过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扶持民间资本股权投资机构发展。完善民间投融资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开展股权质押登记、商标权质押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为民营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担保渠道。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面向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专营机构,积极开发符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创新服务,多渠道、多方式满足民营企业的信贷需求。
(六)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现代服务和现代农牧业领域
1、鼓励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现代服务业领域。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参与物流、信息、科技、商务等现代服务业,建设社区购物中心、社区商业、信息与服务外包基地、商贸综合体、新型专业市场、综合性生产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连锁经营企业在电子商务技术、物流技术等的投资,提高连锁经营企业科技含量及经营管理水平。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快递、商品配送、大宗物资物流等重点物流领域。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运输、仓储、配送、物流信息化等领域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物流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
2、鼓励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业发展;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建设改造农产品零售网点,开展“菜篮子”配送经营,投资经营家政服务、生活服务网络平台等基础服务设施。支持民营企业承担“早餐工程”、“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体系项目,参与“标准化菜市场”、“农超对接”等农产品现代流通业建设和经营。
3、鼓励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现代农牧业领域。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租赁、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方式,投资参与标准化高效栽培、生态种养、有机养殖等技术开发和特色优势农畜产品基地建设、农畜产品精深加工、标准化规模养殖、高效节水农业和循环生态农牧业发展、农牧业生物质产业开发等现代农牧业项目。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
1、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鼓励民间资本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扶贫开发,实现产业有序转移,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2、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以新型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应当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限制性附加条件。
(八)大力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
1、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鼓励民营企业自建或与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发机构、技术示范基地等,集聚创新资源,增加技术储备。支持民营企业与研究机构联合申请国家、省级科技开发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引导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实施各类科技计划,依靠科技创新做强做大;加大先进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对民营企业的开放力度,推进创新平台的资源共享。
2、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品牌。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为民营企业注册商标和争创青海省著名商标、青海省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提供全方位服务。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和申报知识产权。引导出口创汇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增强商标国际注册和保护意识,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和申报知识产权,帮助出口创汇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利用自主品牌开拓国际市场。
3、完善对民营企业的科技服务。加快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建立落实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完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质押流转、技术投融资等服务。鼓励民间投资设立新型转化实体,发展包括创业投资、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等多种业务的综合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
4、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大力发展新产业开发新产品。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制品、新能源、新材料、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环保等领域加快发展。支持民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实现产品升级换代,提高市场占有率。落实和完善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加大创新型人才、创新性团队的引进力度,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开发新产品提供便利条件。
5、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采取补助、贴息、担保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大力发展生物、节能环保、新能源和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引导民营企业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争取国家支持其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引导和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的民营企业;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成技术创新联盟,承担实施国家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展创业投资,参与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推动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共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产业,对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实施扶持性电价政策。
(九)鼓励民间投资转型升级和外向发展
1、促进民间投资优化结构。鼓励民营企业加大产业升级投资力度,通过开展技术改造,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参与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服务外包、物联网、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潜力的新兴产业,鼓励民营企业整合资源,由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传统加工等低端行业向研发设计、咨询服务、信息技术等高端行业转移,促进投资结构优化。
2、支持民间投资外向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有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不断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化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独立或与其他各类所有制企业组成联合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共同开拓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市场,提高跨国经营能力。健全民营企业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为民营企业“走出去”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服务和支持,使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十)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
1、投资政策。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要求和发展变化需要,适时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在安排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等政府性资金时,落实“公平待遇”的原则,逐步增加支持民间投资在农牧业开发、技术创新和改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教育、社会福利、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事业、商贸流通等方面的项目和资金数量。利用政府性资金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投资传统优势产业链延伸和县域经济发展等领域。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民间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批事项,纳入绿色通道,实行快速限时办理制度,并提供全程跟踪联系服务。
2、财政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各类财政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补助性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技术改造、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和产业调整资金时,优先扶持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符合产业政策及申报国家各类补助资金条件的民营企业。积极构建民营企业贷款项目与金融机构对接平台,帮助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有资金需求、有信用的民营企业进入“贷款绿色通道”。对国家投资支持的民间投资项目,地方财政要按要求安排配套资金;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保障民营企业平等竞争政府的采购活动;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3、税收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省上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民营企业投资经营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降耗项目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对从事鼓励类产业且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享受国家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照国家税法规定免征营业税;民营企业投资经营污水处理、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兴办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及投资文化旅游产业的,按相关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至2020年期间,依照国家税法规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民办社会事业进行捐赠,符合现行税法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4、土地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省上出台的民间投资项目享受用地有关扶持政策,民间投资参与基本公共服务、重大基础设施、优势特色产业、商贸流通等领域的合理用地需求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用地享有平等权利。在依法合规的前提条件下,支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以市场交易、合资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其他国有建设用地。支持民间投资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有关部门不得收取增加容积率部分土地出让价款。各县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将民间投资用地纳入计划,保障民间投资重大项目用地。
(十一)大力加强投资环境建设
1、规范投资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投资监管,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帮助民间投资主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安全生产、规范管理;督促民间投资主体依法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切实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引导民营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和信用建设,树立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加强规划引导。充分发挥规划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中的总体指导作用,鼓励民间资本优化投资结构,科学布局,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和民间投资研究机构参与规划前期研究工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规划和项目计划时,吸纳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考虑民间投资发展需求,规划好建设项目和空间布局,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积极投资建设。
3、完善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产业发展政策信息和市场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产业投资政策信息、市场准入标准、投资管理规定、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地区发展建设规划、招商引资项目等相关信息,主动向民间投资推介有利于结构调整、具备发展潜力、适合民间投资参与的建设项目,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加快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简便易行的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管理体系,依法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市场准入标准及废止的法规政策规定,为民间投资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加强民间投资的动态监测,健全完善民营企业联系制度,及时掌握民间投资运行情况;加强对相关产业发展前景分析研究,引导民间资本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正确判断投资形势,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大力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通过服务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途径,引导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服务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建立健全为民间投资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促进民间投资主体与政府机构之间、民间投资主体相互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不断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的社会服务。
4、加强收费监管。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任何收费项目。符合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有收费标准下限的,按下限标准执行;有减免优惠政策的,一律优先执行减免优惠政策;规范收费管理,严肃查处乱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4、保护合法权益。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时,要充分听取有关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各级行政机关要全面规范自身行政行为,推进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权力公开有序运行,营造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建设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商业贿赂、限制竞争和行政垄断等违法行为,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力度,为民营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提高民营企业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畅通企业维权渠道,建立行政部门、行业组织、舆论监督、法律救济共同组成的维权网络,营造亲商、重商、护商、安商的社会氛围。
5、优化用人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民营企业的人才培训纳入总体规划,适时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公益性培训;指导民营企业制定、完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和职工培训计划,实施岗位技能培训;大力组织民营企业家参加高端培训、论坛座谈,提升民营企业家综合素质,促进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力实施人才强州战略,完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使民营经济组织的各类人才在政府奖励、职称评定、专家选拔、成果申报、教育培训、参与社会管理、人才流动、权益保障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在民营企业中加大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优秀专家等各类专家的培养选拔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引进人才,支持高层次人才以专利、成果、技术、资金等要素投资入股并参与分配。
6、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专题宣讲、媒体宣传和现场咨询等方式,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州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提高民营企业学好、用好、用够政策的能力;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发展民间投资的重要性;加大对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宣传力度,及时表彰奖励先进典型,引导民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为民间投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分工责任。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民间投资主体广泛参与的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工作格局,及时研究解决民间投资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州县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支持民间投资的方针、政策、措施纳入部门工作重点,按照责任分工,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具体措施,建立部门“一把手”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制度,认真抓好国家和省州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各项工作的落实。对贯彻落实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衔接沟通,积极配合支持。州政府督查室要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加大对国家和省州出台的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督查,促进政策措施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加强治理,优化投资环境。各地要把投资环境综合治理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鼓励、支持民间投资政策措施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畅通投资环境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必须一抓到底,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确保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妥善解决。各级监察部门要定期开展涉企“三乱”问题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突发的涉及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的群体性事件或治安事件,相关领导要做到靠前指挥,依法处置。对蓄意破坏投资环境,敲诈勒索、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秩序的人和事,要做到依法果断,严厉打击,震慑犯罪,教育社会,保护合法权益,努力为民间投资提供良好的法制和社会环境。
(三)加强检查,及时跟踪落实。各级发改部门要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跟踪各项措施的具体落实,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并按年度将工作完成情况汇总报州政府。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