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民银行黄南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进全州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黄政办〔2010〕72号
颁布日期:2010-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人民银行黄南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进全州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2010〕7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人民银行黄南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进全州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实施意见》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加快推进全州农牧区

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实施意见

人民银行黄南州中心支行

二○一○年九月

为进一步改进和提升我州金融服务“三农”工作水平,推动全州城乡金融协调发展,促进农牧业增产、农牧民增收,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进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161号)精神,现结合我州实际,就加快推进全州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努力提升农牧区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机制

(一)总体要求:开展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必须在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扣农牧区发展、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的主线开展;必须在坚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符合我州农村牧区实际的可操作性强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方式;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推动农牧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机制:按照“周密部署、协调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以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等主要涉农金融机构为创新主体,其它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政府和经济金融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科学整合金融信贷资源,突出重点领域,辅以必要的扶持政策,建立和完善农牧区金融创新的决策支持系统和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创造一批适合我州农牧区实际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从而满足农牧区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让农牧区和农牧民得到更实惠、更便捷的金融服务。

二、结合实际,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一)延伸金融在文化产业领域的触角。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精神,要将发展热贡文化产业作为我州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突破口,鼓励各金融机构紧紧抓住国家拉动内需的有利时机,重点加大对“一区、九品、十大工程”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一是结合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建立热贡文化企业资产评估体系、信用评级体系和金融服务考评体系,鼓励金融机构根据热贡文化产业项目资金需求和现金流分布,确定合理贷款期限和利率;引导金融机构探索联保联贷、权利质押贷款等方式,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二是各金融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设立专门的服务部门,通过推出信贷、债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多种金融工具相融合的一揽子服务,主动向热贡文化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三是进一步完善农牧区银行卡刷卡环境,提高保险服务水平,有效分散热贡文化产业项目运作风险,促进农牧区文化市场繁荣发展。

(二)深入推进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一是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开发多样化信贷产品,最大限度满足农牧民多元化信贷需求,从而有效支持现代设施农牧业、有机畜牧业以及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支持农牧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以及“农家乐”、“牧家乐”等休闲旅游业的发展;支持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和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工程。二是积极扩大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覆盖面,大力支持农牧区商业、服务业、流通业、小手工业等行业发展。三是金融机构在自身权限内,在农村信用工程创建和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的基础上,对守信用农牧户核定授信额度,发放循环授信凭证,实行“一次核定、总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到期归还”运行模式,切实为农牧民贷款提供便利。同时,对于资信状况良好、资金需求量大的用户以及联保组织,提高授信额度,加大支持力度。

(三)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范围。一是各金融机构要不断创新涉农信贷管理制度,扩大农户和中小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房地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企业仓储等抵押贷款,稳步发展仓储、存单、结算单、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作为贷款担保。二是探索开展农牧户林权抵押贷款。随着黄南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金融机构可根据林业生产周期、造林融资需求、林种经营模式,积极探索发展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为核心的金融创新业务,重点创新林业信贷的担保方式和运作模式,建立针对性强、支持重点突出的林业信贷产品体系。三是金融机构要加快与合法担保公司、行业协会等信用共同体的合作,加大联合信用贷款发放力度,并通过规范信用共同体内部的资信公开、信用评估、贷款催收等程序,促进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扩大信用贷款发放。四是探索组建中小企业联保、商户联保等组织,积极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的融资担保服务,使担保公司充分发挥其融资平台作用。

(四)加快金融服务方式创新。一是通过成立“信贷服务大厅”,实行信贷政策公开、制度公开、程序公开、操作公开、限时办结的“阳光信贷”,努力推动我州金融机构提高办理信贷业务的透明度,确保农民获得贷款的公平权。二是引导金融机构在自身信贷审批权限内,提高信贷额度,简化审批流程,提供可供选择的还款付息方式,推广金融绿色通道,对评定的信用户可在柜台直接办理贷款业务,为农牧民和中小企业提供及时、周到、优良、便捷的服务。三是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涉农中小企业财务辅导工作,建立涉农中小企业重点联系制度,帮助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努力消除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涉农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四是大力发展订单农牧业贷款,鼓励发展“公司+农(牧)户”、“公司+中介组织+农(牧)户”、“公司+专业市场+农(牧)户”等模式,促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根据农牧业发展资金需求的季节性特点,探索建立农牧业订单贷款管理制度。五是推行农贷信贷员包村到户和客户经理定制式、精细化服务,为农牧民提供更周到的服务。六是大力改善农牧区银行卡使用环境,积极发挥农业银行的“金穗惠农卡”、农村信用社的“紫丁香卡”优势,为农牧民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特别是向农牧户发放小额贷款和财政补贴提供切实便利。

三、加强协作,发挥配套政策的组合效应

(一)充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改进和完善配套金融服务。一是人民银行要综合运用支农再贷款、存款准备金及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建立推进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正向激励机制。二是加强农牧区信用体系建设。金融机构要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开展农村、县域企业信用评级,努力改善我州的金融生态环境。三是加快农村支付体系建设步伐,提高农牧区支付结算业务的便利程度。

(二)实施市场准入扶持政策,激发金融机构工作积极性。要按照“宽准入、严监管”和“区别对待”的原则,积极鼓励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实行市场准入扶持政策。一是优先支持支农成效显著、风险控制能力强、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新的涉农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的基层机构网点优化调整。二是支持已具备条件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在我州设立营业网点。

(三)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增强金融资源向农村投放的吸引力。一是政府对农户贷款执行的基准利率部分给予适当贴息,对于发放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二是建立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对于经考核达标的金融机构,在财税、监管和货币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奖励。三是进一步完善以财政为依托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股,通过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协作,建立起有较强融资担保能力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从而缓解我州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四是探索建立保险补贴金制度,为提供涉农业务的保险公司、参保企业与农户提供保费、经营费用和超赔费用补贴,积极为农民和农业提供新的更适合的保险品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地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人民银行黄南州中心支行要加强业务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建立政府积极支持,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为主导,涉农金融机构为主力军,财政、保险及其他金融机构等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将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整合资源,强力推进。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梳理现有的涉农信贷产品和信贷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以及我州经济发展特点,整合资源,努力探索适合我州农牧区实际的涉农信贷产品和信贷管理模式。

(三)部门合作,协调联动。建立信贷资金、财政资金、保险资金共同为农牧区提供有效金融服务及风险分摊的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创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得互相推诿。工商、税务、法院、质检、药检、劳动监察、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金融机构工作,加快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同时。同时,在建立信用乡镇、村、户的基础上,各乡镇要积极配合农信社尽快健全涉农中小企业和农牧户信用档案,并积极推动农牧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政策宣传活动,向农牧户和涉农企业宣传推介符合其自身实际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同时,注重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培养广大农牧民、涉农企业的信用意识,营造良好的农牧区信用环境,为农牧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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