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宁市公安局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宁市公安局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宁市公安局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公安局制定的《西宁市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西宁市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
(西宁市公安局二〇一一年六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全国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方案》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汲取“4.9”纺织品大楼火灾和“5.23”青海大剧院施工工地火灾教训,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采取“辖区政府负总责、主管部门各负其责、有关部门依法督促”的方法落实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责任制,集中消除和整改以建筑消防设施有效性、影响灭火救援障碍物、易燃可燃建筑材料、建筑施工工地为重点的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西宁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此次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具体工作由西宁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各区县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专门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认真抓好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部署、检查、整改、验收、执法、督察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为指导和督促全市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开展,市“防火墙”领导小组将对各区县、各园区和各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三、时间安排
2011年6月15日至2011年10月31日
四、范围和重点内容
本次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范围以“六项”工程为主要内容:
(一)“阻断”工程
6月30日前清查所有在建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公安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精神,施工现场作业区一律不得搭建板房、帐篷,不得留宿人员;清查所有在建施工工地外墙保温工程,凡即将实施或正在实施易燃、可燃保温安装的,一律停止施工,拆除、清理易燃可燃保温材料;清查所有人员密集场所,凡设置有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的,一律彻底拆除。
(二)“优先”工程
7月30日前结合各地正在开展的“防火墙”工程和“百日会战”,优先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加速会战进程,限定于7月30日前,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100%达标,切实提高社会单位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三)“打通”工程
8月30日前清查所有商场市场,对封堵建筑物窗户或未设置窗户等行为,无论建筑内有无机械排烟设备,一律强制打通作业,确保火灾状况下烟气的排放和灭火扑救作业。
(四)“拆除”工程
8月30日前清查所有人员密集场所,凡建筑外墙设置大型广告牌,阻碍灭火救援行动、阻碍火灾状况下室内烟气排放,一律彻底拆除。
(五)“畅通”工程
9月30日前清查辖区所有建、构筑物,实施消防车道、消防车作业场地、建筑物火灾扑救面专项治理,清理建筑物消防车道和大型消防车作业场地,清理建筑物火灾扑救面,畅通灭火救援的道路、场地、作业面。
(六)“保障”工程
10月20日前清查辖区各类场所,坚决消除建筑消防设施类火灾隐患,凡消防设施未处于完整好用状态的,一律停业整改;凡建筑消防设施无维保单位的,要督促单位限期签订维保合同,及时解决设施类故障、隐患;要认真贯彻《青海省消防条例》,督促单位落实消防设施年检制度,及时发现消防设施潜在性问题。
五、工作措施
(一)采取挂牌督办,强化整治力度
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针对“六项”工程开展中存在历史遗留火灾隐患、建筑消防安全设施存在“硬伤”、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整改难度极大,以及“六项”工程未能实现的辖区社会单位或场所,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经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层层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
(二)发挥部门职能,切实消除隐患
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整治情况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城市规划部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不得批准;安监、建设等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质检部门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工商、质监、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解决突出问题,保障整治成效
各地区要着力协调解决好整治期间的各种难点问题,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好“六项”工程,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结合“防火墙”工程和“百日会战”对在用和在建的高层建筑要逐栋开展检查,逐栋建立工作台账,做到辖区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情况底数清、情况明。对社会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严格履行对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加强领导,督促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总结推广整治火灾隐患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力态势,最大限度地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二)加强部门联合,强化执法力度
各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三)提高单位认识,加强查改能力
通过开展四个能力培训,各单位要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944.1-2010》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限期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对危险部位临时查封,进行整改。单位未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区要大力宣传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五)加强信息报送,强化方案落实
各地区要在每月25日前,将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附表统计情况(附件一、二、三)上报西宁市“防火墙”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消防支队联系人:张晶,联系电话:8166305)
附:1.“六项”工程实施统计表
2.火灾隐患大排查情况登记表
3.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六项”工程实施统计表
主管部门:填报时间:年月日
“六项”工程
清查数量(家)
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畅通”工程
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打通”工程
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拆除”工程
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阻断”工程
建筑消防设施效能“保障”工程
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优先”工程
附件2:
火灾隐患大排查情况登记表
主管部门:填报时间:年月日
单位名称
地址
单位
性质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存在的火灾隐患
已整改隐患
未整改隐患
备注
注:此表由参与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各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六项”工程实施统计表填写,报县(市、区)政府。
附件3:
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情况统计表
出动检查组(各次)
检查单位(家)
发现隐患(处)
《责令改正通知书》(份)
行政处罚(家)
罚款(万元)
临时查封(家)
三停单位(家)
警告(人)
拘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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