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促进银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玉政办﹝2015﹞83号
颁布日期:2015-06-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促进银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玉政办﹝2015﹞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金融机构:

现将玉树银监分局《关于促进银行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5日

关于促进银行业支持小型微型

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12〕1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7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文件精神,切实推动玉树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营收益结构,进一步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促进玉树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加快推进新玉树建设,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正确审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努力实现三个不低于。

(一)充分认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稳定就业、鼓励创业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当前,玉树灾后重建工作胜利收官,全州工作重心逐步转向推进社会经济发展上来,在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货币政策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增强玉树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银行转变经营方式,优化信贷结构和收益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经济职能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开创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新局面。

(二)正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近年来,各级政府、各经济职能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国务院大力推进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解决融资需求的决策部署,为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做出了努力和贡献,但当前玉树州小微企业“融资贵、融资难”的问题依然较为突出,主要体现在:内部因素方面,小微企业自身由于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管理不规范,财务体系不完善,抵质押物不足,粗放式经营管理的局面未得到有效改观;外部环境方面,由于玉树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市场环境、社会信用环境不佳,部分职能部门对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关注度不高,解决问题手段单一,银行业经营机制不合理,工作主动性不强,创新能力不足,信贷产品缺失。

(三)增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近年来,国务院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以支持和改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需求,青海省政府就落实国务院政策意见下发了贯彻落实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工作要求,小微企业发展备受各个层面的高度关注。各经济职能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强化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小微企业的主动意识,要对玉树地区小微企业在当下面临的困难和发展缓慢现状感同身受,想小微企业之所想,急小微企业之所急,进一步转变观念,改进作风,树立为民务实的工作理念,按照职能分工,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和制定符合玉树地区小微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强化各项优惠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要切实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同时要继续执行好现有的各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强化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人员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通报机制等“六项机制”建设,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的“四单原则”。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力争在服务小微企业外部环境建设方面取得更大的突破。

二、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机制建设

(四)强化对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确保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持续深入推进,成立副州长马铁峰为组长、玉树银监分局局长任青才仁为副组长,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发改委、经贸委、工商联、国税、地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领导和各县(市)政府分管领导组成的玉树州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小微企业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落实,征询和听取小微企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有关扶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玉树银监分局,负责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协作配合,增强工作合力,确保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五)细化对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规划的制定。小微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当前玉树州实际,依照辖区小微企业经营发展实际,不同发展状况以及不同行业的服务需求设计和制定各经济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实施的金融服务工作方案,以提升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为目标,建立稳固的新型政、银、企三方长效合作关系,全程服务支持,梯次目标培育为主要内容的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有条不紊地推进辖区小微企业稳健经营、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六)建立健全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机制保障。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和指导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总结近年来服务小微企业发展与管理中的经验与不足,梳理在资源配置、绩效考核、管理流程、信贷授权、产品开发等方面的制约因素,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整改和完善。要积极协调银行业上级主管部门研究解决合理设置信贷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增加经营自主性。在效率优先的基础上,各银行机构要将信贷资源配置、绩效分配等适当向小微企业倾斜,向服务小微企业部门和岗位倾斜。在绩效考核方面,对小微企业切忌采用一把“尺子”,一个“办法”,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因企制宜,“一行一策”,“一企一策”,确保服务小微企业工作取得实效。

三、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环境

(七)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体系建设。推进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体系建设,对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经济职能部门要坚持立足当地、服务小微的市场定位,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加大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为小微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融资辅导、信息核查、批量推荐等服务,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对接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实现小微企业融资的便利化和多元化。进一步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

1.建设信息网络平台。充分利用国家“十二五”期间推行中小企业平台网络建设的有利契机,依托网络平台高效便捷、受众广泛的功能,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的同时,加大地方投入,整合现有资源,统筹建设州级服务平台,尽快形成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平台网络。为广大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指导、信息发布、银企对接、监督投诉等服务,实现政、银、企全天候、常态化、无缝隙的对接,提高银行工作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的普惠程度和可获得性,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季召开由玉树银监分局、州金融办共同召集,各经济职能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银、政、企三方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通过推介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了解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解决小微企业在融资担保、经营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强化各项优惠政策的宣传,促进供需洽谈,努力构建银企、银政、政企信息交流平台,不断夯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基础,营造宽松适宜的发展环境,助力小微企业服务水平提升。

3.开通服务咨询热线。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热线,由各经济职能部门按照职权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为广大小微企业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工作,加大有关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市场准入、项目推介、金融产品介绍的宣传力度,提高小微企业客户对小微企业有关金融知识、产品的认知程度。加强金融知识基层普及力度,利用各类媒体,主动、持续宣传和推广小微企业服务的政策、经验和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八)严守风险底线,完善融资担保机制。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坚持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大方向,坚守有效识别、防范、化解风险的基础防线。合理确定担保费用,充分发挥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其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合理确定担保费用。鼓励以增资扩股方式增加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规模,增强担保能力,强化对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力度,鼓励商业性担保机构在玉树地区的设立。加强对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管理,防止借款企业违规挪用贷款。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具有核心竞争力、长期能够实现盈利、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不实行简单地压贷、抽贷、断贷。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公平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建立包括商业担保、互助担保以及混合担保等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明确担保比例,合理分担风险。通过建立健全担保准备金制度,加强反担保措施研究,完善再担保体系,降低担保机构风险等手段,强化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补偿机制建设,借助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增信作用,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同时各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同业的沟通协调,防范逃、废债,完善风险处置手段,依法维护银行债权。

(九)加强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动小微企业加入征信系统,引导信用中介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制度的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各行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信用档案,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为企业间信用信息查询提供平台,降低交易风险;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产品宣传、融资授信、财税扶持、年度检验、招投标、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十)切实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和各项激励政策。各经济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国家及青海省相关涉及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解和认识,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转让、信用担保等各项涉及小微企业减征、免征、税前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税收起征点、企业所得税征减免、计税范围以及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制定具体办法,进一步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玉树州财政局要切实按照青海省政府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总额同比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总额同比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规定,制定考核措施,加大对辖区银行业考核力度,建立银行业服务小微企业激励约束的长效机制。

(十一)有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要运用再贷款、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信贷政策工具,支持辖区中小法人银行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要积极争取支农再贷款资金与信贷调控措施捆绑使用政策,用于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县域小微企业信贷需求,并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对年末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达到要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政策规定,执行更加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

四、提升银行业服务小微企业能力和水平

(十二)着力加强服务能力建设。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建设,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以下放授信审批权限、提高风险容忍度、完善尽职免责制度、合理定价为重点,在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利率风险定价机制方面实现新突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整体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优先满足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的原则,在信贷资源上予以倾斜,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配置相应信贷规模,实行单独管理、专项使用、保证供给,从贷款规模上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并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还款方式的创新,积极为小微企业全面提供开户、信贷、结算、理财、咨询等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运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新渠道,提高服务便利度。鼓励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探索以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为主要载体,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经营模式。各机构要在每年一季度末向领导小组报送当年全行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按季度严格执行信贷计划。

(十三)着力推进“普惠金融”建设。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服务小微企业的内生动力和主动性,大型银行分支机构要坚持“抓大不放小”,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始终坚持“服务中小”,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中小法人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坚守“立足当地、服务县域、服务小微”的经营理念,科学规划,向服务薄弱地区延伸,有序推进空白乡镇网点建设和自助机具布设力度。

(十四)着力降低融资需求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和相关监管政策要求,及时清理收费项目,要在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水平、资金成本、管理成本和收益目标等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定价机制实施差别化贷款利率,尽可能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对诚实守信、经营稳健的优质小微企业减费让利。同时缩短融资链条,清理各类融资“通道”业务,减少搭桥融资行为,进一步规范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

(十五)着力强化服务产品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努力在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企业联保、互保贷款等方面进行创新,通过多种方式分散贷款风险,丰富小微企业专属服务产品,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创新小微企业贷款还款方式,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期限与货款回笼期不一致的期限错配问题,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五、强化监督管理发挥监管导向作用

(十六)科学设定不良贷款容忍度。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和内控水平,适度提高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要落实有关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含)的,不作为内部对小微企业业务主办部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小微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辖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以内的,该指标不作为监管评级的扣分因素。允许银行业对小微企业续贷业务若符合正常类标准,可以划分为正常类贷款标准执行。

(十七)建立定期监测和考核机制。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增量等指标建立月度监测制度,按季考核监管目标和信贷计划完成进度,半年下发通报,作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考核评优、高管任职评价、监管评级等依据。对进展缓慢的机构采取约谈、现场督导、下发监管意见书、限制市场准入等相应监管措施,督促落实整改。对当年未达到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工作目标的,将暂停该机构下年度新增业务和新设机构准入半年;连续两年均未达标的,将暂停该机构新增业务和新设机构准入一年的约束措施。

延伸阅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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