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补充修订《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补充修订《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补充修订《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外资[2005]1038号)文件进行修订和补充,通知如下:
一、扩大省级项目核准权限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下发核准文件前,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
二、有关特殊项目核准
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前往台湾地区的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简化部分项目申报内容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填报项目申请报告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不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其他项目仍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的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四、调整项目信息报告范围
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并购和竞标项目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信息报告。其他项目原则上不再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各市发展改革委要本着规范管理、高效服务的原则,做好项目初审工作,确保项目质量。要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要及时、主动调度本地区境外投资情况,加强数据统计分析。要注重与商务、外汇管理和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我省境外投资管理工作。
附件:1、山东省建设类项目申请报告表及填表说明
2、山东省并购类项目申请报告表及填表说明
省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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