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金融创新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加快金融创新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快金融创新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金融服务能力建设,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推动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金融服务创新
(一)鼓励银行增加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
1.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超过上年的,市政府给予奖励。
2.市、县两级政府性资金存款,根据各银行贷款增量和增幅情况,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向其倾斜。
(二)鼓励银行金融业务创新。
3.鼓励市内银行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工作开展好的,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4.市内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的,享受引进金融机构用房、用地等优惠政策。市人行、德州银监分局对“科技支行”实施差异化监管,简化业务准入程序,扩大不良贷款核销权。
(三)鼓励银行核销不良贷款。
5.市内银行自行核销不良贷款,市政府按核销数额的万分之三奖励市级银行。
(四)鼓励保险机构业务创新。
6.开展科技保险、专利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市政府对市级保险机构按保费金额的百分之五奖励。
(五)鼓励担保机构业务创新。
7.市内担保机构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担保增信的,属地政府按担保费的百分之五奖励。
(六)鼓励监管机构支持地方金融创新。
8.市政府依据各家商业银行奖励平均数和对其年终考核成绩奖励市人行和德州银监分局。
9.市政府依据各保险公司的工作情况,对市保险协会给予表彰。
二、支持金融产业体系建设
(一)支持金融机构开办设立。
10.注册(运营)资金超过1亿元的金融机构,在市金融商务区自建办公用房的,享受金融商务区用地优惠政策。(《德州金融商务区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11.在本市设立新的银行分支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基金公司、风险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运营)资金超过1亿元的,购买自用营业(办公)用房,属地政府按每平方米100元一次性给予补贴。
12.市外银行在德州设立分行及以上机构的,属地政府当年协调存款5000万元,设立支行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属地政府当年协调存款500万元,支持机构顺利开办。
(二)支持金融机构加快发展。
13.在本市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基金公司、风险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运营)资金超过1亿元的,自机构设立起3年内,依据其业务开展情况和对地方的贡献,由属地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14.在本市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基金公司、风险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运营)资金超过1亿元的,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等〕,依据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和对地方的贡献,由属地政府给予奖励。
(三)引导设立新型金融机构。
15.市、县政府以资本参股方式与引进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创投基金、增信基金、产业基金、科技担保公司等,为产业和企业提供多渠道融资服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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