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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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16 | 失效日期:2018-06-19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德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第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6日
德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政府投资、财政预算编制和项目追加及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绩效性进行统一审查、审核、评定与评价的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县(市、区)财政局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县(市、区)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发展改革、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财政投资评审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评审、公开评审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评审,打造公开透明、公正科学的评审机制,维护国家利益和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为使用下列资金安排的项目:
(一)预算内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
(三)政府性融资、政府担保的贷款、国债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城市经营收入及其他政府性收益;
(五)上级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任务:
(一)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公路交通、农田水利、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公共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和治理、国土资源勘查等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及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进行评审;
(二)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非基本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评审和绩效评价;
(三)对申报国家和省重点支持的科技进步、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发展项目和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民生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和绩效评价;
(四)对部门预算调整、预算追加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评审;
(五)对上级明确要求市、县财政部门提供评审报告的事项进行评审;
(六)对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评审的事项进行评审。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评审程序:
(一)每年第三季度,项目建设单位将拟由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论证资料报发改、住建、财政部门,三部门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初步设计概算充分沟通后,再提交政府批复立项。
(二)每年第四季度,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住建部门汇总拟列入下年度城建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必要性及概算进行评审,会同住建部门提出项目排序意见,于11月底编制完成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按程序报政府审批。
(三)项目经政府批准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和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报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预算),报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政府采购。若预算超出概算,退回重新设计。
(四)财政评审机构审核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和合同,出具评审意见。
(五)项目开工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政府投资重点项目派驻评审工程师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负责确认形象进度,审核阶段工程结算,确认工程签证,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全过程控制工程造价。
(六)项目实施中出现施工变更或设计变更,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现场核实,重大变更组织专家论证会认定。设计变更在项目建设现场公示。
1.增加投资额在合同价款10%以内且总投资额未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报财政部门评审认定;
2.增加投资额在合同价款10%以上且总投资额未超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财政、住建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
3.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调整或地方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预算投资与概算投资超过5%-20%需调整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财政、住建、发改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按法定程序调整概算;相差超过20%的,项目概算重新报批。
4.未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现场核实及未经法定程序增加投资额超过概算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资金超出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七)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每月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确认后,按程序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或承包商。
(八)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将决算报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
第八条非基本建设项目评审程序:
(一)根据本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和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确定评审任务,预算执行中追加项目和上级财政部门年中增加的项目按程序增加评审任务;
(二)按照项目技术要求,确定评审方式,制定评审方案,向被评审单位下发评审通知书;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项目所需资料清单,并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基本情况;
(四)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取证、核实,专业性强的项目组织专家论证会;
(五)向项目建设单位和资金管理单位出具评审结论;
(六)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提出的书面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要求:
(一)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评审人员负有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对项目相关资料信息保密的义务。
(三)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以财政评审机构自评为主,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评审;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结算审核选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稽核、验收确认;特殊项目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
(四)中介机构的选用采用招标、抽签等方式,专业技术人员采用遴选、抽签等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人才库。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须加强对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和考评。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评审项目内容、工作量和难易程度等明确完成时限,限时办结。
(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七)财政投资评审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确认,作为项目立项、安排资金预算或城建资金计划、招标控制价(标底),确定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结算、拨付资金、批复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移交资产的依据。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项目背景介绍和前景分析、项目实施的绩效目标、初步设计、项目预算或施工图预算、招投标、工程建设等有关资料;
(二)项目开工后,每月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工程进度、资金申请计划等资料;
(三)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及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四)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绩效评价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六)及时通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参加有关工程会议、监理会议,参加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工程变更论证、隐蔽工程确认、竣工验收;
(七)为财政投资评审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取证等评审工作提供必要方便条件,不得无故拒绝,不得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八)在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送交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逾期未送交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对应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而故意逃避或拒不配合、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不下达项目支出预算,不拨付项目资金;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依据《预算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评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接受被评审单位财物,为被评审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依法给予处理;评审人员、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订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细则和内部工作规程。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2009年9月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德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至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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