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3日

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建设幸福德州、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3号)和《中共德州市委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德发〔2008〕30号)及《德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德州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特别突出贡献,在全市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德州市首席技师每年选拔一次,严控数量,宁缺毋滥,最多不超过20人,每个职业工种不超过4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市人社局牵头组织实施。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市科协等部门组成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我市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年龄一般掌握在55周岁以内。

第七条德州市首席技师的选拔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二)个人职业技能在国内、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4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省市“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为全国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十名成绩获得者、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八名成绩获得者,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六名成绩获得者;或者为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成绩获得者,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成绩获得者。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四)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五)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六)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选拔德州市首席技师,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年轻的技师、高级技师中选拔。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德州市首席技师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原则进行。由各县(市、区)从技师、高级技师中推荐,市直有关部门、市属企业及中央驻德有关单位从本企业技师、高级技师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第九条推荐申报德州市首席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德州市首席技师申报表》;

(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地、各单位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德州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或聘请专家进行网上评审,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德州市首席技师名单,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待遇

第十二条德州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年享受市政府津贴5000元,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在管理期内被选拔为省级首席技师的,不再享受市政府津贴。

第十三条德州市首席技师名单纳入德州市高层次人才库,所在单位定期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省情国情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第十四条所在企业和单位对德州市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五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对德州市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所在单位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首先安排德州市首席技师参加;所在企业和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德州市首席技师带薪休假。

第十六条德州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在企业需要、本人愿意的前提下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管理期结束后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推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推迟的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七条德州市首席技师应当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德州市首席技师先进事迹、主要业绩和贡献;组织其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二)在不同行业(企业)选择建立“德州市首席技师工作室”,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德州市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德州市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四)德州市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八条德州市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的组织和行业(企业)的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高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传授技艺特长及绝技绝活;

(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帮助解决企业的生产操作难题,参与技术攻关;

(三)开展技术交流和技能演示活动;

(四)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

(五)配合做好技能人才宣传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及活动。

第十九条对德州市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立德州市首席技师档案,对德州市首席技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二)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或调往省外的,可继续保留德州市首席技师称号,停发市政府津贴并不再享受其它待遇;

(三)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二十条德州市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并停止其相应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德州市首席技师称号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德州市首席技师称号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05〕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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