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德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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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德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6日
德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办法
为确保实现“十二五”减排约束性目标和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和我市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幸福德州综合考评办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照国家环保部制定的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年度重点减排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依据年度重点减排项目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予以评定。
三、考核方法
(一)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审查确定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和重点减排项目,组织制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二)各县(市、区)要按照“十二五”减排目标和各年度完成阶段性目标的要求,提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和减排项目,制订年度减排计划。年度减排计划于当年2月底前报市环保局。
(三)考核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日常核查。定期考核结合国家、省半年和年度核查,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核查重点核查减排项目建设运行情况。
各县(市、区)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
(四)实行量化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四项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80分,年度重点减排项目完成情况20分。
(五)当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最终得分达不到60分,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四、评分办法
(一)四项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分办法
1.四项主要污染物单项分值各占20分。
2.按完成情况计分: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得满分;完成结果超过减排目标任务30%加3分,超过减排目标任务50%加5分。对没有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年度减排目标60%及以上的按20×完成率计;低于年度减排目标60%的不得分。
3.四项主要污染物各单项得分之和为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得分。
(二)年度重点减排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评分办法
1.重点减排项目按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确定的减排项目为准。
2.按年度重点减排项目建设任务完成率计分:年度重点减排项目完成60%及以上的按20×完成率计;完成率低于60%的不得分。
(三)四项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与年度重点减排项目完成情况得分之和为当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最终得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
五、结果运用
(一)市环保部门对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核定,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考核结果交干部主管部门,根据中央组织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规定,作为对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幸福德州综合考评”中“主要污染物‘十二五’减排任务完成率”的考核评分依据。
(三)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总量减排先进单位”称号。
(四)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市环保局将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销市政府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称号等。由监察机关会同环保部门实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监察局、环保局。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2006〕10号)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2015年考核以全面完成“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为考核标准。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涉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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