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及外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审计局文号:东审发〔2012〕26号
颁布日期:2012-04-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及外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审发〔2012〕26号

各科室、各县区审计局:

《东营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及外部人员管理办法》等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东营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及外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及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和《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开展工程审计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第三条东营市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四条局政府投资审计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标、考察考核等方式,建立社会中介机构信息数据库和外部审计人员专家库。

第五条局政府投资审计办公室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聘用、管理、考核工作。

第二章社会中介机构及外部人员选聘

第六条局政府投资审计办公室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工作需要,提出拟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及外部人员进行审计的项目名单、选聘方式、审计费用预算及支付方式,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及外部专业人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外聘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具有省级(含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

(三)执业行为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内部建立严格有效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

(四)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无社会不良反映。

第九条外聘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一般人员具有国家认可的执业证书;项目主审人员须取得注册造价师资格三年以上。

(二)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一般人员具有二年以上社会中介机构从业经历;项目主审人员具备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并担任过类似规模投资建设项目主审。

(三)职业道德良好。从业过程中无不良记录和反映,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第十条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及人员可采取公开招标、从信息库中随机抽取或根据考核情况择优选用的方式。

第十一条选聘外部人员工作应当邀请市纪委派驻纪检组进行监督。

第三章社会中介机构及外聘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局政府投资审计办公室对拟聘用人员向所在机构下达《聘用通知书》,并与所在机构签订聘用协议。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审计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

(二)工作时限和要求;

(三)受聘机构及人员责任和权利;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回避和保密承诺;

(六)违约责任;(七)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受聘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局政府投资审计办公室提交审计实施方案和人员配置方案,明确项目审计负责人。第十四条局政府投资审计办公室对受聘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实施方案和人员配置方案进行审查。所配备人员一经审查确定,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五条外聘人员编入市审计局相关项目审计组,但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

第十六条审计组组长在审计实施中应当加强对外聘人员的管理,局政府投资审计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外聘人员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质量复核。

第十七条外聘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存在亲属或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外聘人员按照审计组统一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受聘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职业道德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编写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取得证明材料,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受聘社会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现场审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建立审计复核制度,提高审计质量,确保审计目标实现。

第二十条外聘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如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应当如实向审计组长报告,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对于反映真实情况的受聘人员应予保护。

第二十一条外聘人员对建设项目审计的一切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自行对外披露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和审计结果等信息资料。

第二十二条外聘人员应当定期向审计局项目负责人汇报审计情况;项目审计完成后,提交跟踪审计报告或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第二十三条外聘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将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和电子资料,及时移交审计组长。受聘人员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的相关结果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

第四章社会中介机构及外聘人员考核

第二十四条对社会中介机构及外聘人员审计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分别进行项目考核和年终综合考核。

第二十五条审计项目完成后,局政府投资审计办公室组织对社会中介机构及外聘人员的职责履行、审计质量及成果、工作纪律、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建立考核档案。

第二十六条项目考核采用千分制量化计分办法。考核结果根据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

第二十七条考核得分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合格;500—599分为基本合格;5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外聘社会中介机构,记入考核档案,并作为支付审计费用的依据。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按协议标准支付审计费;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扣减50%审计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扣减全部审计费。

第二十九条年终综合考核采用百分制量化计分办法。按年内审计项目考核占80分,市审计局相关人员测评占20分进行考核计分。根据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第三十条考核综合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较差。

第三十一条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外聘社会中介机构,记入考核档案,并作为今后选聘的重要依据。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下年优先聘用;考核为较差等次的,下年不再聘用。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外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且三年内所在中介机构不予聘用参加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工作: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工作职权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审计纪律或审计质量不合格的;

(四)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

(五)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聘请外部人员相关职责的;

(二)通过聘请外部人员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要求外聘人员或者与其串通实施违反审计工作有关规定活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东营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二O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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